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种族歧视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决议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种族歧视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动议通过我名下的决议案。提出这个决议案是为了寻求议员,在经一项轻微文本修订后,批准根据《种族歧视条例》第83条所订立的《种族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种族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起的法律程序)规例》如获得通过,根据这规例和《种族歧视条例》(《条例》)第83条,平等机会委员会便可以在一名受到种族歧视、骚扰或中伤的受害人可根据《条例》第70条提起法律程序但没有提起时,而该个案带出一个原则问题、为公正起见应提起法律程序,以及平机会觉得该申索具备充分理由时,以平机会的名义提起法律程序。

  上述规例亦使平机会可申请申索人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可获得的补救。这些补救包括指出法律程序的標的作为是违法作为的宣布和针对有关作为的强制令。
 
  虽然在描述平机会提起法律程序的门槛时,这规例和根据《性別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订立的相类规例的用词、以及《残疾歧视条例》下的相应规例的用词,两者之间有所差异,但平机会已確认,在各项反歧视条例下决定是否以平机会名义提起法律程序时所採取的准则,基本上是一致的。我注意到平机会已承诺发表公开声明,以表明这立场。

  主席,我谨提出动议。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