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辯論《二○○六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二○○六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動議二讀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二○○六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區議會條例》,為推行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計劃訂定法律基礎。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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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鼓勵更多有志服務香港社會的候選人參與公共選舉,並創造一個有利於政黨、政團及獨立候選人參選的環境,我們首次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為候選人設立財政資助計劃。這項計劃備受候選人和不同政黨所歡迎。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中,選舉事務處共接獲四十七份由候選人所提交的資助申請,發給的資助總額共一千四百萬元。

  有政治團體和政黨要求把財政資助計劃擴大至區議會選舉。就此,我們在今年四月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建議,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設立財政資助計劃。委員會成員普遍支持這項建議。隨後,我們在二○○六年四月至七月「區議會角色、職能及組成的檢討」的公眾諮詢期間,就有關建議徵詢公眾。建議得到廣泛的支持。

  我們考慮過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公眾的意見後,擬備了財政資助計劃的細節,並相應地草擬了今次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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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現在向議員介紹《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

(一)候選人可獲得的資助


《條例草案》建議,就有競逐的區議會選區而言,當選或取得百分之五或以上有效選票的候選人,可獲得的資助額為每票十元,並以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至於自動當選的候選人,計算資助額的方程式是將有關選區的登記選民數目的一半乘以十元,並以候選人所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上述的方程式,大致上與現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所採用的方程式相同。唯一的分別,是現行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我們亦規定每名候選人可獲得的資助,不能高於其申報選舉開支與申報選舉捐贈之間的差額。

  在與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以及在區議會檢討的公眾諮詢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如果在計算候選人可獲得的資助時,要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中扣除其選舉捐贈,將會減低候選人向政黨或其他人士爭取捐贈和贊助的意願。因此,有建議認為政府在計算可得的資助時,不應考慮候選人所接受的選舉捐贈。

  在政府方面,我們經仔細考慮後,決定接納有關提議,今後不會把候選人接受的選舉捐贈納入計算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額的公式當中。《條例草案》亦會就着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作出類似的修訂。倘若日後候選人得到的財政資助加上選舉捐贈的總和,多於其選舉開支,則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剩餘」財政資助,可被候選人用於其日後的政治或社區工作,也可用作一般開支,作為對他在參選時所付出的一種象徵性肯定。長遠而言,這個安排應有助香港政治團體及政黨的發展,並能鼓勵獨立候選人士參選。

(二)審計規定

  現行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計劃當中規定,每位申請人須提交選舉開支與捐贈帳目的核數師報告。審計費用由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自行承擔,並不算作選舉開支。

  由於區議會選舉選區與立法會選舉選區的選民人數有相當大的差別,因此每位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所得的資助亦會遠較每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為少。根據二○○三年區議會選舉的實際數字,平均一位候選人可能獲得的財政資助約為一萬元。如強制申領財政資助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提交審計報告,單是審計開支可能達數千元,將佔候選人所得資助的一大部份,並且因而削弱該財政資助計劃的目的。

  有見及此,我們建議無需要求申領財政資助計劃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就其選舉開支帳目向選舉事務處提交核數師報告。與此同時,為確保公帑用得其所,選舉事務處會盡力查核申請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如有需要,選舉事務處將要求申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對於有需要作更深入審查的個案,選舉事務處會把該等個案轉交外聘的專業審計事務所作進一步查核。有關核數的支出,將由選舉事務處承擔。總選舉事務主任信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書正確無誤地列明其招致的所有選舉開支後,才會批示向有關申請人支付資助款項。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及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便選管會能及早制定有關規例,訂明資助計劃的詳細運作程序,並且令計劃可趕及在二○○七年年底區議會選舉時實施。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12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