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王国兴议员动议「改善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动议辩论「改善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非常欢迎今日有机会就这重要的议题、就王国兴议员所提出的议案进行辩论,亦非常感谢有三位议员提出修订动议,可见议员对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和相关的问题非常关心。事实上,特区政府亦非常重视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我们在一九九五年制定《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私隱条例》),立法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隱的工作在过去十多年是有一定的成效。我们於一九九六年成立个人资料私隱专员公署,执行《私隱条例》下的规定。在过去十多年间,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带来新的挑战,市民对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亦日益关注。

  就此,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在个人资料私隱专员(私隱专员)的协助下,於去年就《私隱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检討,並諮询公眾。我们刚於星期一发表「检討《个人资料(私隱)条例》的公眾諮询报告」(諮询报告)。报告归纳了公眾就各项建议提出的意见,並提出建议的未来路向,包括立法建议。主要的建议涵盖直接促销、资料保安、私隱专员的权力及职能、罪行及制裁等范畴。

  我们接获的意见显示,政府於諮询时提出的大部份建议均获公眾的普遍支持;而部分建议则较为复杂,收到的回应较为分歧。此外,因应社会最近关注某些企业转移客户资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销所引发的问题,政府亦有作出跟进的工作,在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后,已在諮询报告中提出一些新建议,特別是更着重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

  在这方面,我们建议为直接促销用途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增加明確规定,以加强监管,並把违反有关规定及其后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订为罪行。该些规定包括资料使用者须在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合理地具体说明擬进行的促销活动、可能把资料转移予的人士的类別,和哪类资料会被转移。这些资料的描述和显示应可让公眾理解和合理地细读;並须提供机会让资料当事人可选择不同意使用其资料作任何一种擬作的直接促销用途或转移给任何一类人士。若资料使用者违反上述规定及使用收集到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即属犯罪,可被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三年。

  我们亦建议提高违反《私隱条例》第34条中有关在直接促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规定的罚则。根据该规定,若资料当事人要求资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的目的,资料使用者便须照办。我们建议將违反该规定的罚则,由现时的第三级罚款(10,000元)大幅提高至500,000元及监禁三年。

  我们亦提出可考虑把资料使用者在未经资料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出售个人资料订为罪行,以及把披露在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个人资料以从中取利或作恶意用途的行为订为罪行。最高罚则可考虑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五年。

  另一方面,我们建议授权私隱专员向有意根据《私隱条例》第66条向资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诉讼,以为索偿受屈资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亦即是如果市民的个人资料未受保障、未得到企业或其他相关的机构尊重,违反《私隱条例》中的原则,那相关的市民可以倚仗私隱专员及公署的法律援助提出民事诉讼,爭取赔偿。

  我们亦建议订定罪行及制裁,把资料使用者已按私隱专员的指示,遵行执行通知的规定,但其后又故意重复执行通知所涉及的行为,將该等行为订为罪行。此外,我们也建议向屡次违反执行通知的资料使用者处以更重的惩罚,由现时的第五级罚款(50,000元)提高至第六级罚款(100,000元),监禁刑期则维持於两年。

  我相信议员已经留意到,在以上提及的主要建议中,正好回应了王国兴议员在动议议案;涂谨申议员、黄定光议员及陈健波议员在修订议案中提出的多项有关促进个人资料私隱保障,特別关乎直接促销方面的建议。我们对这些立法建议的態度是积极的。我们希望大大加强保障私隱的规管,同时透过提高刑罚增加阻嚇力,这些都回应了市民的诉求。

  有关陈健波议员在修订议案中提到在採取措施时,需要確保各行各业都能在香港依法继续营商,亦不能扼杀有关行业的生存空间,这些我们是明白的。我们知道个人资料的私隱权不是绝对的,私隱权也需要顾及其他权利、公眾及社会利益,及资讯及通讯科技持续发展等考虑因素並取得平衡,亦需要避免商业活动和个別资料使用者承受太沉重的负担。但由於我们重视巿民对个人资料保障的关注,所以在修订《私隱条例》检討时,我们要了解社会对私隱课题的意见。就此,我们会安排公眾进一步討论《私隱条例》下的立法建议,並准备在未来两个半月听取社会不同界別、市民及立法会的意见,才进行条例草案的修订。

  有关这次「改善个人资料私隱的保障」的议案,我们今日很愿意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继续推动未来数月的工作。

  代主席女士,以上是我初步的回应,在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后,我再作补充。

  谢谢。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