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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按照《基本法》香港能維持法治及達至普選

  有關資深大律師張健利今日(七月二日)在香港電台播出的「香港家書回歸十年系列」中的言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回應時說,按照《基本法》香港是能夠維持法治及達至普選的。

  他說:「國家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特區所執行的制度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中央就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已透過《基本法》落實,不會改變。」

  「吳邦國委員長關於『一國兩制』的講話,完全是基於《基本法》的原則和規定。」

  有關香港特區的終審權,發言人說:「終審法院是所有源自香港的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案件絕不會交由北京判決。 特區法院在審議案件時,亦能解釋《基本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

  「這個由終審法院行使終審權和由人大常委會行使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的安排,是體現『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獨特安排。」

  他說,不過,任何由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都不影響終審法院已作出的判決。 而人大常委會行使這項解釋權亦是得到香港市民接受和支持的(例如,在居留權和在補選行政長官出任餘下任期的問題上)。

  終審法院亦已表明會以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為依歸。

  在政制發展方面,他表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根據《基本法》而定的。英國政府在1976年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加入了保留條文,保留香港毋須遵守第25條(b)段,即第25條(b)段有關選舉的規定不適用於行政局和立法局,這是當年的安排。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於1997年6月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的照會和《基本法》第39條,這項保留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

  「雖然《公約》第25條(b)段的規定不適用於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但是香港特區會實行普選,因為在一九九○年訂定《基本法》時已訂明普選是最終目標。所以香港會達至普選是源自《基本法》,並非因為《公約》適用於香港。」

  發言人說:「行政長官曾蔭權已明確承諾,在未來五年他的任期內會處理普選這議題,以期能提出一套解決方法。 」

  「行政長官所採取的這個立場,是較以往任何一屆特區政府站得更前。」

  在策略發展委員會及立法會經過二十個月的討論後,有關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討論已進入實質階段。

  「我們已收集到很多建議,提供了足夠基礎讓特區政府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進行公眾諮詢。 」

  就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所講述的兩條路,發言人說:「政府認為最正確的發展方向是按照中央所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基本法》的規定,維持香港的法治制度並逐步發展民主,只要各方能以求同存異的態度,凝聚共識,我們便能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

2007年7月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