政制發展公眾諮詢報告記者會答問全文 |
行政長官梁振英、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今日(七月十五日)下午在添馬政府總部演講廳就行政長官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及《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報告》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的答問全文: 記者:梁生你好,想問一問,其實你們都很強調這個普選方案要符合《基本法》,但是為甚麼你提交上北京這份報告裏,其實沒有明確就「公民提名」是否合法去表態,可不可以說說其實政府立場對「公民提名」的態度如何?以及日後提出的方案其實是否不會包含「公民提名」呢?謝謝。 行政長官:有關對《基本法》的理解和「公民提名」之間的關係,我稍後請律政司司長說一下。就今日這兩份報告的基本性質是甚麼呢?諮詢報告當然就過去幾個月諮詢期內我們收集到的意見作一個歸納,而且附錄是巨細無遺地向全社會公開,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而我作為行政長官的那份報告,主要是指出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是需要修改,當然亦撮錄了諮詢報告裏面一些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今次我們這兩個報告的目的,並不是去選擇一些社會上我們收集到的建議或者意見,亦不是就一些社會上有不同看法,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演繹作出一些判斷。但是既然何小姐你問到那個問題,我請律政司司長答一答。 律政司司長:正如行政長官剛才所說,這個諮詢報告的目的是如實反映我們在五個月的諮詢期內所搜集到的意見,當然亦有包括「公民提名」的意見。整體來說,我們的立場正如以往我重申一樣,除了政治層面和運作層面,我們亦須考慮《基本法》和相關人大常委的決定和解釋。任何可能會令提名委員會專屬的提名權被繞過或削弱,都難以符合《基本法》,這是我們一向的立場,亦在今次的諮詢文件裏反映。至於往後的具體方案如何,我相信首先要看看八月底如果人大作出決定後,以及往後我們會與社會上不同團體溝通後,特區政府會推出我們的方案,到時大家可以再討論。 記者:想請問剛才CY你都說要如實去反映民意,為甚麼報告內沒提及79萬的「公民投票」和沒提到七一上街50萬市民,以及亦沒提到當晚有這麼多市民在街上靜坐留守,希望政府可以將「公民提名」的意見加入二○一七年,為甚麼有這樣一個情況出現?是否選擇性地去接收和反映民意呢?以及想問裏面沒寫到79萬(人),但有一個主流意見說:提名權只是給予提委會,主流意見從哪裏來?即是你將沉默大多數市民的意願借來用,或其實加了水分?謝謝。 行政長官:諮詢報告的內容請政務司司長答。 政務司司長:好。 記者:但我的問題是問CY,CY你可否答? 行政長官:諮詢報告的內容請政務司司長答。 記者:CY剛才的問題是問你,可否由你答? 政務司司長:或者我先講解一下,好嗎?因為在立法會剛才不少議員都有近似提問。我們是客觀、持平、如實歸納地去寫這個諮詢報告,這個諮詢報告是要記錄在五個月的諮詢期裏面我們聽到、收到的意見。所以,去到五月三日之後,在社會上再有很多市民用其他不同的途徑來發表意見,或有更加多的民意調查來發表其結果,我們都是沒放入這個諮詢報告裏面,這個所以是一個客觀的做法。但我們都明白到我們今日公布諮詢報告和行政長官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時,大家都會有這個問題。所以,你可以見得到在行政長官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裏面,他亦在第十三、第十四段有講到在諮詢期結束之後,亦有市民繼續用不同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而不少市民亦表達了希望有「公民提名」的元素放在日後方案方面。但當然,我們亦有責任同時間提出所有方案往後亦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而在諮詢期內,我們都聽到不少本地、內地的法律專家的意見,就是「公民提名」是難以符合到《基本法》裏面四十五條,只是給提名委員會有專屬的提名權這個安排。 