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想藉此机会感谢《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张国钧议员及各委员在过去几个月的工作,顺利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接下来,我会先简单讲述《条例草案》的内容,然后简单回应议员刚才的发言,最后讲解当局准备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为准备下个选举周期,我们已因应过往选举所得的经验,检讨了各项选举法例,以进一步理顺选举程序并使若干选举法例更清晰和一致。就此,我们建议透过《条例草案》,改善选民登记安排,以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立法会、区议会,和乡郊代表选举的选举程序;这些修订建议已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的第3至21段详述。 《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分为四个方面:
优化选民登记制度方面,我们建议提高有关选民登记作出虚假声明的最高刑罚,以加强阻吓力;以及改善申索及反对机制,以便更有效地处理申索/反对个案,并尽量减低机制被滥用的机会。 扩大合资格获委任担任审裁官的人选范围方面,现时只有现职裁判官才可出任审裁官。我们建议修订有关条文以容许现职裁判官、前任裁判官及已退休的裁判官出任审裁官。此举可让司法机构更灵活委任合适人员为审裁官。 引入豁免方面,我们建议免除第三者承担因在互联网发表意见而构成选举广告并为此招致仅涉及电费及/或上网费的选举开支所导致的刑责,藉此在维持选举公正性的前提下,避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透过互联网发表个人意见时误堕法网。 理顺选举程序及优化若干选举法例方面,我们的建议包括:
代主席,刚才有三位议员就《条例草案》发言,虽然内容不是与《条例草案》直接有关,而是就目前选举制度和选举法例表达意见,我感谢议员提出这方面的意见。事实上,就所有公共选举,政府的目标一定是让选举公开、公平和诚实地进行,政府亦一直总结有关的选举经验,在选举法例方面,不断完善。当然过程中必须考虑各方面因素,因此所有建议我们也会透过不同途径,包括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征询议员意见。同时,在很多议题上,意见可能比较纷纭,所以在进行这方面工作时,我们一定会小心聆听和考虑。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因应社会变化,如出现新议题和新情况时,完善有关法例。选举安排亦需与时并进,作出较现代化的处理。因此在总结上一个选举周期的经验后,在二○一九年区议会选举和二○二○年立法会选举举行前的这段期间,我们会陆续将一些选举条例的修订提交立法会,希望得到议员支持。所有建议都会事先经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详细讨论;一些意见比较纷纭或牵涉问题较复杂的建议,需要时间审议和考虑,因此还没到时候提出。譬如刚才张国钧议员所提的一些建议和问题,其实已在处理当中或已在我们的「雷达」上。 刚才郭荣铿议员提到有关裁定参选人参选资格或所谓「任意DQ (取消资格)」的问题,我在此重申,参选人参选资格的裁定是严格按照选举法例的要求和规定,按相关机制进行,而选举主任作出决定时亦会将相关理据清楚陈述;如不同意有关决定,亦可透过法院以选举呈请的方式审理。因此我们是十份认真看待有关问题,不存在所谓「任意DQ」,希望大家清楚明白。 代主席,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助理法律顾问的提议,我们将会就《条例草案》提出若干修正案。 建议的修正案全为技术性修订,旨在令到现时法例以及本《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更为清晰,并不涉及进一步的政策变动。各修正案的目的分别为:
代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希望议员能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修正案,让各项完善选民登记及选举程序的修订尽早生效。 谨此陈辞。谢谢。 完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