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制事務局局長談政制檢討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日)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後,就政制檢討回答傳媒提問的內容(只有中文):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分三點跟大家說,即是○四年諮詢的工作、為什麼可能要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和《立法會條例》,以及有關(《基本法》)附件一的問題。

  第一,我們的態度是真的要積極處理政制改革檢討和公眾諮詢,這工作不單是政府方面,還需要與立法會配合,因為二○○七年以後有關的政制、選舉制度要改變,是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行政長官同意,我們才可以推動。所以我們一直都說要充分利用二○○四至二○○七年這三年多的時間,我們已經承諾了在二○○三年年底之前就政制檢討和公眾諮詢的時間表做一個決定,做了決定之後會向立法會交代。我也期望我們做了決定、公開時間表之後,在○四年初可以開始聽意見和搜集意見,我認為這樣對未來的政制改革檢討是絕對有積極意義的。

  第二方面,我今日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表示,在組織二○○四、二○○五、二○○六年的工作時間表時,如果《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和《立法會條例》這兩方面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需要推動的話,我們是預留了足夠時間來處理。因為每一次選舉,我們未必因應《基本法》的附件,需要就選舉制度本身有所改變。我們每一次選舉之前,往往都要有一些技術上的修改,所以我在組織未來這三年多的工作時間表時,我是預留了足夠的時間讓我們處理例如兩條修訂條例,即《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和《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但這些草案的內容,當然現時不能向大家說得到,到底是一般的技術修訂,還是選舉制度本身的主體修訂,這要視乎我們在未來幾年做政制檢討的工作和涵蓋範圍是哪幾方面。

  第三方面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一最後一段,即二○○七年以後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如需修改,我們需要有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支持和行政長官同意、人大常委批准,才可以推動。「二○○七年以後」這幾個字,我今日未有一個最後結論,但我向事務委員會交代了,在這方面的研究我們已經有進展,我相信這不是一個大問題,但在法律技術層面,我仍然需要有進一步的研究,才可以有一個最後的結論。因為我在處理時間表的組織時,已經預留了時間處理兩條條例草案,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的條例草案,大家不需要擔心我們沒有足夠時間處理這方面的事宜。

  最後一點我想向大家強調的,是我們今日交給立法會的文件清楚講述了在二○○四年我們會開展公眾諮詢的工作,在二○○五年我預期我們會按需要根據《基本法》的有關附件處理相關的程序,而二○○六年我們處理好本地立法。所以我們勾劃了最重要的里程碑,大家已經清楚看到我們是會充分利用未來這三年多的時間。另外,我也向立法會的委員會表明,期望二○○四年初已經開始聽社會上有關政制改革的意見。大家可以放心,充分利用未來這三年多的時間不成問題。

記者:你說修改特首選舉法,因為可能有技術層面,也可能涉及選舉制度。但如涉及選舉制度,複雜性會高些,時間上也會多一些,其實你說預留足夠時間,是預留做那一樣呢?是不是純粹足夠處理技術性,但如果涉及選舉制度是未必足夠呢?

政制事務局局長:這個問題你要留待我們就附件一最後一段有一個最後的結論,我才可以再向你作進一步解釋。但整體而言,因為我們有三年多的時間,而重要的里程碑我今日向大家勾劃了。我相信時間表及是不是有充分時間本身,這不是一個問題。

記者:有關「○七年以後」,你剛才說內部研究發覺不是一個大問題,如果不是一個大問題的話,其實是可以公布嗎?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已經告訴大家,我今日就這個問題未有一個最後結論。

記者:但看來你剛才是很有信心!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相信這個技術上的法律問題,我們內部仍然要再處理,當我有最後結論,我會告訴大家。

記者:○四年開始你會聽意見,是否隨即會出諮詢文件?

政制事務局局長:大家就這些問題,我們的整體時間表如何、附件一最後一段的解釋如何、會不會出諮詢文件,我希望大家都留待我向立法會作進一步交代時,再給大家答案。

記者:○四年初開始聽各界意見與○四年初開始做公眾諮詢是不同的嗎?

政制事務局局長:聽意見就是聽意見了。大家知道,我今日向立法會勾劃的時間表,是○四年至○六年充分利用這段時間,我明確給大家知道的訊息,是我期待在○四年初開始公眾諮詢的工作,我們要聽社會上的意見,就二○○七年的政制檢討,有什麼方案我們是應該考慮的。我相信這訊息對大家來說是有積極意義,以及可以讓大家知道我們會充分利用未來這三年多的時間。

記者:公眾諮詢是不是一定有諮詢文件?

政制事務局局長:時間表的詳情如何、有沒有諮詢文件、《基本法》附件一的最後一段,這三個問題的最後答案,請看下期。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