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普选路线图」议案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普选路线图」议案辩论首次发言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今日梁家杰议员提出的动议是要求政府利用政改諮询的机会,向市民交代普选路线图。就此,特区政府有需要表明两方面的立场: 第一方面,这次公眾諮询的目的,是要使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可以进一步民主化,並就这套方向听取市民和社会上的意见。 第二方面,在二○一二年实行双普选並不符合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由现届政府提出普选路线图,亦是超越了特区政府目前所获的授权。
为二○一二年选举谋取进度 有关普选的议题,人大常委会於二○○七年十二月作出的《决定》,明確了我们可於二○一七年普选產生行政长官並在二○二○年普选產生立法会;而在二○一二年我们可以对两个选举產生办法作出適当修改。 现时,第一步就是要为二○一二年爭取得到民主进程,为普选铺路。 今次特区政府在諮询文件中提出的,包含了新的民主元素,有以下三方面:
民主进步 首先,我们已在二○○七年爭取到普选时间表。 第二,虽然在二○一二年我们要维持功能界別及地区直选议席各佔一半的比例,但我们已经表明了: *不增加「传统」功能界別, *建议增加民选区议员互选產生进入选举委员会及立法会的空间,加强这两套选举的民主成分。 第三,提出只由民选区议员参与立法会內(区议会议席)的互选,將地区直选或间选的议席提升至六成。
普及和平等 大家继续提到普选的原则,提到普及和平等。这些有关普选的辩论,不论是现在或是今午的口头质询,都令人有点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自二○○七年七月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公眾諮询,我们已开展了这方面的討论。 梁家杰议员今日再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別是当中的第二十五条。我亦要重提,英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將国际公约適用於香港时,已就第二十五条B款作出保留条文。中央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向联合国秘书长做照会时,表示了当时的保留条文继续適用於香港。因此,根本的道理是,香港会达至普选並非始源於《国际公约》,而是因为《基本法》本身有最终达至普选的规定。 至於普及和平等的原则,我们在二○○七年於《绿皮书》公眾諮询时,以及在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时,已表明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考虑和原则: 第一,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第二,政制发展的四项原则,包括要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要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及要適合香港实际情况;及 第三,普及和平等选举的原则。 因此,就普及和平等,我们就这套原则是有同一的认识的。 我们在《绿皮书》表明,在符合国际上对「普选」概念的一般理解之余,也可因应人民的特別需要和诉求、社会经济的独特情况,以及有关地方的歷史现实而发展其选举制度。 特区政府已多次强调,在落实普选时適用的选举模式,必须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行政长官普选 关於行政长官的普选,根据人大常委会二○○七年的《决定》,已经明確了在二○一七年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行政长官普选。《决定》已表明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时,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而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后,由香港全体合资格选民(亦即一人一票)普选產生行政长官。 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妥善处理二○一二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將有助於今后在二○一七年之前將选举委员会转化为提名委员会。余下需要处理的问题,只是如何订定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机制的民主程序。 我认为在座议员毋须担心届时的民主程序、提名机制大家是否可以接受,因为第四届特区政府提出的任何方案,都需要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届时,如果各位依然在议会的话,你们手中將掌握支持或否决有关方案的关键一票。
立法会普选 至於立法会的普选模式,我们在二○○七年进行《绿皮书》公眾諮询时已清楚交代。在进行公眾諮询后,我们作总结时亦已表示,对於取消功能界別的议题,议会內外依然眾说纷紜。时至今日,这情况依然存在。 人大常委会就行政长官的普选模式勾划了轮廓,但对於立法会的普选模式並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確。对於功能界別存废的问题,香港社会並非一时三刻便能达成共识。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议会之內起码有两方面的意见: * 有议员认为应该即时取消「传统」功能界別,並且建议可以把功能界別选民基础扩大至三百三十万名选民; *但亦有议员认为应该增加「传统」功能界別。 所以,就此问题,我们此时此刻是不能达到一套共识的。面对这样的情况,特区政府在现阶段提出「区议会方案」,为二○一二年立法会的组成爭取更大的民主空间。 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在现有的三十个功能界別议席中选择了区议会界別──这是最具民主成分和最阔选民基础的界別──以扩阔二○一二年立法会的组成。至於其他二十九个功能界別的议席,我们则將之冻结,我们相信这样做有助於逐步迈向立法会普选。
其他议题 代主席女士,今日何秀兰议员亦提出了另外一些建议。她提出由市民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机制,但我必须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內並没有这机制,而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何议员亦要求在二○一二年取消立法会分组点票机制及取消对议员提出私人条例草案的限制。前者不符合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的《决定》,规定在二○一二年要维持现有的表决机制,而后者更涉及《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论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是现有的《基本法》条文,都是宪制性法律,两者都不能轻言修改。
结语 总括几点,特区政府理解市民希望早日达至普选的诉求,行政长官在二○○七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已明確反映,根据民意调查,有过半数市民希望在二○一二年可以达至双普选。行政长官亦向中央表明这套民意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 但与此同时,当时亦有约六成市民表示,若在二○一二年未能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亦会接受在二○一七年实行。 既然根据二○○七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现在已有明確的二○一七/二○二○年的普选时间表,並已为香港社会广泛接受,大家目前需要最努力做的是在二○一二年为香港的民主进程踏进一步,不要原地踏步。 代主席女士,我稍后再进一步回应各位议员的意见,谢谢。 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