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九 年 月 十 二 月 一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議 案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稿 |
主 席 :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 重 組 ) 條 例 草 案》 於 在 今 年 4月 28日 在 立 法 會 首 讀,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落 實 政 府 的 市 政 服 務 重 組 方 案, 將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 簡 稱 『 兩 局 』 ) 的 財 產 、 職 能 、 權 利 和 法 律 責 任 轉 交 政 府 及 其 他 法 定 機 構, 廢 除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的 條 例, 消 除 兩 局 現 時 在 一 些 附 例 條 文 上 的 分 歧, 亦 藉 這 機 會 刪 除 一 些 過 時 的 法 例 條 文。 2.條 例 草 案 包 括 13條 條 款 和 7個 附 表。 每 個 附 表 列 出 了 因 移 交 職 能 所 引 致 有 關 成 文 法 則 的 廢 除 、 修 訂 和 重 新 命 名 的 詳 情。 受 影 響 的 共 約 60項 條 例 和 100項 附 屬 法 例, 涉 及 的 修 訂 條 款 近 一 千 條, 審 議 的 工 作 相 當 繁 重。 我 要 向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黃 宏 發 議 員 和 其 他 16位 成 員, 以 及 立 法 會 的 秘 書 處 和 法 律 顧 問, 對 草 案 的 各 項 條 文, 詳 細 審 議 及 提 出 改 善 及 修 訂 致 以 衷 心 的 感 謝。 3.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在 過 去 半 年 先 後 舉 行 了 30次 會 議。 在 審 議 的 過 程 中, 議 員 提 出 了 很 多 有 用 和 有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政 府 採 納 了 其 中 多 項 意 見, 並 擬 備 了 約 160項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以 期 進 一 步 改 善 本 條 例 草 案。 另 外, 李 永 達 、 張 永 森 和 李 華 明 議 員 分 別 提 出 了 多 項 修 正 案。 其 中 5項 分 別 由 李 永 達 議 員 和 李 華 明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對 工 作 並 無 不 良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不 會 提 出 反 對。 其 餘 由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基 於 各 種 理 由, 我 們 會 反 對。 重 組 市 政 服 務 的 考 慮 4.政 府 打 算 今 年 年 底 兩 局 議 員 的 任 期 屆 滿 後, 解 散 兩 局 並 重 組 市 政 服 務 架 構 的 決 定, 引 起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反 應。 剛 才 各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亦 充 分 地 反 映 這 些 不 同 的 意 見。 我 想 在 此 重 申 政 府 建 議 重 組 市 政 服 務 架 構 背 後 的 各 項 考 慮。 精 簡 議 會 架 構 5.首 先, 讓 我 們 重 申, 政 府 絕 對 肯 定 兩 個 市 政 局 過 去 在 推 動 公 眾 參 與 社 區 事 務, 及 提 供 食 物 環 境 生 和 文 化 康 體 服 務 方 面 的 成 績, 但 隨 過 往 十 多 年 代 議 政 制 的 發 展, 立 法 會 和 區 議 會 增 加 民 選 成 分, 並 加 強 監 察 政 府 的 角 色, 兩 個 市 政 局 的 政 治 功 能 已 日 漸 淡 化。 過 往 已 有 不 少 論 者 指 出 香 港 地 方 細 小 、 人 口 密 集, 三 層 議 會 架 構 部 分 職 能 重 叠, 效 率 不 彰, 建 議 精 簡 為 兩 級 議 會。 因 此 我 們 在 97年 底 就 區 域 組 織 架 構, 展 開 檢 討。 改 善 服 務 、 加 強 協 調 6.在 檢 討 期 間, 我 們 注 意 到 自 從 97年 底 的 禽 流 感 事 件 後, 發 生 連 串 的 食 物 生 事 故, 反 映 出 目 前 負 責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生 的 機 構 職 能 分 散 、 協 調 欠 佳 等 問 題。 為 了 回 應 市 民 的 關 注, 我 們 建 議 由 政 府 直 接 負 責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生 的 工 作, 以 期 改 善 協 調, 提 供 更 佳 服 務, 並 提 高 我 們 對 食 物 事 故 的 應 變 能 力。 就 這 個 建 議 和 重 組 的 方 案, 我 們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公 眾 諮 詢, 諮 詢 的 結 果 在 去 年 10月 發 表 的 諮 詢 報 告 已 作 詳 細 的 交 待。 由 政 府 直 接 負 責 食 物 安 全 和 環 境 生 工 作 的 建 議, 得 到 市 民 大 眾 和 醫 療 生 界 的 普 遍 支 持。 7.在 公 眾 諮 詢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亦 發 覺 文 化 藝 術 界 和 體 育 界 十 分 關 注 現 行 體 制 職 能 分 散 、 欠 缺 有 效 協 調 、 整 體 政 策 不 明 確, 以 及 資 源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等 問 題。 