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张文光议员动议「维护港人表达自由」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黄静文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文光议员动议辩论「维护港人表达自由」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今天多位议员就维护港人表达自由这个大家都非常关心的议题发表意见,我感谢大家提出的意见和观点。

  我刚才已提及,香港市民的言论及表达自由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事实上,香港每天都在体现高度的言论和表达自由。香港传媒发展蓬勃,本地和国际的报章杂誌隨处有售,並可自由报道和评论。报章可以自由地评论时弊;电子传媒亦透过各种节目,邀请不同界別的嘉宾及市民,评论政府的政策,就政府各项措施、立场、表现等发表不同的意见。事实上,我们亦不时听到对政府或其他人士的批评声音。香港眾多不同风格、不同政见的时事评论员、专栏作家、新闻工作者、听眾和读者,每天透过不同的渠道自由发表意见。

  同时,在这议事厅內,议员也发表他们的意见,通过媒介带到香港每一个角落。市民也可以集会、游行或示威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在香港,我们有充足的言论和发表自由,政府亦会继续维护市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市民在这方面的自由。

《公眾娱乐场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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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多位议员对有关部门在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根据《公眾娱乐场所条例》,採取执法行动表示关注。该条例订立的目的,是要確保公眾娱乐场所的公眾安全和秩序。因此,所有公眾娱乐场所必须符合由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及相关部门,例如屋宇署、消防处及警方,在建筑物安全、衞生、消防及通风设备等方面所定下的要求。

  民政事务局局长是该条例的发牌当局,条例下有关的发牌程序则由食环署执行。

  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食环署人员於铜锣湾时代广场採取行动,执行该条例。警方亦在行动现场,协助维持秩序,防止发生衝突或其他违法行为。就主办者擬在时代广场摆放展览物品的活动,食环署並没有收到有关牌照申请。食环署人员多番警告並要求主办者收拾物品离开,但主办者並没有理会,食环署於是表示会向主办者作出票控,食环署现时正处理有关票控的程序。

  警方当时亦隨即向主办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主办者停止干犯法例及移走展览物品。然而,主办者並没有理会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后採取行动制止主办者继续干犯法例,並检走展览物品。

  总括而言,有关部门在时代广场外检走展览物品是根据法例採取的执法行动,与政治或表达自由无关。

个別人士被拒入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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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位议员亦提及一些人士被拒入境的事宜。法治对香港的成功及继续保持繁荣安定至为关键。特区政府非常重视我们的法律制度。正如世界其他地方的入境机关一样,香港入境处有责任根据法例执行並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在处理每宗入境申请时,入境处均依据法例和既定政策,並按个別旅客的情况,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才作出批准或拒绝入境的决定。

  有关个別人士被拒入境,属於入境处执法的事宜,与言论或表达自由並无关係。

公眾集会和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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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及在举办游行活动时受到警方阻挠。一如其他国际都会,香港特別行政区法例规管公眾集会游行,目的是在保障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適当的平衡。

  警方在接获有关公眾集会或游行的通知后,会尽快联络活动主办者,並积极地与他们保持紧密沟通,向他们提供意见和协助。但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个人多挤迫的地方,大型公眾集会和游行会影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亦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秩序。故此,警方在便利示威人士表达意见的同时,亦有责任確保公共秩序,並且需要取得平衡,兼顾其他使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人士的权利和安全。游行人士向公眾表达诉求时,亦必须遵守香港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在和平、安全的原则下进行。

《电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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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及在《电讯条例》下的执法行动。根据《电讯条例》,任何人如果没持有適当牌照,设置或者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即属违法。根据《电讯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在知情下,参与透过无牌无线电发射器传送信息,亦可能触犯刑事罪行。电讯管理局如果怀疑有人使用无牌无线电发射设备作无线电广播,或者有人参与该广播,会採取適当的执法行动。

  电讯管理局根据法例,对上述违法行为採取执法行动,是为了有秩序管理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免產生干扰,影响正常无线电发射运作,与限制言论自由完全无关。

汤家驊议员有关检討法例的修订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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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汤家驊议员提出的修订动议,我在开场发言时已提及,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於一九九一年制定后,政府已检討本地的法例,並提出修订。至今,当局已制定了逾四十条修订条例和附属法例,当中包括超过二十条修订条例是与发表自由和新闻自由有关的。自进行有关的检討及法例修改工作后,现时的香港法例整体上已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与言论自由相关的条文相符。

  此外,在草擬新的法例及修订现有法例时,相关决策局和部门必须就对人权的影响諮询律政司,以確保所有新的法例和对现有法例的修订,不会牴触《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大学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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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我想就学术自由作回应。我在开场发言时提及,学术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会价值观,而院校自主则是香港高等教育赖以成功的基石。院校在院校自主的前提下,可妥善地履行其责任。院校自主含有多重意义,但最重要的一点是,只要不违反香港法例,各院校在法律上拥有管理校政的自由。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均属独立的法定机构,受本身的法例所监管。因应其不同的歷史背景、理念、信仰和办学宗旨,各院校的法例订明院校就其目的及功能所享有的权力及自由,以及管治架构。一般来说,院校都设有校董会作为院校的最高管治机构,以及教务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

  政府致力维护高等教育院校的自主,亦认为现时的院校管治制度已经有效保障院校自主这原则,让院校履行其职责,促进知识的创造与传播。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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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在市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政府亦致力维护《基本法》,以及所有本地法例中订明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政府並没有打压民运活动。事实上,香港市民享有的言论和表达自由,以及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是有目共睹的。

  政府和广大市民一样,非常重视和珍惜我们所拥有的自由。这些自由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香港要维持国际城市的地位,社会能够持续发展,言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元素。特区政府会坚决保障《基本法》和本地法例订明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事实也可以证明「一国两制」已成功及全面地在香港落实,而香港將会继续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下,享有高度自治及各种自由,这是香港特区最基本的发展基础。

  刚才有议员提及中联办副主任李刚与一些党派或联盟的会面,因而质疑「一国两制」。主席,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產生办法需要走过「五部曲」,而中央在此事上是有宪制角色的。最后,刚才黄毓民议员提及有关林瑞麟局长在上星期五立法会大会上的说话,局长於翌日(六月二十六日)出席电台节目时,已解释他只是反映从市民和朋友间听到的意见。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