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三題: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第六十八條則訂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就擔任行政長官的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於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會見部分立法會議員時,提出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以及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官員及多名建制派人士多番引述該主任委員的言論,並指不符上述條件的,都不能成為行政長官。另一方面,有市民要求二○一七年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及於二○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取消分組點票的表決方式及減少功能組別議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研究上述擔任行政長官的條件是否載於《基本法》,或凌駕於《基本法》之上;如研究結果為是,法律理據為何;如研究結果為否,政府如何確保關於上述條件的言論,不會影響政府依據《基本法》的規定提出關於普選行政長官的政改方案;

(二)上述有關擔任行政長官的條件,是否代表政府的立場;若是,法律理據為何;若否,政府會否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訂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在啟動有關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政改方案的諮詢時,提出一人一票選出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方案;及

(三)以取消分組點票的表決方式及減少功能組別議席作為目標來制定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方法,是否代表政府的立場;如是,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議員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特區政府會嚴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在適當時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及啓動憲制程序。

  對於行政長官的資格、品格及職責等要求,《基本法》內有相關規定。舉例來說,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長官須年滿四十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等。至於行政長官的職責,《基本法》更有詳細的描述,例如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八條提到,行政長官要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從憲制上來說,行政長官為特區首長,地位重要,由特區選舉產生,中央任命,對中央和特區負責。故此,中央和特區對行政長官人選有較高期望是自然的,亦是應該的。

  社會各界近日都紛紛就各項與政制發展,特別是與行政長官選舉相關的議題發表意見,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程序、提名多少名人選、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等等。政府歡迎這些理性、務實的討論,這有助我們為將來展開的諮詢工作做好準備。特區政府現階段沒有既定方案,在進行公眾諮詢時,特區政府會仔細聆聽社會各界就有關議題所發表的意見及具體建議。當然,任何方案都必須建基於《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政改問題才有條件達成共識,推動香港民主向前發展,落實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

(三)《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特區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目前特區政府未有任何既定方案。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