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題:政治委任官員防止涉及利益衝突的措施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較早前,發展局局長(局長)的太太持有股份的景捷發展有限公司(景捷公司)所擁有的兩個物業,被揭發有違例改建及用作經營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此外,雖然局長表示他及其太太現時沒有景捷公司的股份,但據報局長可能透過兩間海外註冊公司仍對景捷公司擁有控制權。有社會人士指出,局長的職責是為市民解決「劏房」及房屋問題,但其太太持有股份的公司卻涉嫌違例改建及經營「劏房」,他們對政治委任官員的品格審查機制及現有措施能否有效防止利益衝突表示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對有待提名擔任局長的人選及其家屬的品格及資產來源進行審查;若有,審查機制的詳情為何,該機制有否審查有關人選或其直系家屬有否涉及違例改建及經營「劏房」,以及有此情況時能否通過品格審查;政府有否因應上述事件檢討及改善該機制;若有,詳情為何;

(二)鑑於局長需要處理市區重建及土地供應的政策,而據報他的親屬有進行買賣舊樓的投資活動,當局有否評估防止利益衝突的措施有否漏洞;以及如何確保各政治委任官員及其家屬的私人事務不會與有關的公職產生利益衝突;及

(三)現時的申報制度有否規定各政治委任官員須申報本人及其配偶間接持有的海外註冊公司股份,以及有否收取該等公司分發的花紅;若有,有關申報的詳情為何;以及政府會否主動調查有關的申報內容是否屬實;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早前有關發展局局長的太太持有部分股份的景捷公司在舊樓投資上的多則傳媒報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討論,發展局局長自本年八月以來已多次透過書面聲明及會見和回應傳媒提問,向社會交代事件。發展局局長從來沒持有景捷公司的股份。他太太透過海外註冊公司持有景捷公司的部分股份亦已全數售出。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有關股權的變動應會在景捷公司二○一三年的周年報表裡反映。作為政治委任官員,發展局局長須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的規定,避免利益衝突。他在八月發聲明時亦已承諾與太太在其任職發展局局長期間,除了自用目的外,會絕跡香港的物業市場。當局不會就此事再作出進一步補充和評論。

  就梁繼昌議員提問所涉及的其他部分,經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和相關的政策局,我代表當局答覆如下:

(一)每位政治委任官員均須接受深入審查。特區政府會向有待提名擔任政治委任官員的人選提供深入審查表格,其內容與公務員系統使用的相同。接受深入審查人士須填報詳細個人資料、教育背景、參與的社交活動、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員等。受審查者亦須提名兩位諮詢人,以協助了解其背景、工作、家庭及其他相關的情況。警方會負責審查的工作,在有需要時會請其他執法機構提供資料。審查工作包括會見受審查者、其諮詢人和上司,以及翻查有關記錄。

  深入審查制度的成效建基於各有關方面的信任和合作,因此審查制度的具體安排或個案內容、或與此有關的細節資料必須嚴加保密。

(二)按照《守則》的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時刻嚴守個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準;確保他們的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以及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向行政長官報告。

  各級政治委任官員在上任後,均須按照《守則》的規定,就他們各種投資和利益以填寫訂明表格方式作出申報。申報的公開部分存放在各個有關的辦公室或政策局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有關部分同時要求政治委任官員提供他們配偶的姓名和職業。各級政治委任官員亦須在申報的機密部分中,提供配偶任職的機構名稱。

  此外,政治委任官員屬於公職人員,如觸犯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可被檢控。政治委任官員同時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的「訂明人員」,因此也受《防止賄賂條例》內適用於「訂明人員」的條文的約束。《防止賄賂條例》第2(2)條訂明,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為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等同該人士自己索取或接受利益。有關條文已載於《守則》內,以提醒政治委任官員。

(三)現時的申報制度規定,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須就他們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資、股份、或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東主或合夥人身分,以及如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詳情作具體申報。各級政治委任官員也須就其以個人或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義擁有、但實際由其擁有的投資和利益,或他們擁有受益人權益的投資及權益作出申報。正如我剛才在(二)部分答覆中述及,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配偶的姓名和職業,亦屬必須申報的項目。

  各級政治委任官員有責任確保其按照《守則》規定所作出的申報資料內容正確無誤。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