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歡迎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建設性對話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樂見委員會欣賞與政府代表團進行了建設性對話。代表團就委員會所提出的書面及口頭問題提供了回覆,及詳細的補充資料。」

  委員會就該報告於三月十二及十三日舉行審議會後,於三月二十八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張琼瑤率領九人代表團到日內瓦出席審議會。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在一些重要範疇的工作,當中包括實施《殘疾人權利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通過《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確立經改進的酷刑聲請審核機制,以符合高度公平標準;以及有關《家庭暴力條例》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修訂。」

  審議結論亦包括委員會對一些議題的關注和建議,發言人認為應在適當的背景下理解這些議題。

  發言人補充說:「聯合國公約監察機構所作的建議並非國際法律,故此並沒有法律約束力,而是屬於規勸性質。我們十分感謝委員會善意地向我們作出建議,但特區政府對社會的有效管治及廣大市民的福祉負有最終責任。我們必須依據現實環境和情況作出適當的判斷,並依此行事。基於這個大前提,我們與委員會在實施其個別建議方面或會略有分歧。」

  「話雖如此,特區政府尊重委員會的意見。只要有關建議實際可行,我們會按照香港的獨有情況落實該些建議。」

  關於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發言人指:「《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這項權力包含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內,是特區憲制的一部分。政府的立場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

  就委員會對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的關注,發言人說:「《基本法》已清楚訂明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是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目標。香港特區政府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推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的目標。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七年十二月的《決定》,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特區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並啓動憲制程序。」

  委員會多次建議在香港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就此,發言人指:「我們注意到委員會在這方面的關注及建議。但是,我們認為香港現時的人權架構──包括法治、司法獨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現有的三個人權機構,即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及一個自由和高度警覺的傳媒──已為特區的人權提供足夠的保障。因此並無明顯需要另設人權機構,與現有機制的功能重疊或取而代之。再者,上述人權機構已涵蓋廣受關注的主要人權議題。它們分別運作,還是在一個法定平台(如人權機構)上運作,並不削弱或減少對香港市民的人權保障。」

  委員會亦關注所有人,尤其是不同性傾向人士及少數族裔人士的平等機會。

  發言人說:「在香港,性傾向是個具爭議性的議題,我們的立場是任何人都不應因為任何原因,包括不同性傾向,而遭受歧視。當局透過全面公眾教育及宣傳,以期在社會上建立互諒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措施包括通過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有意義的社區活動;向公私營機構推廣《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研究外國所採取的措施;提供熱線處理查詢及投訴;製作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在鐵路站、巴士站、互聯網及其他媒體刊登廣告;以及與性小眾團體進行交流,更好地了解他們所遇到的具體問題,以便策劃有針對性的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當局會繼續聆聽社會上不同的意見。」

  在教育方面,行政長官已宣布進一步加強支援少數族裔學生學習中文的措施,包括研究推行資助計劃,以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為學生制訂適切的中文學習目標,以及優化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暑假銜接課程,加強家長與學校合作,同時與少數族裔團體和非政府機構協作。當局會考慮持分者(包括非政府機構)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有關支援。

  就委員會針對終審法院近日在Ubamaka Edward Wilson 訴保安局局長一案(FACV 15/2011,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判決所作的觀察,發言人表示:「政府完全尊重終審法院就Ubamaka案所作的裁決,並將繼續依法行使權力及酌情權以履行有關出人境管制的職責。」

  委員會亦關注到香港在打擊人口販運方面的工作。就此,發言人表示 : 「香港現時的法例已為打擊人口販運方面的執法工作提供扎實的基礎。雖然沒有跡象或證據顯示香港是販運人口的來源地、目的地或出口非法入境者的源頭,但香港的執法部門會繼續積極與本地及海外各合作伙伴保持緊密聯繫,聯手打擊人口販運活動。」

  就委員會對內地與香港分隔家庭的關注,發言人指:「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定居,須向內地當局申領《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證。在家庭團聚的政策目標下,內地當局由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設立『打分制』,為單程證制度訂下公開和具透明度的審批準則。內地當局亦不時優化單程證制度。特區政府會繼續適當地向內地有關當局反映社會各界的訴求。」

  回應委員會就警方處理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意見,發言人指:「香港市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所有人及團體均享有同樣的自由和權利。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至於處理投訴警察個案的機制,《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訂明法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的職能、權力和運作,以及警方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根據條例所提出的要求。如果監警會成員對某項調查有疑問,可以會見投訴人、被投訴人和證人,以及要求投訴警察課提交有關投訴個案的任何文件或資料。監警會若不滿意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可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疑點或重新調查有關投訴。」

  有關委員會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可能受到的歧視或虐待,以及對外傭的保障及申訴渠道不足的關注,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一向致力保障所有工人,包括佔外來勞工極大比例的外傭。外傭與其他本地工人一樣,享有相同及全面的法定僱傭權益。事實上,香港是少數為外來勞工提供與本地工人同等法定僱傭權益的地區之一。外來勞工可免費使用勞工處提供的全線服務,並可循司法系統申訴,包括在符合適用於所有人的申請準則下取得法律援助。此外,外傭亦獲政府特別為其訂立的『標準僱傭合約』的額外保障。該合約規定僱主須給予外傭不低於當時的『規定最低工資』、以及提供有合理私隱的免費住宿、免費膳食(或代以膳食津貼)、免費醫療,以及免費來回原居地的旅費等。本地工人一般不會享有上述的權益。」

  「至於委員會建議取消『兩星期規定』,這規定是要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及防止外傭在合約終止後逾期逗留或從事未經許可的僱傭工作。這項政策並不阻止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來港工作。此外,遭提前終止合約的外傭如遇以下情況,可容許在港轉換僱主而無須先返回原居地,包括僱主因移民、派駐在外、死亡或財政困難而無法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被虐待或剝削。」

  「留宿規定是香港政府輸入外傭政策的基石。與世界上的其他地區一樣,特區政府的一貫政策,是本地工人可獲優先就業;在確定某些行業或職業的本地勞工供應出現短缺的情況下,才准許輸入外地勞工。外傭便是基於此原則而獲准輸入,以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短缺的問題。留宿規定已在合約內清楚訂明,所有外傭在來港前均已知悉有關規定。」

  就委員會提出有關在家中施行體罰的問題,發言人表示立法禁止在家中施行體罰是個極具爭議性的議題,我們注意到類似法例並不是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常規。話雖如此,政府每年舉辦全港性及地區為本的宣傳運動和公眾教育活動,以喚起公眾關注家庭凝聚力和預防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兒童)的重要。我們期望透過不同的公眾教育和宣傳活動,家長會更了解養育子女的責任和技巧,以及體罰可能對子女造成的傷害。

  關於家庭暴力,發言人注意到委員會欣賞當局推出不同措施和活動,以打擊家庭暴力。發言人說:「我們可向委員會保證,政府會繼續透過跨專業模式,及向受害人和其家人提供一系列預防、支援和補救服務,以打擊家庭暴力。」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適用於香港的七條須定期提交報告的人權公約之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於二○一八年提交其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四次報告。政府將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提議作詳細回應。發言人說:「期間,我們會配合委員會的要求,於一年內提供某些方面的資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將審議結論上載其網頁,及將副本送交司法、立法及行政機構。

  有關審議會的新聞公告及撮要,可參閱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的網頁(www.unog.ch/unog/website/news_media.nsf/(httpNewsByYear_en)/02260CDFADFAE6F2C1257B2D004A66AA?OpenDocument)。

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