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題:查核登記選民的住址(附件)

  以下為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有傳媒報道,去年揭發區議會選舉「種票」事件後,選舉事務處早前透過不同的查核途徑選出二十九萬名選民,向他們發出查訊信件,要求他們確認是否仍居住於選民登記冊上的住址,以及提供住址證明。報道指出,回覆期結束後,只有約三萬八千人回覆,約有二十五萬名選民未有回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六種查核途徑(包括隨機抽樣查核、透過政府部門核實選民的登記住址、去年區議會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退回的投票通知卡、區議會選舉涉及懷疑虛假住址的投訴個案、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登記退回的信件及其他途徑)列出上述二十九萬封信件的分項數目;按該六種查核途徑列出上述二十五萬名未有回信的選民的分項數字;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上述二十五萬名未有回覆選舉事務處信件及遞交住址證明的選民,會否因此喪失投票資格;若會,當局根據甚麽法例或權力取消該等選民的投票資格;鑑於報道指選舉事務處的資料顯示,二○一一年及二○一○年分別有七萬六千及二萬七千人被剔除於選民登記冊外,而二○○九年、二○○八年及二○○七年則分別有六萬、九萬一千及三萬三千人被取消選民資格,當局基於甚麼原因剔除他們於選民登記冊外;若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及

(三)自報章於二○一一年十一月揭發「種票」事件後,至今政府發現了多少宗可疑個案;已就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有否提出檢控;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維持選民登記制度的公信力及提高選民登記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選舉事務處自二○一二年一月起,推行一系列的查核措施,增加查核民人數和擴闊查核範圍。選舉事務處透過各類查核措施,已對約一百七十萬名選民作出不同形式的查核,佔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三百五十六萬名選民約百分之四十八。根據查核結果,選舉事務處按照相關規例向當中約二十九萬六千名選民發出查訊信件,要求有關選民確認記錄在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載列的地址是否他們的主要住址,佔涉及查核選民人數約百分之十七。截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選舉事務處就查訊信件接獲約四萬名選民的回覆,佔發出查訊信件所涉及選民人數約百分之十三。

  就湯家驊議員的各項質詢,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五月二十五日為止,選舉事務處所發出的二十九萬六千封查訊信件以及尚未回覆書面查訊的二十五萬五千名選民的詳情載於附表。

(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香港法例第541A章)(規例)第7條,選舉登記主任在編製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可作出他認為合適的查訊,以確定記錄在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相對於某人姓名之處的地址是否不再是該人的主要住址。規例亦規定該查訊必須以書面作出,並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交受查訊的對象。規例第9條亦訂明,如選舉登記主任作出查訊後,於指定限期(即五月十六日)或之前並沒有接獲所要求提供的資料,選舉登記主任必須將該人的姓名及主要住址載入遭剔除者名單內。

  因此,查訊信件列明選民如不在指定限期或之前作出回覆,確認他們現時的主要住址,他們的姓名將會被列入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發表的遭剔除者名單內。除非被列入遭剔除者名單的選民於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回覆查訊信件、提出申索或更新住址,並獲審裁官的批准,否則他們的姓名將不會載列於七月中發表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上,亦不能在其後的選舉,包括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投票。

  選舉事務處過往一般會向投票通知卡遭退回的選民發出查訊信件。選舉事務處把選民納入遭剔除者名單,主要是由於選舉登記主任基於就根據規例作出查訊後所掌握的資料,有合理理由信納該選民的登記住址已不再是他的主要住址,或該選民已離世。

  由於過往選舉事務處主要是向投票通知卡遭退回的選民發出查訊信件,被納入遭剔除者名單選民數目的多寡主要視乎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過後遭退回的投票通知卡的數目,因此,大型選舉之後一年因未有回覆查訊信件而遭剔除的選民數目一般較其他年份的數目為多。

(三)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後,有關懷疑選民虛報地址的投訴及傳媒報導共涉及約九千九百四十名選民。選舉事務處在調查後,向需要進一步跟進個案所涉及的約六千四百七十名選民發出查訊信件,要求他們確認仍在登記住址居住,並提供有關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並已轉介共涉及二千一百二十名選民的有關個案,予執法機關進行調查(當中轉介予警務處的個案涉及一千五百三十七名選民,轉介予廉政公署的個案涉及五百八十三名選民)。根據執法機關提供的資料,警務處至今已拘捕十六名人士,其中涉及七名人士的虛假陳述個案已於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在裁判法院審結。七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其中一名被告被判監四個月,緩刑兩年。其餘六人則被判監兩個月、緩刑一年。

  廉政公署至今已拘捕五十三人,並已對十五人作出檢控。其中七人被控在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另外八人則各被控以一項在選民登記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以及一項罔顧後果地在選民登記時作出不正確陳述的交替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承認在「要項上作出不正確陳述」的罪名,裁判法院在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判處該名人士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另外三名人士獲撤銷控罪。至於餘下十一名被告將分別於二○一二年七月進行審訊或預審。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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