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題:協助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與其選民溝通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附屬法例訂明,任何人不得為與選舉無關的目的,使用載於選民登記冊內或其摘錄中與任何人有關的資料。因此,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不能利用該等資料,向所屬界別的選民寄發與議會工作相關的簡訊,而只能交由有關的專業團體或相關專業的註冊機構代勞。然而,曾有專業團體及註冊機構拒絕為所屬功能界別代表的立法會議員代發簡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不會檢討及修訂上述的附屬法例,容許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在任內利用有關資料,與選民溝通;如果會,檢討和修訂的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 會不會規定各專業團體必須協助有關的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與他們的選民溝通;如果會,有甚麼具體落實計劃;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會不會制訂其他措施,協助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與其選民溝通;如果會,措施的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們理解,從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的角度來看,與其相關界別選民溝通,讓選民了解他們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考慮溝通渠道時候,我們需顧及各方面因素,包括對選民個人資料的保護及私隱的保障、選民及界別內其他成員對接收相關資訊的意願,以及有關溝通渠道所涉及團體的個別情況等。就有關問題的回應如下:

(一)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B)第41條,選舉登記主任可將已發表的選民登記冊的摘錄「為與任何選舉有關的任何目的」而提供予他認為適當的人。選舉登記主任在提供登記?的摘錄時,必須指明該摘錄可用於哪一次選舉,而獲提供摘錄的人,不得將載於登記?上的資料用於與指定的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該等規例進一步列明,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收錄於選民登記冊或其摘錄中的資料,均屬違法。

  以上條文旨在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之間求取平衡:即一方面有需要為與選舉有關人士(如候選人及支持他們的政治團體或政黨)提供關於選民的基本資料,以協助其規劃及處理與選舉相關的活動;另一方面有需要保護選民的個人資料及保障私隱。

  若容許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在任內利用有關資料,與選民溝通,而有關溝通並非為與所指定的選舉有關的目的,將須修改法例。由於登記冊上載有選民姓名和地址,任何修訂法例的建議都必須經過謹慎的考慮。其中,保護個人資料及保障私隱是一個重要考慮。就這方面,我們現時並無計劃提出任何修訂法例的建議。

(二) 立法會功能界別內,並非所有合資格成為選民的人士,都選擇登記為選民;即使是選民,亦不能假設他們樂意收到立法會議員的資訊。我們應尊重有關界別成員接收資訊的意願。故此,我們認為立法會功能界別內的專業團體,應在顧及其界別及團體的個別情況下,考慮如何協助相關界別議員與其選民溝通。

  此外,我們亦考慮到,假如政府修訂法例容許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為與選舉有關以外的目的使用選民登記冊內的資料,或規定立法會功能界別內各專業團體,必須協助該功能界別的議員與選民溝通的話,一些有興趣在未來參與選舉競逐議席的人士,可能會認為這些安排,會不恰當地對現任議員提供了特別有利的條件。我們在考慮任何對選舉有影響的事宜時,必須維護選舉公平、公開和公正性的大前題。

(三) 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安排內,其中項目包括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一次過撥款津貼。議員可申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以應付辦事處運作,包括支付員工開支及其他支援服務(例如印刷有關立法會事務的通訊,以及郵費及宣傳用品及活動等)的開支。此外,一次過撥款津貼中亦包括一項供議員開設辦事處,以及購置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的款額。除了上述津貼,政府亦向每一位議員提供一個免租金的中央辦事處地點。

  這些措施提供了不少資源,協助立法會議員與其選民溝通,從而便利議員的工作。

2007年10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