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附圖)

  政府今日(十月十八日)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並邀請公眾進一步討論加強《私隱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立法建議。

  《私隱條例》於一九九五年制訂。因應過去十多年科技及其他方面的發展,該條例需要修訂,以對個人資料私隱提供足夠的保障。政府在檢討《私隱條例》後,就檢討提出的建議,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期間諮詢公眾。

  接獲的意見顯示,政府的大部分建議均獲公眾的普遍支持;而部份建議則較為複雜,公眾的意見分歧。此外,社會關注最近一些企業轉移顧客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之用,而未有明確及具體通知顧客轉移資料的目的及接收資料人的身分。政府詳細考慮過這些關注,並在諮詢報告中提出一些新建議,以在這方面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在諮詢報告載列了37項擬推行的建議,主要的建議涵蓋直接促銷、資料保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權力及職能、罪行及制裁等範疇。」

  「在直接促銷方面,我們建議為直接促銷用途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增加明確規定,並把違反有關規定及其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訂為罪行。該些規定包括資料使用者須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合理地具體說明擬進行的促銷活動、可能把資料轉移予的人士的類別和哪類資料會被轉移;上述資料的描述和展示應可讓公眾理解和合理地細讀;並提供機會讓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使用其資料作任何一種擬作的直接促銷用途或轉移給任何一類人士。」

  「我們亦建議提高違反《私隱條例》第34(1)(b)(ii)條中有關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即倘資料當事人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目的,資料使用者便不得這樣做)的罰則,由現時的第3級罰款(10,000元)提高至500,000元及監禁三年。」

  「我們亦提出可考慮把資料使用者在未經資料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訂為罪行,以及把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的行為訂為罪行。」

  「此外,我們建議授權私隱專員向有意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訴訟,以申索補償的受屈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

  「我們亦建議增訂罪行及制裁,把資料使用者已按私隱專員的指示,遵行執行通知的規定,但其後又故意重複執行通知所涉及的行為或做法訂為罪行。此外,我們建議向屢次違反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處以更重的懲罰,由現時的第5級罰款(50,000元)提高至第6級罰款(100,000元),監禁刑期則維持於兩年。」

  「我們歡迎公眾就立法建議提出意見。我們亦會安排與有關團體及持份者深入討論擬推行的建議的細節,包括修訂法例的內容。」
 
  市民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諮詢報告,或從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址www.cmab.gov.hk下載。

  公眾人士可以透過郵寄(郵寄地址:香港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東座364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第4組))、傳真(傳真號碼:2523 0565)或電郵(電郵地址:pdpo_consultation@cmab.gov.hk)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提交意見。

2010年10月18日(星期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中)今日(十月十八日)舉行記者會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並邀請公眾進一步討論加強《私隱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立法建議。 圖示林瑞麟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左)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健華(右)於記者會上展示公眾諮詢報告。

政府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中)今日(十月十八日)舉行記者會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並邀請公眾進一步討論加強《私隱條例》對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的立法建議。 圖示林瑞麟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左)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健華(右)於記者會上展示公眾諮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