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策發會七位成員政制發展的意見 |
就傳媒查詢有關策略發展委員會的七位成員,今日(七月廿一日)發表有關普選原則和概念討論的補充意見,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作出以下回應:
「委員會秘書處於五月的會議後所發出有關普選原則和概念討論的文件,是經會上委員討論後而作出的總結。文件中列出有關的普選原則是符合《基本法》的,這些原則包括: (一)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二) 政制發展的四項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三) 行政主導的原則;及 (四) 「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 在推動政制發展而修訂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時,須按照《基本法》及2004年4月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來處理。 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39條已訂明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政府一貫的立場是,當《公約》於1976年被引申至香港時作出了保留條文,就第二十五條(丑)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會議和立法會,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這項保留條文繼續適用,但在香港可落實普選,是因為《基本法》已將此訂為最終目標。 就如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普選模式,策略發展委員會即將開展有關研究,並於7月28日的會議就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模式展開討論。今後半年也會展開對立法會普選模式的討論。特區政府就如何落實普選未有定案,歡迎個別委員和各界人士及團體提出具體方案。 兩個選舉制度的任何改變,都要爭取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是須同時得到功能界別和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支持。所以,不同黨派及社會各界須願意以求同存異的態度探討問題,才可推動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 完 2006年7月2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