記者:CY,我剛才是問你,你可否講講對這些意見的看法? 行政長官:我剛才在開場發言時我已經說了,我們今次的工作尤其是行政長官那部分的工作,就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行政長官二○一七年產生辦法有需要修改,諮詢報告是囊括在諮詢期間大家提交的意見,我在發言期間亦有講七月一日那次遊行,以及我們即時已向中央反映了。 記者:想問一下,因為兩份報告都出現很多字眼,就是「普遍認同」、「主流意見指」。其實這樣,如果是這樣看的話,諮詢報告雖然附錄是有齊所有意見,但是作出整合的時候,會否說出有多少比重,哪些市民是支持有「公民提名」,又或者哪些市民是覺得應該要符合《基本法》呢?即是可否在字眼上解釋多一些,為甚麼會引用「普遍認同」和「主流意見」,而不是確實說出有多少人支持?而另外都想說關於遊行和投票,其實人數是比較大的,為甚麼不可以將那一個細則寫在報告內,將這些都交給人大常委看呢? 行政長官:請譚志源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多謝你的問題。我們在諮詢報告的處理與上兩次的政改諮詢的處理一樣,即是說我們不會進行一個量化的方式。這個在我們五個月諮詢期開始時的第一場公開活動已說明了,在我們的報告內亦有說明,我們做的是一個整體的歸納和整理。在個別的情況,如果有數字的量化,特別是民意調查方面,我們在諮詢報告內都有比較大的篇幅列舉出相關的民調數字。我們也根據二百多場的諮詢會和座談會所收到的意見,大部分這些諮詢會和座談會其實也是公開的,大家傳媒也有採訪,我也見過在場很多傳媒朋友在場。另外,我們那十多萬份的書面意見,今日大家上網都會看到,所以這些其實都給予了大家原材料,去參考我們一個整體的描述。 我們所說的字眼都是一些qualitative,即是描述性的字眼,並不是一個quantitative analysis。我們認為政改這麼複雜的議題,純粹用簡單的數字去分,未必是對提交意見的朋友或團體公道。你看到我們諮詢報告內提到,特別是提名程序內,其實市民大眾的意見是多元化的,而且有不少市民覺得最理想的方式可以是某一個形式,但若較沒有那麼理想但他可以接受時,可能在另外一些民意調查或意見上他都會表達出來,所以在這麼複雜和多元的意見內,我們覺得現在的整理和歸納是比較適當,這也和我們以往的處理相若。 記者:想問問,有不少意見都認為其實政改的底線,即是普選的底線是要符合國際標準。政府推出方案時,其實這個會否是一個你們考慮的一點?第二,就是想問二○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因為《基本法》都說過,政改是要循序漸進,現在不作修改,其實是否為了保留功能組別去鋪路? 行政長官:我們在社會上收集到的意見,無論那些意見是否被認為是符合國際標準,或者他提出,他只是說國際標準,但沒有說這個國際標準是甚麼東西,我們都全部把它歸納,以及採納在我們的附錄內。但最重要的是甚麼呢?就是如果國際標準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話,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的決定的話,我們都是要跟《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和決定。至於立法會的問題,我請局長,請你回答一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方面,我們的理解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要全面普選(立法會)的時空,是根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們先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繼而處理全部(立法會)議席以普選產生。因為二○一六年很明顯未到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故此二○一六年是不會實行全面(立法會)議席由普選產生,但不代表二○一六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整體來說不作任何改變。因為我們看《基本法》附件二,在憲制層面所規定的只是兩樣事情,第一就是立法會的議席數目,第二就是議席數目的分布比例,這兩個是涉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但我們在諮詢期所收到的很多其他意見,大部分(可以)在本地立法的層面處理。