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回應美國人權報告:有關指稱沒有任何事實根據

  就傳媒查詢關於美國國務院全球人權報告中對香港政制發展的評論,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七日)作出回應。

  發言人表示,在香港的歷史上,是《基本法》為香港政制發展第一次訂下普選的最終目標。

  他說:「中央和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按照《基本法》推動政制發展,以達致普選的最終目標。」

  「政府於2005年就2007/08年選舉辦法提出的建議方案,透過將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和讓他們選出更多的代表到立法會,本能大大提高兩個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並可帶領本港政制發展邁進一大步。政府亦承諾,若建議方案獲立法會通過,將分階段取消全部區議會委任議席。」

  他說:「這套方案雖然得到社會上大部分市民和過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但遺憾的是,反對派的立法會議員否決了方案,導致香港政制原地踏步。」

  發言人續說,政府十分清楚市民對普選的期望,因此,行政長官率先於2005年11月透過策略發展委員會(策發會),展開有關普選路線圖的討論。

  他補充說,策發會正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的可能模式,作實質的討論。

  「按照《基本法》,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職責,是在於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作提名。

  「美國國務院指稱,『政制事務局局長建議由1600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去審查將來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以確保他們為北京所接受』;這個指稱根本是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因為特區政府未有就具體的普選模式提出建議,而目前策發會仍在討論有關的可能模式。」

  發言人表示,政府將歸納策發會的討論及作報告,並會把報告提交中央。

  他說:「我們希望外國政府會繼續尊重一個原則,就是香港的選舉安排是我們的內部事務,並必須按照《基本法》而制定。」

  有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發言人強調,根據憲法及《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人大常委會的。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及沒有任何限制的。這原則在香港及香港的法院,是受到充分的承認及尊重的。」

  「因此,人大常委會行使該權力並沒有、也不會對司法獨立、法治,或香港的高度自治有任何影響。」

  有關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發言人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制度。

  他說:「《基本法》清楚訂明了行政和立法機關兩者的權責。行政立法關係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

  發言人補充說,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財政預算,都必須經立法會通過才能實施。

  「顯而易見,在我們的制度下,所有政府的政策及立法建議,均能讓香港社會廣泛、公開及坦誠地討論,在有需要時,政府可根據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的意見作出修訂。

  他說:「特區政府的一貫立場是,《基本法》第74條適用於議員提出對政府條例草案的修正案及議員提出的條例草案。」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