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二 ○ ○ ○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動 議 二 讀 辯 論
《〈1999 年 立 法 會( 修 訂 )條 例 〉
2000 年(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 〈1999 年 立 法 會 ( 修 訂 ) 條 例 〉2000 年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去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 當 立 法 會 辯 論 《 1999 年 立 法 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之 時 , 我 曾 承 諾 , 考 慮 修 改 社 會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劃 分 準 則 , 以 剔 除 該 功 能 界 別 的 團 體 選 民 。 另 外 , 我 亦 承 諾 考 慮 把 根 據 《 中 醫 藥 條 例 》 註 冊 的 中 醫 , 納 入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 我 現 在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給 各 位 議 員 審 議 。

鑑 於 社 會 工 作 者 法 定 註 冊 計 劃 確 定 業 內 人 士 的 專 業 地 位 , 而 有 關 工 作 進 展 非 常 理 想 , 我 們 認 為 現 在 是 一 個 合 適 的 時 機 重 新 界 定 社 會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應 只 由 註 冊 社 會 工 作 者 組 成 。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的 規 定 , 現 行 社 會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已 登 記 團 體 選 民 , 在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 將 喪 失 在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社 會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舉 中 投 票 的 資 格 。 為 公 平 起 見 , 我 們 已 經 發 信 通 知 這 些 選 民 , 條 例 草 案 所 作 的 建 議 , 以 及 這 些 建 議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 我 們 亦 在 信 中 提 及 , 如 果 他 們 考 慮 在 其 他 功 能 界 別 登 記 為 選 民 , 又 符 合 資 格 的 話 , 他 們 應 考 慮 在 三 月 十 六 日 或 以 前 申 請 在 其 他 功 能 界 別 登 記 。

因 此 , 我 們 希 望 條 例 草 案 能 在 二 月 底 或 三 月 初 前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 這 樣 , 政 府 便 可 在 選 民 登 記 限 期 屆 滿 前 , 正 式 以 書 面 通 知 這 些 團 體 選 民 , 告 知 他 們 已 喪 失 登 記 為 社 會 福 利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的 資 格 。

至 於 把 註 冊 中 醫 納 入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的 建 議 , 我 們 仔 細 研 究 了 有 關 註 冊 計 劃 的 進 度 。 因 為 只 有 落 實 中 醫 註 冊 的 法 定 計 劃 的 各 項 程 序 , 讓 符 合 資 格 的 中 醫 根 據 該 計 劃 註 冊 , 才 能 確 保 有 足 夠 數 目 的 中 醫 能 在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登 記 為 選 民 。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 現 正 就 中 醫 註 冊 事 宜 擬 備 附 屬 法 例 。 雖 然 該 委 員 會 已 正 c2 手 敲 定 註 冊 中 醫 專 業 守 則 的 細 節 , 就 註 冊 中 醫 的 專 業 操 守 , 訂 立 指 引 , 但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相 信 要 稍 後 才 可 備 妥 。 有 鑑 於 此 , 中 醫 註 冊 計 劃 將 不 可 能 在 今 年 四 月 前 展 開 。 因 此 , 在 選 民 登 記 限 期 屆 滿 時 ( 即 三 月 十 六 日 ) , 將 不 可 能 有 任 何 中 醫 能 夠 根 據 《 中 醫 藥 條 例 》 註 冊 。 我 們 認 為 ,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把 註 冊 中 醫 納 入 二 ○ ○ ○ 年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 並 無 實 際 意 義 。 我 們 認 為 , 當 有 關 中 醫 註 冊 附 屬 法 例 全 部 落 實 , 使 到 合 資 格 中 醫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後 , 可 在 第 三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 把 已 註 冊 中 醫 納 入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內 。

至 於 在 今 年 九 月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 中 醫 仍 可 透 過 選 舉 委 員 會 中 醫 界 界 別 分 組 , 參 與 立 法 會 選 舉 。 有 關 中 醫 界 界 別 分 組 的 安 排 , 包 括 其 組 成 方 法 及 選 出 的 委 員 數 目 , 將 維 持 不 變 。

主 席 , 正 如 我 之 前 所 述 , 我 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夠 支 持 盡 早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



政 制 事 務 局
政 府 總 部
20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