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申報利益、樓宇安全及政治聯繫事宜 |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新任行政長官和其問責團隊已經在任,行政長官曾公開承諾,會以身作則,帶領公務員與政治委任官員團隊確立誠信及廉潔的政府。現時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的利益申報制度並不完整,只要求他們申報資產,無規定需要申報債務,另外,政治委任官員的物業有否僭建物,和其政治聯繫亦是社會關心的焦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行政長官和政治委員官員在申報利益時,有否自願申報任何債務,若然,請表列他們的債務詳情;若否,日後會否自願申報,或修改利益申報制度,列明他們必須申報債務; (二)有否查核新任政治委任官員的物業有沒有僭建物?若然,請列出僭建物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新任政治委任官員在其上任前五年,是否屬任何本地、內地和海外的政黨或政治團體成員,若然,請列出每名問責官員的政治聯繫? 答覆: 主席: 就李華明議員提問的三個部分,政府當局的綜合答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制度,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在定期申報其投資和利益時,毋須申報其債務。 由前任行政長官委任,並由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先生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委員會)曾就此作出考慮。委員會察悉貸款是利益的一種,所以,一如公務員的情況,政治委任官員索取及接受貸款均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管。委員會亦建議,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適用範圍。此外,現行制度要求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在債務和法律責任等事項可能會與其審議的特定事項構成潛在利益衝突時,須逐項申報與該特定事項相關的債務和法律責任等。 基於以上安排並顧及到對個人私隱的關注,獨立檢討委員會認為毋須將債務和法律責任等加入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的定期投資和利益申報。委員會注意到這安排與公務員的做法相同。在現行公務員的投資申報制度下,沒有要求公務員就債務和法律責任等作出定期申報,而這做法實行上亦令人滿意。 考慮了獨立檢討委員會的意見,當局認為毋須要求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就其債務作出定期申報。 (二)樓宇業主有責任確保其物業的安全、並且沒有違例建築工程。如業主對其物業的狀況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徵詢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意見。行政長官已提醒主要官員應按上述原則妥善處理有關事宜。 (三)《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4.2段訂明,政治委任官員須向行政長官申報他們與任何政黨是否有任何形式的聯繫;是否屬任何政黨的成員,以及在政黨中有否擔任任何職位。政治委任官員與任何政黨有關連的身分如有任何改變,也須向行政長官申報。 有關申報將存放在有關官員所屬的局/辦公室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 完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