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中央憲法權責審視政制發展:不限於《基本法》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強調,中央是有憲法的權力和責任審視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的,中央在這方面的權力和角色並不限於《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

立法會今天(三月十七日)就涂謹申議員有關政制發展的議案,進行辯論。林瑞麟是在回應涂議員的議案時,作出以上言論。

林瑞麟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基本法》在序言中規定,《基本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制定的。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也根據憲法第62條決定香港特區的制度。」

他表示:「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的制度,這一系列的制度也包括香港的政治體制。既然香港特區所實施的制度,包括政治體制,是中央根據憲法為香港而定的,中央當然是有憲法的權力和責任審視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的。中央在這方面的權力和角色並不限於《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規定。」

就部分議員詢問中央有關部門設立港澳事務研究所,會否與專責小組的工作重叠,林瑞麟表示:「中央有關部門這樣的安排,顯示了中央對香港未來發展的重視。中央關心香港的發展,希望透過不同途徑作研究也是非常自然的。但有關政制發展的事宜,有需要在香港跟進的話,今後仍然是由特區政府去推動的。」

至於個別立法會議員前往外國出席議會聽證會,就香港政制發展提供證供是否恰當,林瑞麟說:「特區政府已經表明香港的政制發展是國家的內部事務,由中央和特區根據《基本法》的原則和規定處理。」

林瑞麟表示:「一如主要官員,每一位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表明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我們難以理解為何香港的議員,就這一項內部事務跑到外國的議會提供證供。我們認為有關議員的決定是不恰當的。」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