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三題:政府針對佔領中環行動的部署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上月出席本會答問會時表示,政府不會低估「佔領中環行動」(下稱「佔中行動」)發生的可能性,所以他本人、保安局和香港警務處高度重視這事。他們正在各方面,包括行動部署上做好工作。行政長官又指出,佔中行動會癱瘓中環,而政府不會向任何有意癱瘓金融中心的人,發出集會、示威和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此外,佔中行動發起人將於本月二十二日舉行投票,邀請市民選出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作為佔中行動爭取落實的方案。關於政府針對佔中行動的部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將佔中行動經上述投票選出的方案,納入第二輪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內,以避免出現佔中行動;如否,當局會根據甚麼政策及程序,決定是否將市民支持的方案納入該諮詢文件;

(二)過去五年,有沒有個案是警方在集會或遊行的主辦者尚未提出申請前,已作出拒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決定;如有,個案的數目及詳情為何;警方是否已決定按行政長官的上述言論,不會就涉及佔中行動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已決定這樣做,是否因為恐防該等活動其後演變成佔中行動、該做法是否有別於警方過往的既定程序,以及該做法會否成為先例;及

(三)會否保存參與佔中行動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供政府部門或其他僱主日後進行招聘時參考;如會,詳情為何,包括該做法的法律及政策依據,以及這樣做是否為了削弱市民參與佔中行動的意欲?

答覆:

主席:

  就郭議員的提問,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為期五個月的二○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已於二○一四年五月三日結束。當局現正整理及分析在諮詢期內所收集到的意見及撰寫諮詢報告,以協助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啟動政制發展「五步曲」。當局會在諮詢報告內如實反映諮詢期內所收集到的意見。正如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提到,任何方案須在法律上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在政治上有機會能夠獲得市民支持和立法會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以及在實際操作上切實可行。特區政府在今年年底推出的第二輪諮詢文件內,將會提出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具體方案,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尋求社會各界共識,共同努力,如期依法落實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

(二)根據《公安條例》,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人數若超出法例規限,即五十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三十人以上的公眾遊行,必須在活動舉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務處處長(處長)提出通知。基於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等考慮,處長可對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作出禁止、提出反對或施加活動條件,並把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者。任何施加的有關條件會在向主辦者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內事先清楚列明。公眾集會及遊行須在處長沒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對的情況下方可舉行。如主辦者認為處長的決定不合理,可向法定而享有獨立性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在法定通知機制下,警方會按上述原則,就接獲的公眾集會或遊行通知依法仔細考慮每宗個案,並把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者。警方只會在接獲公眾活動的通知後,才會考慮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及相關的條件。

  行政長官於五月二十二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指「政府不會向任何要求癱瘓我們金融中心的人,發出他們集會示威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是闡述政府處理有關事宜的原則,他在回覆中亦表明會「依法辦事」。行政長官並沒有亦不會干預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處理公眾遊行集會的決定。警方會一如既往依法處理所有公眾遊行集會。值得指出的是,過去從未有人組織以大規模癱瘓中環為目標的集會。我們亦希望藉這個機會提醒市民,「佔領中環」運動發起人早已表明「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是違法行為。早於去年一月,發起人之一以《公民抗命的最大殺傷力武器》為題在報章撰文,以非暴力公民抗命方式,由為數多至一萬的示威者,違法地長期佔領中環要道,癱瘓香港的政經中心,希望以此逼令中央政府接受他們的訴求。去年五月,該名發起人又在《「和平佔中」所犯何法?》一文進一步指出參與者可能觸犯的法律,以及初犯者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由這些公開言論可見,運動發起人已明確承認「公民抗命佔領中環」是違法行為。

(三)各個政府部門,在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時,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規定。除非條例訂明的豁免適用或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當初收集時的目的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目的。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