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在今年五月六日向立法会提交《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相关的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工作。在此,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同事在过去一段日子以来群策群力,顺利完成审议有关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內容
────────────

  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就三宗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司法覆核个案作出裁决。法庭裁定,《立法会条例》现时对在囚人士登记成为选民的权利和投票权的划一限制违宪。当局应作出安排,令在囚人士及遭还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可以在投票日当日投票。

  《条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落实法院就司法覆核个案作出的裁决。《条例草案》將移除在囚人士及被裁定干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或贿赂罪行的人士根据《立法会条例》,被禁止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现行规定。

  有关草案亦会修订於《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区议会条例》及《村代表选举条例》內相关的丧失资格条文。

  此外,就选民登记地址的规定方面,《条例草案》会订定安排,容许合资格但在监狱外没有位於香港的家居的在囚人士,可以他们在香港的最后居住地方,登记为选民。如果他们未能证明自己的最后居住地方,则以他们过往根据《人事登记规例》提供的住址,登记为选民。

法案委员会的討论
────────

  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有某些议员建议容许终身监禁人士以监狱地址作为选民登记地址,但亦有议员反对这项建议。法案委员会就此有十分深入的討论。

  我们认为,所有在囚人士的登记地址,都应该根据同一套安排行事,做到「一视同仁」。因此,我们並不赞同就终身监禁人士和其他在囚人士採取不同的安排。

  根据现行安排,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会定期逐一覆核无限期监禁刑罚的案件,並向行政长官建议应否將刑罚减至確定限期刑罚。这些获减免刑罚的在囚人士,基本上等同其他被判固定期限刑罚在囚人士,因此应得到相同的待遇。

  我们亦不赞同以监狱地址作为在囚人士的选民登记地址。这是为了確保选举「公平、公开、公正」。基於保安理由,惩教署不时会因运作上的需要而安排终身监禁人士由一间惩教院所转往另一间院所。如果容许他们以监狱地址登记,有些人士或会认为惩教署的安排足以影响在囚人士所属选区,左右选举结果。当局认为应该避免这方面的疑虑。

  有议员提出,终身监禁人士与惩教院所所在的社区的连繫,较诸与他们最后居所所在的社区更为密切。我们並不认同这看法,原因是终身监禁人士可能不时转院所,而且他们与监狱之外的社群隔绝,根本谈不上与惩教院所所在的社区有明显的连繫。

  相反,某些在囚人士可能十分认识他们原来居所所在的社区,甚至有深厚感情,他们的亲友也可能在这些地区居住。如果要求这些在囚人士以监狱所在地登记,其实更为不合情理。

  此外,高等法院就在囚人士投票权的司法覆核裁决中,亦驳回有关个案的在囚人士以监狱的囚室作为选民登记地址的申请。

  我在此引述高等法院裁决中第一百九十四段:“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was quite entitled to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Mr Choi’s prison cell in Stanley was not his dwelling place in Hong Kong at which he resided and which constituted his sole or main home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address.”

  刘慧卿议员及涂谨申议员亦提及,外国某些地区容许在囚人士以监狱作为登记地址。確实比利时及德国是有这方面的安排;然而,澳洲、加拿大、法国及南非等法区均是以在囚人士最后居所的地址作为登记的標准。
 
  基於以上的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容许终身监禁人士根据监狱所在地登记为选民。有关人士的登记安排应与其他在囚人士的登记安排一样。

法例实施的时间表
────────
  
  由於《条例草案》有关投票权的条文,必须与规管投票实务安排的附属法例彼此配合,有关条文稍后才可以生效。我们於今天已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投票实务安排的附属法例,亦会爭取早日完成有关的立法工作,让有关条文尽早可以生效。

  至於《条例草案》其他条文主要为在监狱外没有家居的在囚人士,订定他们登记为选民时所採用的登记地址安排。有关条文毋须等待附属法例的修订,待《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我们计划於七月三日首先实施这一部分的主体条文。

总结
──

  主席,有关法例的修订为在囚人士在各个公开选举中的投票权提供统一及完整的法理基础,以及恰当的投票及保安安排。

  我要再回应梁耀忠议员的意见。他特別提及在惩教院所內要確保在囚人士及被还押人士获得选举资讯的权利。在保安及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惩教署会在各方面配合,务求使已登记为选民的在囚人士及被拘留人士获得与选举相关的资讯。这包括好几方面。为了確保正在服刑的选民可以尽快收到有关选举的资料,选举事务处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將投票通知卡及候选人简介单张寄往这些在囚人士用作通讯地址的惩教院所。惩教署亦会存备额外的候选人简介单张供给有关的在囚人士选民以作参考。选举事务处亦会依循邮寄选举广告的现行做法,向候选人提供印上包括在囚人士选民的已登记选民的地址標贴,让候选人可以寄发有关的选举广告给所有有关的选民。另外,在囚人士及被拘留人士亦当然可以透过惩教院所內的报章,或电台及电视台的传媒报道而得悉与选举相关的资讯。

  主席,我再次多谢各位议员就此问题给予政府各方面的意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