綜合來說有三方面,第一,地區直選選區的大小和數目,及議席數目的上下限,這個(由)本地立法來處理;第二,現行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是否需要進一步擴大呢?我們在諮詢期亦收到這方面的意見,包括有些團體票(是否)可以變個人票,或某些功能界別是否可以多些開放給一些個人從業員等;第三,在功能組別的組合及整合方面,我們收到的部分意見書都有提及,例如,現行的五席「超級議席」是否可以減少或增加一點呢?這兩方面的意見我們都有收到。總的來說,在本地立法層面,我們會繼續諮詢立法會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特別在本地立法方面,若要修改時,我們要提一個條例修訂草案到立法會,這個工作我們會繼續做。 記者:局長,你剛才都說到一些「主流意見」、「較多意見」或是「一些團體和人士提出」這樣的字眼,並不是根據一些數字去歸納出來。根據甚麼?是感觀?或是政府本身是否接納這些意見?如果我們把這些「主流意見認同」、「較多意見認為」,這些小小組合組合起來,是否其實就是政府將來會推出的一個方案呢?另外,我又想提到,除了「公民提名」之外,其實坊間都有一些學者提出一個名為「公民推薦」的方案,這個是他們認為是較容易符合《基本法》,但似乎在這個報告裏面沒有提出,是否大家都把「公民推薦」放入「公民提名」呢?如果將來人大決定了「公民提名」是不可以時,其實都是否決了「公民推薦」,而不需要再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先回答第二個問題,我們在諮詢報告有處理「公民推薦」,在提名程序的部分有提到在社會上有人士和團體提出「公民推薦」,當然我們亦有歸納到同時有意見認為在實際操作上會否有一些問題。相關團體例如「十八學者」、陳弘毅教授或還有好幾位的學者,在諮詢期內都有提到類似的看法,當時我們的說法是我們基本的原則只得一個,就是剛才律政司司長所說--《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在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不會被削弱或繞過這大前提下,我們歡迎有不同的提名程序的方式。你看我們的報告,一如其他提名程序的建議,我們都沒有肯定或否決任何建議。在往後的日子,若學者或學術界對這方面有進一步的討論,我們是歡迎的。 另外,你第一個意見說,我們的處理為甚麼不量化呢?因為我們過往的經驗告訴我們,政改的意見是很複雜的,特別有些我叫作、或你當作「小眾」或「少數」的意見,但都是社會上覺得值得討論和值得繼續關注的,這些我們都放在諮詢報告中。所以我們的處理是社會上不同的意見,整個光譜的範疇中,不論比較多人提出或比較少人提出的,我們都放在諮詢報告中,我覺得這個處理對我們下一階段、討論具體方案時是有幫助,我們的處理是希望能達到這個目的。我們的處理是希望能夠做到海納百川和幫助聚焦到下一階段我們推出具體方案時,市民可以基於我們報告中將社會上整個光譜、不同的意見作進一步討論,方便我們提出下一階段的方案。 記者:想問在報告裏面有一些「主流意見」、「多數意見」,是不是這些會特別推薦呢?是不是設立了個框架?如果真的在這情況下,會否擔心可能泛民議員都不會收貨?如果他們不收貨,最後在立法會通過不到,不知道林鄭月娥司長會不會可能要引咎下台? 行政長官:我們這兩個報告都不是向人大常委會推薦任何方案或者對《基本法》的規定作任何演繹的。我剛才說過,再說一次,我的報告主要是一個信息,就是認為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需要修改。而這個諮詢報告就是歸納在諮詢期裏面社會各界所表達的意見,再加附錄巨細無遺將大家表達的意見全部把它收錄,是這樣的意思。我們這個報告的寫法是一個客觀的寫法,並不是我們提出哪個方案是應該被人大常委會採納。 政務司司長:我是不是要下台?剛才你提問的時候用到泛民的議員未必會收貨。其實這個正正就是我們說最終提出來的方案是否被接納,其實除了法律方面一定要符合之外,就是政治上,政治上它是需要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大比數議員支持、通過,才能夠可以完成政改「五步曲」。