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秀兰议员动议辩论「维护新闻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一直是特区政府坚决维护的核心价值之一。自回归以来,香港居民在《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本地法例之下,享受着各种自由和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下,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除经法律规定外,人人亦有发表自由之权利。 我们一直坚持恪守法律,维护法纪,让新闻业在最少的规管下自由蓬勃发展,广泛地报道业界的所持的意见及所得悉的新闻报道。现时,除了有四十份报章及六百三十份期刊在香港註册,还有约一百家国际传媒机构选择了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包括大家都认识的《金融时报》、《亚洲华尔街日报》等。根据「无国界记者」为全球一百七十个国家及地区编制的新闻自由指数,香港的排名连续两年上升,由二○○八年的第五十一位上升至二○○九年的第四十八位,再进一步上升至二○一○年的第三十四位。而在二○一一年,香港跟美国、加拿大、英国、澳洲等地一样,被评为属「情况满意」。 香港亦一向尊重言论自由。每天在各种媒体都有评论员、专家、学者、市民就各项政治、社会、经济、民生等事宜自由地发表意见、评论。除了通过各种媒体,市民亦透过游行、集会、示威等行动表达诉求。在二○一○年,香港便见证了约四千五百次公眾集会和约一千一百次公眾游行。
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涉嫌干预编辑自主 就刘慧卿议员提及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港铁公司)涉嫌干预编辑自主的修订动议,港铁公司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已澄清,公司一直尊重新闻自由,从来没有意图干预新闻自由。港铁公司已要求其广告代理商向报馆广告部撤回有关信件及作出澄清。其广告代理亦已承认,其信件內容与港铁公司的意愿不符,並已撤回有关信件。我们得悉港铁公司已就此事引起公眾及传媒机构误会而致歉。我们认为信件的內容完全不能接受。港铁公司亦已很快地完成调查及作出回应,並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开调查结果和澄清港铁公司的立场。处理有关事宜是属於港铁公司的日常运作,港铁公司在此以前並没有知会政府当局。
政府向大眾传播媒介发放资讯 李卓人议员提出有关大眾传播媒介,以及《公眾娱乐场所条例》的修订动议,政府一向是以公开和具透明度的方法,向传媒和市民大眾发放资讯。每当有重大政策或措施宣布,社会发生重大事件,有关政策局或行政部门均有新闻发布,形式包括记者会、发放新闻稿、出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直接面对新闻界、公眾和节目主持人的提问。我们也会安排在互联网上直播重要的记者会,记者和公眾人士均可实时观看整个记者会过程。 在新闻发布方面,政府政策局和行政部门新闻组均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平均每年举行一千多个记者会,发放约四万份中、英文新闻稿、近五千张图片,回应传媒查询近一百万个。政府官员亦经常出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
《公眾娱乐场所条例》 《公眾娱乐场所条例》订立的目的,是要確保公眾娱乐场所所涉及的地方,符合建筑物安全、衞生、消防及通风设备等要求,以保障公眾安全和秩序。根据该条例,公眾娱乐场所是指用作举办或进行在该条例附表一列明的娱乐活动的地方,而该地方是公眾可以进场的,不论收费与否。任何人士如经营或使用公眾娱乐场所均须申领牌照。申请人在符合有关发牌条件下,食物环境衞生署便会签发牌照。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特区政府所有部门都依法办事,並根据有关条例进行执法行动,与表达自由无关。
《基本法》及「一国两制」 黄宜弘议员促请特区政府按照《基本法》及「一国两制」原则,继续维护新闻自由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一国两制」是我们坚守的重要原则,是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新闻界享有自由,香港人言论自由亦受到保障,都在《基本法》有清楚订明。我们会秉承我们一贯的做法,继续在「一国两制」原则及法律框架下,確保市民可畅所欲言,各媒体可自由报道在香港每个角落所发生的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张国柱议员提出,订立新闻自由及意见权利指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相关的报告草擬指引,並没有要求缔约国订立新闻自由及意见权利指数。特区政府已按联合国的要求,定期参照《公约》擬备报告,以提交联合国。报告除了载述当局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次审议结论的各项建议的措施及回应外,亦涵盖自上一次报告以来香港特別行政区的各项发展,包括新闻自由、意见和发表的自由等方面的情况。 就梁家杰议员有关促请当局恪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保障市民透过游行集会等方式表达意见的权利的修订动议,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论及表达自由受到法律保障;除我刚才提到的《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並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適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该《公约》中有关保障意见和发表自由的条文,以及和平集会的权利,已经包括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八条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內,並藉此在本地法律中生效。特区政府是守法的,我们一向都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办事。 代主席女士,我在听取各议员有关这个课题的进一步意见后,会就个別范畴的事宜作进一步回应。 谢谢代主席女士。 完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