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雙邊協議

香港特區自行簽訂的雙邊協議

《基本法》第151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簽訂的雙邊協議

《基本法》也訂明在某些範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或授權下,可與外國簽訂協議或作出適當安排。有關條文包括:

雙邊協定清單,可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