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议案辩论开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议案辩论时的开场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们反对梁国雄议员今日的议案,因为议案提出了不乎合香港宪制的內容。 首先,议案依然提出在二○一二年普选行政长官及全部立法会议员 — 这並不符合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的《决定》。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经订明二○一二年不实行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但两个选举制度可按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相关的修订。 第二方面,《基本法》並没有订明进行公投的规定。 因此,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產生办法所作的任何修订,必须按照《基本法》及人大常委会在二○○四年的《解释》和《决定》来办事,以及符合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的《决定》。在此以外,任何就修改两个选举办法而建议的新规定,均属不恰当及不合宪。
公投无需要及不恰当 香港选举制度的改变,对於香港社会今后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市民的积极参与是必要的。这一点,相信特区政府与各位议员的整体观点是吻合的。 但我们並不认同梁议员及部分议员提出利用公投的方法,来决定如何修订这两个选举制度。《基本法》已订明具体程序,就是任何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改动,是要由特区政府提案,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和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或备案,才可以落实。在这「三步曲」以外增添任何步骤,都是无需要和不恰当的。 在《基本法》下,特区政府提出任何关於修订选举办法的具体方案,当然需要在香港社会上爭取到广泛的支持,包括在立法会爭取三分之二议员多数通过,以及市民的接受和认同。所以,任何不获立法会支持和市民广泛认同的方案,是不会成事的。 要妥善处理二○一二年选举办法这项重大议题,推动香港市民的广泛认识及参与是重要的。因此,我们將於今年第四季开展有关二○一二年选举安排的公眾諮询,並会確保香港社会及市民有足够时间参与討论,以致可以凝聚共识。
公眾支持二○一二或二○一七年普选? 有议员今天仍坚持要爭取二○一二年双普选,我们认为这並不是香港市民唯一接受的时间表。 特区政府在二○○七年处理《政制发展绿皮书》的公眾諮询及在当年年底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已反映,在当年做的民意调查中,有过半数市民支持二○一二年实行双普选,行政长官亦向中央表明这些意见应受重视和予以考虑。 但与此同时,当年亦有约六成市民表示接受若在二○一二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可於二○一七年实行行政长官的普选。 虽然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確二○一二年不实行普选,但仍然有很多空间可以使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进一步民主化。 既然人大常委会已订下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落实普选立法会的时间表,而这时间表亦为香港市民广泛接受,我认为大家应该向前看,认真討论如何加添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为香港日后落实普选做好准备。 政府是有责任、有决心將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產生办法往前推动,使香港在二○一二年的选举达至一个「中转站」,为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和二○二○年普选立法会铺路。
普选源自《基本法》 议案亦提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在过去已多次在这个议会表明,香港会达至普选是源於《基本法》的规定,而並非根据《公约》。香港落实普选是会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的。 英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將《公约》引申至香港时加入了保留条文,保留香港毋须依从第25条(b)段,不需要將这条適用於当年的行政局和立法局选举。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照会和《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这项保留条文仍然有效。 事实上,《中英联合声明》在一九八四年只订明行政长官由选举或协商產生,而立法机关则经由选举產生,並无提及普选。 中央在一九九○年回应了香港社会的诉求及意见,在订定《基本法》时採纳了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所以,《基本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超越《中英联合声明》的。
总结 代主席女士,我们实施《基本法》,香港维持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一个尊重法治制度的社会。政府会努力按照《基本法》妥善管理及安排香港各方面的制度得以延续。与此同时,政府亦会推动香港的民主进程。 香港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现在已有了普选时间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普选全体立法会议员。这个得来不易的成果,我希望大家能好好珍惜,共同缔造条件,为香港在二○一二年做好日后普选的安排而铺路,亦为二○一二年的两套选举办法增添民主成份。 刚才刘江华议员特別提到,到底这两个议题是会「落空」还是「落实」?我估计今天的议案可能会落空,但普选则一定会落实。我们会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二○二○年普选立法会。 多谢代主席女士。 完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