這 些 意 見 亦 促 使 我 們 考 慮 擬 定 一 個 文 化 藝 術 和 康 體 服 務 的 新 架 構, 以 達 致 促 進 專 業 人 士 和 社 會 人 士 的 參 與,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以 及 妥 善 制 定 整 體 政 策 等 目 標。 符 合 基 本 法 8.在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亦 考 慮 到 基 本 法 中 有 關 區 域 組 織 的 規 定。 《基 本 法》 第 97條 是 一 條 寬 鬆 的 授 權 條 文, 讓 特 區 可 以 設 立 非 政 權 性 的 區 域 組 織, 接 受 特 區 政 府 就 有 關 地 區 管 理 和 其 他 事 務 的 諮 詢, 或 負 責 提 供 文 化 、 康 樂 、 環 境 生 等 服 務。 至 於 有 關 架 構 、 職 能 和 成 員 組 合 等 細 節, 則 由 特 區 自 行 決 定。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重 組 建 議 是 完 全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的。 公 眾 參 與 9.雖 然 我 們 建 議 將 三 層 議 會 架 構 精 簡 為 兩 層 架 構, 但 並 不 會 因 此 削 弱 市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權 利。 市 民 將 通 過 立 法 會 和 18個 區 議 會 繼 續 參 與 有 關 市 政 服 務 的 事 宜。 立 法 會 10.政 府 會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就 食 物 和 環 境 生 及 文 化 康 體 事 宜, 向 立 法 會 負 責。 立 法 會 在 監 察 有 關 政 策 的 制 訂 和 執 行 、 審 批 開 支 和 基 建 工 程 項 目 等 方 面 的 角 色, 將 會 加 強。 此 外, 我 們 亦 接 納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加 強 立 法 會 審 議 市 政 服 務 收 費 的 角 色。 除 了 條 例 草 案 中 所 建 議, 凡 涉 及 規 管 食 物 環 境 生 和 牌 照 的 費 用, 須 要 藉 規 例 釐 定, 並 經 由 立 法 會 被 動 審 議 外, 我 們 稍 後 亦 會 提 出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修 正 案, 將 一 些 公 眾 廣 泛 使 用 的 康 樂 和 文 化 設 施 和 場 地 的 收 費, 交 由 立 法 會 被 動 審 議。 至 於 節 目 收 費, 以 及 商 業 性 質 和 團 體 的 收 費, 由 於 需 要 較 大 的 靈 活 性, 只 須 獲 得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即 可 由 行 將 設 立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釐 定。 區 議 會 11.在 地 區 層 面, 18個 區 議 會 的 功 能 和 資 源 也 會 有 所 加 強。 上 周 日 舉 行 的 特 區 第 一 屆 區 議 會 選 舉, 與 1997年 前 的 區 議 會 比 較, 民 選 議 席 增 加 了 44名。 明 年 1月 1日 特 區 第 一 屆 區 議 會 成 立 後, 各 項 加 強 區 議 會 職 能 和 資 源 的 建 議 將 會 逐 一 落 實, 包 括 :
12.在 條 例 草 案 的 審 議 過 程 中, 李 華 明 議 員 建 議 區 議 會 的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應 成 為 新 成 立 的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以 加 強 區 議 會 在 新 的 市 政 服 務 架 構 內 的 角 色。 我 們 贊 同 李 議 員 的 建 議。 當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我 們 會 委 任 區 議 會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以 個 人 身 分 加 入 委 員 會, 並 盡 可 能 安 排 一 名 區 議 會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輪 流 參 與 聆 訊 每 一 宗 上 訴 個 案。 沒 有 違 反 人 權 公 約 13. [ 有 議 員 提 及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解 散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的 關 注。 甚 至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違 反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25條 和 《基 本 法》 第 39條。 ] 我 必 須 重 申 政 府 的 立 場, 本 條 例 草 案 並 沒 有 違 反 《基 本 法》 和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有 關 解 散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的 決 定, 是 在 過 去 兩 年 經 過 全 面 的 公 眾 諮 詢, 以 及 廣 泛 的 討 論 後 才 作 出 的。 社 會 已 基 本 上 達 成 共 識, 認 為 現 時 提 供 市 政 服 務 的 架 構 必 須 改 革, 以 改 善 制 訂 政 策 和 執 行 政 策 上 的 協 調, 並 提 高 有 關 服 務 的 成 本 效 益。 