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八題: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投票資格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楊森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6條訂明,任何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選舉委員如有該條例附表第18(a)、(b)、(c)、(f)或(g)段所述的情況,即喪失在有關的投票中投票的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多少名選舉委員曾向有關當局查詢自己是否已因上述情況而喪失在本年七月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二)有多少名及哪些選舉委員有上述的情況,因而已喪失在即將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三)根據當局取得的法律意見,屬「區議會界別分組」或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是否會因其並非現任區議員或現任香港地區全國政協成員而被視為已不再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因而根據上述條例附表第18(a)段的規定,即喪失在即將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資格,以及有關當局接獲多少宗關於這些選舉委員的投票資格的投訴;

(四)有關當局以何準則判斷個別選舉委員是否仍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

(五)有關當局將如何處理名列上述登記冊但已喪失投票資格的選舉委員的席位;

(六)有否評估須否修訂上述條例,訂明選舉登記主任在編製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時,可基於選舉委員已喪失投票資格把其姓名剔除;及

(七)公眾可如何得悉已喪失投票資格的選舉委員在即將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有沒有投票?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選舉事務處現時並無收到任何有關選舉委員會委員就自己是否屬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8(a)、(b)、(c)、(f)或(g)段所述情況而喪失行政長官選舉投票資格的查詢。(但有一個團體曾約晤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就有關課題交換意見。)

(二)選舉事務處現時並無資料顯示有任何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屬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18(a)、(b)、(c)、(f)或(g)段所述的情況,因而已喪失在即將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三)及(四)《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26條列明在哪些情況下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選舉委員,會喪失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資格。其中一個情況是選舉委員不再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1(3)條,某人與某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身為列入該界別分組的團體的成員、會員、合夥人、僱員或(如該團體是法人團體)高級人員或(如該團體不是法人團體)人員。

  失去區議員或香港地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身分的選舉委員會委員,並不一定喪失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資格。只要他們仍然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他們可繼續投票。至於何謂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則須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考慮,不能一概而論。選舉事務處現時並無接獲任何關於這些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投票資格的投訴。

(五)根據法例,名列在選舉委員會正式登記冊上的人士都是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我們目前沒有計劃修訂有關法例。我們會按照現有的法例進行本年七月十日的行政長官選舉。

(七)如收到有關喪失投票資格的選舉委員在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投訴,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廉政公署會依法作出跟進。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