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一題: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有內地高層官員表示,期待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要確保「愛國愛港力量」在香港長期執政,以及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一定有篩選;這些言論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會設有預選機制,阻撓與中央當局持不同政見的人士成為候選人。另一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1)提名委員會如何產生和如何組合才算是「具有廣泛代表性」、(2)按照提名須「按民主程序」作出的規定,提名是否必須經表決方式作出,還是只須採取類似過往的做法,任何人只要獲得提名委員會某個百分比的委員提名便可成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3)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否指由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以及(4)香港市民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理解,與內地官員的理解是否有差距;

(二)當局在制訂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程序時,會否加入「篩選」機制,令不同政見的人士不能成為候選人;如會,理據為何;如不會,有何準則確保提名程序不會阻撓不同政見人士成為候選人;及

(三)當局將於何時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展開公眾諮詢;會否諮詢市民提名程序應否包含「篩選」機制,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有廣泛代表性」、「按民主程序」和「普選產生」的規定,是否需要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所載的普及而平等原則?

答覆:

主席:

  就涂議員提問,現回覆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二○○七年十二月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區政府會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普選行政長官時的具體提名和選舉安排進行廣泛諮詢。目前特區政府未有既定方案,在進行公眾諮詢時,特區政府會仔細聆聽社會各界,包括立法會,就有關議題所發表的意見。

  正如行政長官在二○一三年施政報告中表明,特區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以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展開廣泛諮詢,並啓動憲制程序。

2013年3月2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