我們專責小組,包括我本人,我們的主要職責就是將香港市民,包括我們的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反映給中央,亦按着我們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以及和立法會議員的磋商,去盡量收窄社會的分歧,找到一個共識,從而可以讓我們做到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我相信我們專責小組三人組都會非常用心去做好這個工作。 記者:想問大律師公會之前已經說了,說「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但就說可以將一些有關的概念融入提委會當中去增加認受性。其實政府如何回應這種建議?以及有團體已經說了,如果人大常委否決「公民提名」就會佔中,政府面對如此兩極化的意見,在第二階段的諮詢中,會提出一個如何可以符合《基本法》之餘,又可以回應泛民無篩選要求的一個意見?另外有一條普通話問題,就是想問某些關鍵議題還是有很多分歧,那在諮詢報告裏面,最大的成效在哪裏? 行政長官:廣東話問題先請袁司長答。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發出了兩份文件,一份是四月二十八日的意見書,而最近於七月十一日有一個聲明。整體來說,兩份文件的立場都是一致,就是他們講了對「公民提名」與《基本法》四十五條是否符合的問題。我想最重要的下一步,正如我在另一個場合說過,是如何在符合《基本法》「廣泛代表性」的元素裏探討以後政改的方案。如果我們成功找到這個方案,其實可以希望符合大家對普選的要求。 至於剛才這位記者朋友說過,若人大否決某些方案,有人表示會佔中。我們的立場一直是我們不會鼓勵,亦不希望任何人做違反香港法律的事。香港有很大的表達自由和表達言論的空間,絕對可以用守法、和平的方法表達意見。無論是專責小組或整個政府,都希望繼續用以前說過「有商有量」的方法,繼續和社會上不同界別的人士商討往後政改的議題,希望盡力凝聚共識。 行政長官:我回答一下一個普通話的問題。五個月的諮詢期,有兩個主要的成效。第一個主要的成效,就是引發全社會對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廣泛的討論,在這個討論期間,有很多對二○一七年這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想法、建議,我看這個是非常有用的。因為在《基本法》和人大的規定、決定裏面,沒有一些具體的方案,現在經過這幾個月的討論,確實是非常廣泛的參與,很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出來了。第二個成效當然就是讓特區政府在這個諮詢期裏面收集了這些意見和建議,使得特區政府能夠形成這個報告和附錄,完完整整地交給中央,這個人大常委,讓他們考慮、做決定。謝謝。 記者:我想問三條問題。第一條問題是,剛才講過要求同存異、收窄分歧,其實之前中聯辦張曉明曾經約泛民議員來談,最後沒有下文。其實未來會否再次撮合中央和泛民大家再坐下來談?第二,如果今次普選特首的方案拉倒,其實特首會不會辭職?第三,針對剛才CY你說的,七一當晚你即時有向中央反映,我想問是知道有51萬人遊行之後向中央反映,還是511人被拘捕後向中央反映,抑或是向中央反映之後就有511人被捕? 行政長官:在香港執法,完全是香港警方的工作。香港警方執法,拘捕多少人是根據警方在現場的判斷,這個並不是中央政府要求香港警方執法要拘捕多少人。我再說一次,這件事是嚴肅的、重要的。香港警方是完全維護香港法紀,根據香港法律來履行職責,維護香港社會的治安和秩序。 至於求同存異的問題,大家可以看到數個月前,特區政府,包括我本人,花了很大努力,用你剛才的說話所說,撮合全體立法會議員到上海跟三位主任見面,就有關政改的問題交換意見。大家可以看到,在這期間我本人和特區政府,當然亦有立法會主席,確實盡了很大很大的努力。該次會面我認為是有用的,雖然有部分立法會議員他們自願放棄這個機會,他們不去上海,沒有機會跟三位主任見面和交流,我覺得是可惜的。下去,雖然諮詢期已經結束,但是下去無論是人大常委開會作決定之前,即是未來個多月的時間;或是人大常委開會後有決定之後,即往後更加長的一、兩年時間,我和特區政府都會繼續努力,我們會爭取種種不同的場合、不同的時間,讓中央負責香港事務、負責政改的官員,能夠跟社會各界,包括你剛才提到泛民的朋友,繼續交流,繼續溝通。我認為這個溝通確實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政改這件事,不單是香港社會本地的事。