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復二读辩论《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復二读辩论《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恢復二读《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特区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將《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已就《条例草案》完成了审议工作。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副主席林健锋议员及各位委员的努力和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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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的建议重点包括:

  (一)在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选举的选举呈请中,引入类似《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之下的越级上诉机制。根据有关建议,对原讼法庭就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选举,包括补选,所作的选举呈请裁决不满的一方,若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至於候选人免付邮资向选民寄出信件方面,《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其后建议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会修订法例,容许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不同候选人可免付邮资向同一名选民或投票人寄出宣传信件:

  第一,立法会地方选区的一张候选人名单和同一选区的任何一张或多张候选人名单;

  第二,立法会同一个地方选区的一张或多张候选人名单以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张候选人名单;

  第三,有三个议席的立法会劳工界功能界別的候选人;以及

  第四,在同一个拥有多个议席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界別分组参选的候选人。

  (三)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选举开支限额由自二○○一年起实施的九百五十万元增至一千三百万元。

  (四)在区议会选举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候选人的財政资助额由现时每票十元或候选人申报选举开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较低者为准,修订为每票十二元或选举开支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以较低者为准,但津贴额不得超逾候选人的申报选举开支。

  (五)《条例草案》亦建议把区议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由四万八千元增至五万三千八百元。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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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女士,我们听取了议员在法案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后,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订。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的修正案。现在,我会扼要地讲述其中几项较重要的修订。

选举呈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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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建议就原讼法庭对选举呈请的裁决的上诉期限由七个工作日延长至十四个工作日。我们亦建议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例如清楚述明原讼法庭须在选举呈请的审讯完结时,藉书面判决公布其裁定,而十四个工作天的上诉期限由颁下该书面判决当日起计。

候选人免付邮资寄出信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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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候选人免付邮资寄出信件方面,我在较早前已详细介绍有关安排。有关修正案容许立法会同一地方选区的一张或多张候选人名单以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张候选人名单可免付邮资向一名选民寄出信件。

选举申报书的轻微错漏特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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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们亦建议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在有关选举申报书的条文设立一个轻微错漏特定安排,根据有关修订,如候选人所申报的选举开支及捐赠,出现的错误或遗漏累计不超过相关选举的建议最高特定限额,符合其他特定条件,候选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內修正选举申报书內出现的错误或遗漏而无需向法庭申请宽免令作出有关修正。

  代主席女士,有数位议员今天在会议上表达了一些意见。首先,就吴靄仪议员指出,我们向终审法院申请就选举呈请上诉时,应考虑定出更明確的原则和考虑方针。代主席女士,我们確实研究过这问题,而我们最终的决定是把审议决定是否容许越级上诉的权力交由终审法院行使,这是最为恰当的。我们不希望无必要地限制终审法院审议案件申诉的上诉,因为相关的选举条例已就一审时法庭是否容许申诉已订明了基本的原则,我们深信终审法院会很有原则地决定是否容许上诉的。

  余若薇议员亦藉着今日辩论的机会表达了数方面的意见。主席,就此条例草案,我们確实是主要做一些技术修订,这关乎多种选举的实质事情,例如选举经费上限、財政资助、修订竞选经费的申报书等。余若薇议员再次指出,有建制派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尽快就堵塞漏洞的草案进行立法工作,或一併加入杂项修订的条例草案,是否由同一个草案委员会审议这套修订。主席,我想这不过是反映了不同党派的议员在议会內有主流意见认为我们应尽快堵塞漏洞。但政府方面我们在听取不同党派的意见后,其实是跨党派的意见,我们最后决定用回一个独立的修订条件草案来处理,大家在內务委员会已决定成立一个新的草案委员会以处理这事,这是恰当的,特区政府亦认同。

  至於余若薇议员把我们现在建议的行政长官选举的竞选经费上限一千三百万元,对比新增区议会功能界別,由全港九新界选出的议席的六百万元经费上限,我想在此指出,我们把新增的区议会功能界別议席的竞选经费上限定为六百万元,这是去年夏天我们在听取了不同党派的意见后,基本上採取了一个中位数,並计算过这数额是切实可行后而提出建议。在三月初我们通过《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时,大家亦在议事堂中辩论过。这是实事求是,在听取了不同党派的意见后而定出的。至於我们现在建议行政长官选举的竞选经费上限由九百五十万元提升至一千三百万元,是有多方面的考虑的。如果单看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將来参选的候选人確实需要与多方联络,以爭取不同界別的支持。

  另一方面,一个较重要的考虑是我们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应当面对整个香港社会,要做到这一点,他们不但在竞选办公室的人手方面,在做宣传和公关工作方面的需要都要有较多財政上的预备。所以我们现在建议,在过去十年都未有更改过的竞选经费上限由九百五十万元增加至一千三百万元,我们认为这是实事求是的做法,亦是恰当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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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並在隨后的全体委员会的会议阶段通过当局將会提出的修正案,好让经修订的选举安排能在十一月举行的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及之后的各场选举开始实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