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正视七一游行市民的诉求」议案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正视七一游行市民的诉求」议案辩论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 今日有多位议员谈及政制的问题,我想就此作几方面的回应。 余若薇议员声称我们在处理普选的问题上「交白卷」。这说法与事实不符,亦难以接受。其实,有关普选的辩论是富有色彩的。政府在二○○七年七月时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接着在该年年底前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了这份浅棕色的《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希望可以处理普选的问题。「白卷」的顏色,一如余若薇议员所指,是这样的,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则是这样的,是「白纸黑字」具备重要元素的。 主席,我特別想提出两点。在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第一段已经表明,「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產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產生以后,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產生的办法。」因此,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选时间表是明確的。在《决定》的最后一页亦有提及,「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產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既然行政长官是由所有合资格选民普选產生,这便是「一人一票」、名符其实的普选。行政长官在策动到有了普选时间表,是已经兑现了他的竞选承诺;確立普选时间表是以往任何一届政府都未能达至的。在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中,行政长官亦充分反映了民意。《报告》中的第十五点写道:「民意调查中反映出过半数市民的期望」,就是在二○一二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行政长官表示这期望「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与此同时,在不迟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將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行政长官的《报告》亦提到:「至於立法会普选模式及如何处理功能界別议席,仍是意见纷紜。不过,订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时间表,有助推动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因此,行政长官除了充分反映民意外,亦將落实普选的元素明確地向人大常委会交代。 涂谨申议员及其他议员亦特別提到我们在提出二○一二年的方案时,可否一併处理落实普选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授权第三届特区政府处理二○一二年的选举问题,並没有授权我们处理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选模式,因此,作为第三届的政府,我们在未来三年是不能处理往后十一年多届政府所应当处理的事宜的。但是,如果我们重看二○○七年十二月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已经订出普选时间表外,就落实普选的路线图,是已经有了一个轮廓。 我们今后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由现时至二○一二年,推动香港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可以有进一步的进程及民主成分,带领香港的两个选举制度迈向一个中转站。第二步是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间我们共同处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第三步是由二○一七年由经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配合在二○一六年產生的立法会,合作处理二○二○年普选立法会的方案。由这位在二○一七年经普选產生的行政行官来处理这个最终的政制议题──如何普选產生立法会──是非常恰当的,因为他將会有足够及全面的公信力及公眾支持度来处理这项议题。 涂谨申议员在发言时特別提到,希望將来的普选方案能符合国际公约。就此我需要特別再次重申,香港会达至普选是源於《基本法》,而並非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这是因为英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把《公约》引申至香港时加入了保留条文,保留条文表明我们毋须在香港实施第二十五条(b)段;这项规定亦不適用於在香港產生的行政局和立法局。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照会,表明这项保留条文依然有效。《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把《公约》继续適用於香港时,亦有同样的效力。 大家若回想在一九八四年订定《联合声明》时,会记得《联合声明》中是没有普选概念的,只简单地说回归后香港的立法机关经由选举產生,而行政长官则经由当地的协商或选举產生。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年期间,中央在香港就草擬《基本法》进行公眾諮询,回应了香港社会的诉求,把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標写进《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第六十八条。所以,香港会达至普选是源於《基本法》,而並非源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纵使如此,我可以很清楚和明確地告诉涂谨申议员和其他议员,在我们落实普选的时候,会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现时立法会功能界別的选举並未符合这两项原则,在二○二○年落实立法会普选时,当如何处理这套问题,这確实是个关键。所以我刚才重申,由二○一七年经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来处理这个议题,是至为恰当的。 在过去多次动议辩论中,当提及普选时,泛民主派的议员往往依然坚持二○一二年要有「双普选」。我很尊重他们这份执着,但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不论是做政府的,还是做政党、做议员的,都有宪制上的责任,和对香港社会的责任,要把这两套普选落实。大家也可以看到,你们继续坚持要在二○一二年普选行政长官,这与人大常委会所决定了的──在二○一七年普选產生行政长官──相隔五年,只不过是五年。在二○○七年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有大学进行了民意调查,当中有七成香港人接受在二○一七年才普选產生行政长官。所以,如果我们是为香港的未来着想,我们倒不如不要再次爭拗这五年,放下彼此的分歧,为二○一二年的两套选举办法能够有进度、有新的民主成分而共同努力。例如,我们要积极考虑在二○一二年產生的立法会是否仍维持现有的六十个议席,抑或增加至某个新的议席数目,使正在等待加入议会行列的年青一代的从政者,可以透过从多个渠道所產生的新的议席,爭取新的机会来服务市民。 主席,我认为我们不论是政府方面或者是议会方面,都是共同肩负着要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香港人谋福祉、谋求有新的民主进程。 主席,我谨此陈辞,反对动议。 完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