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实施20周年」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慧卿议员动议辩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实施20周年」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多位议员今日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实施20周年这议题发表了非常重要的意见。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我也细心聆听了。
《基本法》、《人权法》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我刚才已提过,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基本法》在宪制层面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清楚订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適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並且透过《人权法》在香港特区实施。所以,黄宜弘议员提出的修订,特区政府是认同的。我们须遵守《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原则。而在《基本法》、《人权法》和其他香港法律的保障下,所有市民都可以享受各种人权和自由。 事实上,根据司法机构的法律参考资料系统,大家可看到自《人权法》制订以来,不计算口述判决,已经约有一千份判案书曾提及《人权法》,显示个人权利在香港受到法律保障。而就法庭裁定有法定条文违反《人权法》的个案,特区政府当局已採取適当的跟进措施,包括订立或修订法例,或就相关事宜作检討,这做法在一九九七年前和后继续维繫。
就议员的意见作回应 主席,我现在想就数方面回应个別议员提出的观点。
人权教育 首先,就是人权教育。刘慧卿议员在发言时再次提及人权教育,但她认为不足。我刚才发言时已解释,特区政府会继续透过不同的渠道推广受《基本法》、《人权法》和多条適用於香港的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人权。平等机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也会继续进行公眾教育及宣传活动,提高及促进社会对相关人权理念的认识,因此刘议员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至於现时正进行课程諮询並將於二○一二年及二○一三年在小学及中学推行的德育及国民教育科,学习內容涵盖个人家庭、社群、国家和世界等生活范畴。该科重视培养正面价值观及態度,培育品德情操,帮助学生確立个人对於家庭、社群、国家及世界公民范畴的身分认同,为家庭、社群、国家和世界作出承担及贡献。公民教育是该科重要的一环,学习目標包括认识基本法的重要性、尊重法治、人权、平等、民主、自由的精神。透过相关的时事和生活议题作为学习情境,从中培育学生的人权、平等、民主、自由等普世价值观。教育局亦有举办相关的教师专业培训,包括《基本法》和人权概念等,为教师提供专业的支援。 正如我上月就有关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动议辩论总结时提到,整个香港社会,包括立法会和特区政府的运作就是体现人权和自由社会的最佳例证。每天在各种媒体都有评论员、专家、学者、市民就不同的政治、社会、经济、民生等事宜自由地发表意见和评论。市民亦透过每年数以千计的游行、集会、示威等行动表达诉求。这都是课室学习以外,从日常社会中隨时隨地都可获得的具体而生活化的人权教育。
人权委员会 第二方面,关於人权委员会。刘慧卿议员认为香港特区也需要成立一个委员会,才能更全面体现政府对人权的保障,包括《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责任。 我想强调,政府当局一直非常重视有关的联合国公约监察组织,包括人权委员会的各项建议。特区政府在各份报告中会就上次审议结论的各项建议,解释我们的措施及回应,以及就因各项原因未能得到实施的建议,向联合国委员会解释有关原因及情况。我们会继续透过报告及审议会的机制,推进我们推广和保障人权的工作。 至於在香港成立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时指出,在香港特区有健全和全面的机制推广和保障各种权益。任何人士如果认为其人权受到侵犯,可向相关的独立法定团体,例如平等机会委员会、私隱专员公署、申诉专员公署等提出申诉。如有需要,市民亦可透过法律援助服务,向法院提出诉讼。故此,在香港,我们拥有完整的机制保障市民的权利。 第三方面,李卓人议员特別提及,大家诉诸法庭以保障人权时,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才可完成司法程序。固然,按照我们的司法制度,这些保障人权自由的诉讼,是需要一些时间的,但这是我们的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我们的法治制度下的法援计划,以一个开放的社会来说,是非常广阔的。 我也曾处理某些案件,例如两、三年前,有在囚人士向法院申诉,指他们应当有投票权。该申诉由提出到审结,並立法及修订在囚人士及受羈押人士有投票权的保障,整体时间不超过两年,而我们在处理此事比较快速。这体现特区政府对处理人权的案件和法院的判决是非常认真,亦非常尊重。 第四方面,亦是李卓人议员特別提到的,他认为香港警队对保障人权方面有些负面的意见,就此我並不认同。在国际上,香港警队是在开放和自由社会中最专业的一队,数十年来都依法维护香港的法纪及保持香港的公眾秩序。香港警队的破案率也颇高,可以侦破近半受理的案件,所以我相信香港市民会继续支持香港的警队,依照香港的法律,维护香港的法纪。 第五方面,李永达议员、余若薇议员、黄毓民议员及其他数位议员亦都在发言当中,提及我们的就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的递补机制建议。 主席,我们在其他场合已覆述了政府的立场,我在此只简单再谈三方面。首先,若我们落实递补机制,也只不过是建基於立法会在大选期间的选举结果来做递补,亦建基於选民在立法会大选期间所得出的投票结果作递补。所以这递补机制是符合《基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即立法会需要根据选举產生。 第二方面,该建议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即保障投票权和参选权。因为今后在立法会大选,投票和参选是依然会继续;在某些情况,如在递补机制下,各方面的名单已用完后,依然会进行补选。 第三方面,政府最新修订的建议,擬议若今后在地区直选及新增五个功能界別的选举当中议席有出缺,先由原有名单的候选人递补出缺的议员,这既能保障「比例代表制」的选举结果在四年当中得以维繫,亦保障市民对立法会大选的投票意向的选择。
总结 主席,总括而言,香港市民的各项人权和自由现时在香港得到宪制上、法律上和体制架构下的充分保障。这正是香港社会赖以成功的基石,亦是香港市民安心以香港为家、安居乐业、各展所长的重要因素。特区政府会继续按照《基本法》,秉持「一国两制」的原则,在《人权法》及其他本地法例的框架下,致力保障香港市民的各种基本人权,维持香港作为一个自由开放、尊重法治和人权的国际大都会。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