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制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七日)早上出席商業電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和香港電台「千禧年代」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只有中文):

記者:剛才(在節目中)你解釋了這麼多,有聽眾說你有失職,其實你們在過去過程中,政府包括你在內,你覺得自己有沒有失職?

政制事務局局長:其實大家都要知道,我們實施《基本法》有一個過程,當中要積累經驗,法律往往都要探討一段時間才更加清晰。現在我們可以及時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立法和處理好問題,希望大家都理解。

記者:是否依然沒有失職?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們盡了我們的努力,按照我們對《基本法》的理解來做好工作。現在希望大家會接受及時可以做得到必須要做的修訂和安排好七月十日的選舉。
 
記者:就「四月」和「六月」的問題,為什麼不可以等到六月才釋法,是否與法院方面鬥快啟動機制?

政制事務局局長:其實我們的考慮起碼有三方面。現在社會上對這個「五年」、「兩年」的爭議持續,不會那麼容易平息得到;第二方面,我們在立法會要推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第三方面,已經有好幾位人士,包括一位立法會議員,將個案提上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三方面的局面都會有變數,既然是這樣,我們要及早透過國務院向人大提請釋法,將這個問題定下來,並將憲制基礎明確,整個香港社會,不論我們立法、或是處理司法個案都有所依循。

記者:有關將來連任的問題,你說會與律政司商討,但這方面會否與內地法律專家或內地部門商討這個問題?

政制事務局局長:相信律政司的同事、內地的法律專家、香港的法律意見都會聽,然後詳細研究之後才會(定出)一個立場。

記者:你們向國務院提請之後,他們那邊有沒有表示最快何時可以完成?剛才你說覺得有空間和足夠時間,可以在四月完成,為何你有這個印象?

政制事務局局長:人大常委會在四月下旬會有一個會議,在此之前,我們要國務院作一個決定,是否向人大常委會提案。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會議亦要做一個決定,是否將這個議程納入四月下旬的會議議程,所以,在未來兩、三星期,我們相信有足夠時間可以處理這個問題,但一切要視乎國務院和人大方面的決定。
記者:梁愛詩司長向法工委表達了兩個律師會希望見面的要求,其實回覆最快可以何時‧‧‧?

政制事務局局長:我相信人大法工委方面很願意聽香港法律界的意見,但着實如何安排,要視乎中央有關部門的安排。但一向中央都很尊重香港法律界和其他界別的意見,既然兩個律師會提出來,我們亦都轉達了,我們相信可以由中央有關部門正式作出回應。

記者:既然過去這麼多年,新的一套法律實施,人們都看到有問題可能是之前沒有考慮到的,可能稱為「黑洞」,你先前也講過有關「兩年」、「五年」那事用普通法去考慮,應該沒有問題,但現在發覺都不是。未來會不會有一套較好的機制,去檢視和全面看看《基本法》,當中是否有些部分是之前的詮釋或者是不清楚的,較未來有黑洞出現時再釋法為好?

局長:回歸後這一段日子,首五年、十年,我們已將很多問題帶了出來,例如居留權個案、政改問題,現在特首出缺後的任期問題。比較具爭議性的問題,我希望在回歸後首十年可以處理得到。但是,《基本法》始終是一個新的憲制文件,有一個實施過程,香港本身也並非完全沒有經驗,很多人也有參與草擬《基本法》,我們政府不同部門的同事,過去十多二十年,自從聯合聲明的日子開始,也有份去實施這套「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政策,所以有很多方面香港已經做了,例如香港繼續保持對外關係,繼續參加世貿等國際組織,與外國政府簽訂雙邊條約,例如航空協定,有很大部分的工作已經做了,現在比較深、比較難的問題,例如政改問題,去年也有釋法、有決定,方向已經走了出來,我相信我們再做一段日子,就能逐步將這些未能完全實施的概念明朗化。

記者:剛才你提到前任的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也有看過「兩年」、「五年」任期的問題,是否除了當時看過,你上任至董先生辭職,期間你是否沒有檢視過這方面的問題?你是否有與內地的法律專家了解過情況?

局長:我們一直也是基於律政司同事過去幾年給我們的法律意見去處理問題,我們原先也是從字面上去解釋特首任期為五年的立場,但近期律政司司長按照特首的囑咐與內地法律專家和有關部門接觸,律政司和政制事務局的同事,共同審議過這個問題,訂出我們最新的立場。近一、兩年,我們主要處理有關政制的問題,即○七、○八年的檢討,和《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關乎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組成的問題。至於特首出缺的情況,大家也知道是最近才發生,我們也已經作出處理。

記者:你剛才說用十年時間解決問題,但普通法和《基本法》之間的爭拗和差別,其實不是十年的問題,可能是「一國兩制」本身存在的問題,你如何解決?

局長:所有新的憲法都需要一段日子,整體情況才能定下來,我只是說希望在首十年,我們能將大部分問題妥善處理,例如在政制發展改革方面,過了○七、○八年後,我們應該可以定出一些新的方向。至於《基本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係,我剛才也在電台節目中提到,是先有《基本法》,後才能將普通法在香港延續,普通法是不能凌駕《基本法》的,我們去理解《基本法》時,普通法的原則和內地立法時背景的考慮,我們大家也要融匯貫通,不能單看其中一方面。畢竟《基本法》是在內地立的一個法例,在香港這普通法區實施,我們也要顧及兩地的法律理念。但我可以肯定地說一句,香港的普通法制,因為有《基本法》,是可以完全發展和運作下去。香港的終審法院,現在所擁有的角色,較回歸前大,已承接以往樞密院對香港案件的終審權,因為《基本法》已將這個權力授予香港的法院。雖然我們實施《基本法》的過程中,需要探討,而兩地的法律理念也要融合去理解《基本法》,但是香港的普通法制本身,是富生命力的,會不斷發展下去,因為香港的終審法院可以解釋《基本法》,例如近日公務員薪酬的問題,它可以應用《基本法》條文,它亦對香港本身立法及普通法原則,也有終審的判決權。所以,我對香港法院的發展和普通法制的發展是有信心的。



二○○五年四月七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