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立法會對議案及法案的表決程序 |
以下為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基本法》對分別由政府及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案訂定不同的表決程序的理據; (二)過去三個立法年度,每年的下列數據: (i)就政府按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提出的議案進行的表決當中,以記名和不記名方式進行的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有進行記名表決的議案當中,不獲在席的直選議員過半數票贊成的數目為何;及 (ii)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在不同階段(包括二讀、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進行的表決當中,以記名和不記名方式進行的數字分別為何,以及在該等表決中不獲在席的直選議員過半數票贊成的數字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建議修改《基本法》,劃一由政府及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法案的表決程序,以期政府的施政更貼近民意? 答覆︰ 主席: (一)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第三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時作出說明。姬主任就《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表決程序的規定,作出以下說明: 「附件二還規定,立法會對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採取不同的表決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獲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獲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的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這樣規定,有利於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同時又不至於使政府的法案陷入無休止的爭論,有利於政府施政的高效率。」 (二)當局沒有備存立法會議員就政府提出的議案及法案作出表決的數據。因應梁議員的提問,我們檢視了二○○六/○七,二○○七/○八及二○○八/○九三個立法年度合共一百一十次立法會會議的會議紀要及投票結果,從中彙集了立法會於這三個立法年度就政府按先審議後訂立程序提出的議案,以及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在二讀及三讀進行的表決數據。有關數據現分別載列於附表一及附表二供議員參考。該等議案及法案均獲通過。 至於有關法案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表決的數據,每條法案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可涉及多次表決,個別法案更曾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進行了超過一百項的表決。要彙集相關的數據涉及非常廣泛及大量的資料整理工作,因此我們未能提供相關的資料。我們相信附表二所載有關政府法案在二讀及三讀的表決數據,應已可讓議員大致掌握立法會就政府提出的法案作出表決的情況。 (三)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規定。《基本法》附件二亦已訂明有關規定。《基本法》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不能輕言修改。此外,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決定》亦已表明,二○一二年所產生的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特區政府不會考慮更改有關機制。 特區政府會繼續透過各種溝通和諮詢機制,細心聆聽及考慮市民的意見,並且會就立法工作,細心考慮立法會議員的建議,讓政府施政更能貼近民意。 完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