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辩论致辞(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政制、管治及人权)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现在就议员发言中述及政制发展、区议会议席、平等机会、公开资料和保障私隱几方面作扼要回应。
政制发展 在政制发展方面,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推动香港政制向前发展。二○○七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確为香港订出普选时间表: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產生以后,立法会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是严肃的决定。特区政府必定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尽最大的努力,推动落实普选目標。 本届政府会制定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和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办法。正如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表明,特区政府会在適当时候启动宪制程序,並会广泛諮询社会各界,包括立法会的意见。 有议员在发言中要求特区政府就这两项选举的办法,尽快启动程序,展开公眾諮询。我们理解议员的关注,事实上,已经有议员於本月的立法会大会上提出政制发展的动议辩论。正如行政长官所说,目前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处理逼切的民生问题,包括房屋、扶贫等市民高度关注的议题。但我们必定会预留足够时间让社会就两个產生办法进行充分討论,以及完成相关法律程序。 另外,有议员提出一些关於二○一六年立法会选举及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的具体意见。就这些具体议题,特区政府未有既定方案。在进行公眾諮询时,特区政府会仔细聆听公眾就这些议题的意见。
取消区议会委任议席 在区议会议席方面,我们会以立法方式落实一次过取消区议会委任议席,即由下届区议会开始,亦即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不再设有区议会委任议席。我们会不迟於三月份向立法会呈交有关修订条例草案。此外,我们会於短期內根据最新的人口推算检视民选区议员的数目,我们计划於今年第二季就此諮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反性倾向歧视 就平等机会方面,有议员提到如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免受歧视的意见,行政长官已在《施政报告》中就这议题提出他的看法,在此我想补充几点。 特区政府一贯的信念是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不应由於他人与自己有不同之处而歧视、侮辱或中伤他人,这原则当然適用於不同性倾向方面。与此同时,社会上有不少市民对维护现行社会基本制度,包括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等,有强烈的原则性坚持。这些不同的意见,相信是可以通过沟通、理性討论而加深互相尊重、接纳包容。 特区政府会加大力度,增加资源,通过公眾教育和多种渠道的宣传,推广不同性倾向人士应享有平等机会的信息,致力消除歧视,並鼓励包容及互相尊重的文化。 政府已承诺致力遵从《消除性倾向歧视僱佣实务守则》,我们將会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向不同的公私营机构管理层级推广这《守则》。除了呼吁僱主机构遵从《守则》外,我们亦会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和商会合办讲座和透过其他平台,向机构的管理人员详细介绍《守则》,以及透过教育局的专题讲座向校董讲解《守则》等。 我们亦正加强与持份者的沟通,就此我们正考虑设立一个新的沟通和交流平台。我们亦正研究外国的有关法例及行政措施,参考不同国家处理性倾向歧视问题的方法。此外,为更好地掌握现时不同性倾向人士受到歧视的状况,我们会筹划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並会参考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意见,务求为日后的反歧视工作提供最新、客观及全面的基础。
资讯自由法 就公开资料方面,现时《公开资料守则》(《守则》)提供一个有效制度让市民索取政府资料,而且运作良好。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资料,可透过《守则》向有关政策局或部门提出申请。《守则》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来,在有关政策局或部门持有所要求的资料的情况下,有超过百分之九十五的申请个案获提供全部资料。 现行的安排亦提供了覆检及向申诉专员投诉的机制。在二○○九年,申诉专员亦审视了《守则》的应用,其后作出的十一项改善建议,除立法会秘书处將於短期內公布其公开资料政策外,有关建议已全部落实。 此外,申诉专员於今年一月四日公布,会就香港的公开资料制度展开主动调查。律政司司长也於一月十四日表示,法律改革委员会將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別研究公开资料及档案法这两个重要课题。小组会详细检討香港现时的情况,並对海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就可能需要採取的改革方案提出適当建议。 特区政府会配合以上的调查及研究工作,並会审慎参考申诉专员和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建议,考虑是否和如何进一步改善现行的公开资料安排。
缠扰行为 就缠扰行为方面,法改会所提出的建议,是希望为缠扰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当政府在去年进行公眾諮询时,有不少传媒机构关注有关建议对新闻自由所带来的影响。我们正进一步研究海外相关法例的规管范围、免责辩护和运作情况等,探討应对上述关注的可行方案和安排。当我们的研究完成后,我们会再次諮询立法会及听取持份者的意见,以考虑未来路向。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3年2月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