根據《基本法》,我們政改要通過,除了要爭取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之外,還需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我知道社會上有人混淆附件一和附件二,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是需要人大常委會批准,不是好像有些人講只是備案這麼簡單。因此,我們香港社會,尤其是我們的立法會議員,為了爭取他們三分之二的大多數票通過及為了爭取人大常委會批准,我本人和特區政府是很願意繼續積極創造機會,讓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人士,跟香港立法會議員和其他界別人士能夠多溝通。 至於我本人工作的問題,在這裏可以很清楚跟大家說,任何一個行政長官都需要,或任何一個人做行政長官,都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去做好政改工作;我不相信有一個人做行政長官是可以不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能夠爭取到人大常委批准修改我們產生行政長官的辦法。 記者:會不會辭職? 行政長官:我答你的就是那個。 記者:剛才政務司司長你說,其實今次這份報告已經是客觀、如實反映民意。不過,其實剛才回看整個內會裏面很多議員,甚至乎有些組織都會覺得其實這份報告沒有聽到民意,有很多事情沒有說出來。所以,其實你自己會怎樣去評估呢?到底為甚麼出現一個這麼大的落差呢?是否諮詢期裏面有些甚麼是無做到,可以避免去到今日這個情況出現呢?第二,就是想問譚志源局長剛才說到,二○一六年立法會方面有很多事情可以在本地立法修改。但其實由今日去到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政府有沒有一個時間表會做哪一件事,不會做哪一件事?可否答這兩個問題? 政務司司長:就第一個問題,我希望是因為在剛才內會提出那種觀點的議員,他未有時間可以充分去閱讀我們整份諮詢報告,這份諮詢報告都有接近一百頁。如果他有時間仔細去閱讀,他就會發覺得到,其實我們真的是如實歸納來把一些意見放在這份諮詢報告,並沒有因為一些意見可能是一些很小眾,甚至只是一個團體提的意見,我們就抹殺了那些意見。 所以,你會見到在很多地方我們會提到,都有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一些或者與所謂主流意見不一致的意見。而我們亦在註腳中說明,這些是甚麼團體,以及在哪裏可以找到整個團體的全面意見書,就是在《附錄》內,全部放在裏面。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是如實歸納、報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剛才出席立法會會議時也有少許感覺,的而且確時間可能比較匆忙,立法會同事未必一定有充裕的時間看(報告)。其實,我們的處理都算是頗全面的,因為在每一個題目下,我們先講述立法會有給予意見的政黨或議員的意見,然後二百多場的座談會(的參加者)分別說了甚麼,然後十幾萬(收集到)的意見說了甚麼,第四,還加插了五個月(諮詢期內)的民意調查涉及範圍的所有數據在內,亦是全部公開,所以希望大家可以理解,我們其實將五個月內收到的所有意見都已放入(報告)內。我們特別重視立法會,因為在憲制程序內,我們必須先到立法會取得三分二(議員)的通過,所以你見到報告內每一個議題下,就算是(立法會內)一人政黨的議員所講的意見,我們也是將之與最大政黨的意見並列在一起,沒有大小之分,因為每一票都不能少,每一票我們都爭取,這是第一個問題。 二○一六年立法會方面,其實政府,特別是我局的同事,已經就我們在諮詢期收到的意見進行內部工作。舉例說,若真的需要更改地區選區時,應如何做?牽涉甚麼條例的修改?選民基礎方面,因應一些現任議員所屬團體的提議,譬如是如何將他們的選民基礎擴大等,我們內部也正在做一些基本工作,希望可以趕及二○一六年完成本地立法的程序。因為我們除了要修改立法會條例外,還有相適應的數條條例需要修改。修改條例後,若需要增加選區數目,我們便要重劃選區,重劃選區後又要做選民登記,選民登記後要做選舉指引的諮詢等,所以都是相當緊湊的。我們會在可見的未來將所有準備工夫做好,然後向公眾和議會作下一步的諮詢。 (請同時參閱記者會答問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