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回應有關《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評論

  回應一些非政府組織有關《種族歧視條例草案》(草案)的新聞稿,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重申當局銳意消除種族歧視,及立法保障香港的所有人,包括少數族裔,免受種族歧視。

  發言人亦強調政府的一貫政策是透過提供支援服務,以促進少數族裔人士的機會。

  發言人說:「就草案第3條內有關法例適用於政府的情況,我們明白到所提的關注,尤其是以為條例草案給予政府廣泛豁免的錯誤印象。因此,我們正研究修改這條文的可能性,以清晰地表示這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是適用於政府的。」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正在研究是否有空間調校草案第4條有關對種族歧視的定義,與及間接歧視『切實可行』的驗證準則條文,以處理這條文所提出的驗証準則所帶來的疑慮。」

  發言人並澄清草案第8條界定「種族」的涵義所指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與國際上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採用的定義相符。

  就草案內所列的例外條款,發言人解釋這些條款是為確保法律條文清晰明確,以避免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出現誤會和不必要的爭議。加入這些例外條款的原因有以下數點:

(a)為確保一些旨在讓少數族裔人士受惠和促進他們平等機會的特別措施不會被視作種族歧視;

(b)為確保在合法及合理的情況下,條例能充分保障其他人應享的權利和自由的;

(c)為清晰界定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使一些不擬規管的範疇在條例草案內獲得明確的保障和澄清。

  發言人補充說:「各項建議的例外條款均已按照下列準則和基準嚴格審視,與國際普遍採用的原則一致。」

  這些準則為:

(a)有關條文有合理和必要的目的;

(b)有合理的理由支持;以及

(c)就目的和所需的保障程度而言,所列的例外情況是適度的。

  發言人說政府會與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緊密合作,以期在本立法年度內恢復條例草案二讀。

  他並說:「中央政府已答覆聯合國消除歧視委員會:中國政府將於近期提交履行《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至十三次報告,該報告的香港特區部份將會對《種族歧視條例草案》進行詳細闡述。」

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