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个人资料(私隱)(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个人资料(私隱)(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个人资料(私隱)(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实施今年四月公布的「检討《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进一步公眾討论报告」(进一步公眾討论报告)內所载的建议。

  《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私隱条例》)於一九九六年生效。因应过去十多年的发展,政府在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私隱专员)的协助下,检討了《私隱条例》,並提出一系列建议,以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及提高《私隱条例》的成效和改善其运作。此外,近年一些企业在转移顾客的个人资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销(直销)用途时,没有明確具体地通知顾客转移资料的目的及受让人的身分,也未有徵求顾客同意,当中部分个案更涉及金钱得益,因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回应这些关注,我们对《私隱条例》提出了多项修订。

  以下,我会带出《条例草案》內几点重要的建议。

  首先,在直销方面,为了让资料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容许他人把其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条例草案》规定擬把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个人资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的资料使用者,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书面资讯,述明擬使用或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种类、该资料擬提供予甚么类別的人,以及擬要约提供或进行广告宣传的货品、设施或服务的类別或索求捐赠或贡献的目的。

  《条例草案》亦规定资料使用者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项回应设施,让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向该资料使用者缴费的情况下,透过这设施以书面向该资料使用者表示是否反对擬进行的使用或提供。资料使用者所提供的书面资讯及回应设施,须以易於阅读並理解的方式呈示。

  上述安排可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隱和给予商业机构运作空间之间求取平衡,让资料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容许他人把其个人资料用於直销。

  如资料使用者提供所需资讯和回应设施后,资料当事人向资料使用者发送回覆表示他不反对,资料使用者便可把该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该资料以供用於直销。如在有关资讯和回应设施提供予资料当事人或资料被收集后三十日內,资料当事人没有发送表示反对的回覆,资料当事人將被视为不反对。

  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或资料当事人的意愿而把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条例草案》亦建议,不论资料当事人有否在三十日的回应限期內向资料使用者发送书面回覆表示不反对,其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使用或提供其个人资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而资料使用者便须停止把该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该资料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资料当事人亦可要求资料使用者通知获提供其个人资料以供用於直销的人士,停止如此使用该资料。在收到通知后,获提供个人资料的人士须停止如此使用该资料。资料使用者和获提供个人资料的人士若不依从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要求,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三年。这可进一步加强对资料当事人的保障。

  在售卖个人资料方面,《条例草案》亦引入具体规定。擬售卖个人资料的资料使用者须在售卖前,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书面资讯,述明擬售卖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该资料擬售卖予甚么类別的人。资料使用者亦须向资料当事人提供一项回应设施,让资料当事人可在无需向资料使用者缴费的情况下,表示是否反对擬进行的售卖。上述书面资讯及回应设施,须以易於阅读並理解的方式呈示。一如把个人资料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的规定,如在三十日回应限期內,资料当事人没有发送表示反对售卖的回覆,资料当事人將被视为不反对。

  资料使用者如违反规定或资料当事人的意愿而售卖个人资料,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条例草案》亦订明,不论资料当事人有否在三十日的回应限期內向资料使用者发送书面回覆表示不反对,其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表示反对售卖其个人资料,而资料使用者便须停止售卖该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再者,资料当事人可要求资料使用者通知获售其个人资料的人士停止使用该资料。在收到通知后,买方须停止使用该资料。资料使用者和买方若不依从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要求,即属犯罪,罚则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另外,披露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个人资料,意图获取金钱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而获取;意图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金钱损失或其他財產损失;或导致资料当事人蒙受心理伤害,亦会被订为罪行。罚则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亦包括多项修订建议,包括赋权私隱专员,为擬根据《私隱条例》提起法律程序,向资料使用者索偿的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对重复违反执行通知施加较重刑罚;把故意重复构成违反《私隱条例》规定因而之前获发执行通知的作为订为罪行;就《私隱条例》之下的若干规定订定新的豁免;以及订立关乎保障资料原则的新条文。《条例草案》亦为优化《私隱条例》的施行及行文而作出技术性修订。

  《条例草案》內的建议,是政府在考虑了於二○○九年八月至十一月就《私隱条例》检討进行的公眾諮询,和二○一○年十月至十二月的进一步公眾討论中所收到的意见后制定的。期间,我们多次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介绍我们的建议,並徵询委员的意见。今年四月十八日,委员会亦就进一步公眾討论报告內的立法建议作出討论。

  今天《条例草案》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后,我们会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中向议员详细解释我们的建议,並听取议员、关注团体和市民的意见。我期望《条例草案》能得到各位议员支持,並尽快获得通过。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