14.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其 結 論 中 只 是 就 解 散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表 示 關 注, 但 並 無 提 出 解 散 兩 局 會 抵 觸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正 如 剛 才 我 解 釋, 架 構 重 組 後 並 不 會 削 弱 市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機 會, 市 民 將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 包 括 立 法 會 和 區 議 會 ), 直 接 或 間 接 參 與 有 關 事 務。 市 政 服 務 新 架 構 15.有 關 市 政 服 務 新 架 構 的 細 節, 重 組 市 政 服 務 專 員 已 在 10月 26日 的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作 出 介 紹。 當 本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之 後, 我 們 會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予 以 本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及 通 過。 檢 討 和 統 一 政 策 16.〔 剛 才 有 議 員 批 評 我 們 對 如 何 統 一 兩 個 市 政 局 不 同 的 政 策 以 及 改 善 食 肆 發 牌 程 序 等 問 題, 仍 未 有 定 案, 就 解 散 兩 局。 〕 我 理 解 在 座 的 議 員 很 關 注 如 何 改 善 目 前 的 市 政 服 務, 亦 希 望 能 盡 快 統 一 全 港 市 政 政 策 和 做 法。 不 過, 我 們 不 能 期 望 兩 個 市 政 局 多 年 來 無 法 完 滿 解 決 的 問 題 能 一 下 子 全 部 獲 得 解 決。 我 相 信 條 例 草 案 提 供 了 一 個 很 好 的 框 架, 讓 我 們 更 有 效 地 協 調 政 策, 調 配 資 源 和 改 善 服 務。 條 例 草 案 已 經 將 兩 局 現 時 附 例 條 文 的 分 歧 整 合。 新 部 門 成 立 後, 我 們 會 盡 快 檢 討 兩 局 現 時 政 策 ( 包 括 收 費 政 策 ) 不 同 之 處, 務 求 盡 快 制 訂 一 套 全 港 通 用 的 政 策。 我 們 樂 意 就 檢 討 的 結 果, 向 立 法 會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待。 在 過 渡 期 間, 市 區 和 新 界 暫 時 仍 會 維 持 一 些 不 同 的 政 策 和 收 費。 至 於 改 善 服 務 方 面, 新 部 門 成 立 後, 會 研 究 加 快 食 肆 發 牌 程 序 、 加 強 打 擊 無 牌 食 肆, 以 及 加 強 食 物 風 險 評 估 和 傳 播 有 關 資 訊 的 能 力 等 問 題, 盡 快 落 實 改 善 的 方 案。 反 對 「一 局 一 署」 方 案 17.剛 才 有 [ 幾 位 ] 議 員 提 議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全 港 性 市 政 局 負 責 提 供 環 境 生 及 文 化 康 樂 服 務, 而 食 物 安 全 事 宜 則 交 由 政 府 處 理。 我 們 已 經 仔 細 研 究 過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提 出 的 「一 局 一 署」 方 案, 我 們 認 為 這 方 案 並 不 可 取。 「一 局 一 署」 方 案 的 主 要 缺 點 包 括─
總 結 18.有 關 重 組 市 政 服 務 架 構 的 決 定, 是 在 過 去 兩 年 經 過 全 面 的 公 眾 諮 詢, 以 及 廣 泛 的 討 論 才 作 出 的。 在 立 法 會 的 幾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亦 曾 多 次 討 論。 在 這 個 過 程 之 中, 立 法 會 亦 先 後 審 議 和 通 過 《區 議 會 條 例》 和 《立 法 會 ( 修 訂 ) 條 例》, 後 者 的 內 容, 包 括 取 消 現 時 兩 個 臨 時 市 政 局 功 能 界 別, 由 區 議 會 和 飲 食 界 兩 個 新 功 能 界 別 所 取 代。 我 們 已 經 踏 入 落 實 重 組 市 政 服 務 架 構 的 最 後 階 段。 我 衷 心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通 過 法 例, 以 便 在 今 年 年 底 之 前 完 成 新 架 構 的 籌 備 工 作。 我 們 期 望 踏 入 下 一 世 紀 時, 能 夠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和 更 優 良 的 市 政 服 務。 謝 謝 主 席。 食 物 安 全 新 問 題 在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的 過 程 中, 有 議 員 關 注 到 食 物 和 藥 物 管 理 方 面 的 新 問 題, 例 如 有 關 健 康 食 品 、 基 因 改 造 食 物 和 含 中 藥 成 分 的 食 品 的 監 管, 並 建 議 政 府 檢 討 有 關 政 策 和 加 強 監 管。 新 的 環 境 食 物 局 和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成 立 後, 將 會 與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 例 如 生 署 ), 一 同 研 究 這 些 新 的 課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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