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六題:落實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會議決定,二○一二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二○一二年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亦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人大常委會會議認為,二○一七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全部議員可由普選產生。此外,行政長官在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確認,有過半數的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雙普選(二○一二雙普選)。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雖然人大常委會已否決二○一二雙普選,但現時距離二○一二年尚有四年多,行政長官會否再次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重申二○一二雙普選獲過半數市民的支持,並促請中央當局尊重香港市民的意願,容許香港在二○一二年實行雙普選;

(二)如何確保二○一七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和二○二○年立法會全部議員均由普選產生;及

(三)如何確保將來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模式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所載的普及而平等選舉的原則?

答覆:

主席女士:

  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是《基本法》所訂定必須達到的最終目標。就問題的三個部份,我們的回應如下。

(一)行政長官於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如實地向中央反映香港社會對普選議題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報告中清楚指出,民意調查顯示有過半數受訪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行政長官亦向中央表明這些意見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然而,在立法會內支持二○一二年雙普選的議員不足一半;有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在不遲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及二○一七年之後,先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亦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先普選行政長官,立法會普選隨後。不同的民意調查也顯示,約有六成受訪市民接受若在二○一二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二○一七年實行。因此,行政長官在報告中指出,在不遲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

  在審議過行政長官的報告後,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決定,明確香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行政長官普選後,立法會全部議員亦可以由普選產生。人大常委會為特區明確了普選時間表,積極地回應了香港市民對早日達至普選的訴求。由中文大學在一月份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七成市民接受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現在,香港社會應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推動特區的政制發展,無須再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

(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香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而在行政長官普選後,立法會全部議員亦可以由普選產生,即是在二○一七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後,可在二○二○年實行立法會普選。

  為落實普選,我們首先要處理如何修改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就此,我們會在策略發展委員會(策發會)下成立政制小組,聚焦研究有關議題。政制小組將於今年春節後成立,在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討論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我們希望政制小組可於今年年中左右總結討論,使特區政府能於今年第四季歸納就修改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可考慮的方案,並盡早作下一輪的公眾諮詢。我們的目標是在這屆特區政府的任期內,能落實對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的修訂,並為邁向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和二○二○年普選立法會打好基礎。

  人大常委會已明確了普選時間表,我們相信這有助於驅使立法會內不同黨派、獨立議員和社會各界,以理性、務實及包容的態度,建立共識,與特區政府共同努力,令香港可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二○年普選立法會。

(三)香港能達至普選是始源於《基本法》,而不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因為當《公約》於一九七六年被引申至香港時,英國政府已就《公約》作了保留條文,保留不實施《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權利。在特區成立後,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中央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的照會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該項保留在香港特區繼續有效。

  我們在《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報告中表明,普選模式應符合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正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第二十五條的《概括意見》指出,《公約》並不強加任何特定的選舉制度。聯合國的指引亦提出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制度,可因應人民的特別需要、訴求及歷史現實而制訂出來。

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