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二)(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全面检討问责制」议案辩论回应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 到立法会参与动议辩论是很好的,因为议员的素质確实是很高的。最后发言的几位议员──詹培忠议员、黄毓民议员是不同风格的雄辩滔滔,在政治光谱中亦是比较近左右两个极端,对於不知道歷史背景和政策实况的,如果单单听任何一篇的演辞,都会有部分人士认为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既然黄议员那么给我面子邀请我在这里交流一下道理,我亦再回应一下。 梁国雄议员问,未达至普选可否问责呢?是必然可以的。逻辑是因为香港是自由开放的社会,虽然现时还未有普选,但政府高层的同事每天都要在立法会內外面对议员、党派、传媒、市民的质询,要为政府所作出的所有决定交代和问责。 虽然李卓人议员现在不在会议厅,但我也要讚许他一声,谈到口才,张文光议员、李卓人议员在这个议会中都是名列前茅的。而李议员有一项本事,就是很懂得「玩逻辑」,或者他应该把这种手法登记copyright,作为商標。他问权力的来源在那里?行政长官、特区政府、各位议员、香港的司法机关的权力都是源自《基本法》。至於行政长官到底向谁问责、向谁交代?《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说得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和香港特別行政区负责」即是向香港社会、香港市民负责。作为主要官员的司长、局长,政府班子中的副局长和相关人员,都支持行政长官向香港社会、香港市民负责。虽然今天我们还未可以落实普选,未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未落实普选立法会,但每天都有很重要的、公眾关心的议题在这议会中辩论、在这里研究、在这里表决。我们提出的法案、议案、预算案,如果没有各位议员的支持,是寸步难行的。所以虽然未有普选,我们依然有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衡;有宪制的制度来进行制衡。 有好几位议员问,现时未有普选,到將来有的时候,会不会是政党政治呢?我可以肯定地向大家说:「会」。政党政治自八、九十年代在香港逐步萌芽生长,將来一定会开花结果。 將来的行政长官会需要一个多党派的政治联盟来支持由他所领导的特区政府。经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要落实其竞选政纲,会较现时更需要各位议员和党派的支持。但要建立这样的政治联盟,我们需要起码两方面的元素:第一,介入这个行政架构的司、局长和他们的副手,要有一定的理念和行政经验;第二,不论是政府或是议员,將来如果有联合政府,就要懂得掌握脉搏。所以,一方面要有行政架构的经验,另一方面要有政党的参与,可以掌握社会、市民、不同界別的脉搏是很重要的。 大家可以问,到底我们现正处於甚么阶段?我们现阶段一方面要发展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制度;另一方面,我们要为將来达至那一天铺路。不可以说现时未达至普选就甚么都不做。如果是这样的话,到了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时,请进来的不同党派的成员可能只有议会的经验、只有与居民开居民大会的经验、与业界商討问题的经验,而没有行政政府的经验,这將会是个很大的真空。 再回答其他议员提出的论点,梁耀忠议员说,在处理人类猪流感的事件上主要官员和副局长不应邀功。绝对没有这种事。我刚才说的,只是希望大家明白,政治委任的官员和专业的公务员团队是相互配合的。局长和副局长要在处理这件事上,向公眾、向议会交代,维持公眾对处理这件事的信心。医护人员和相关的专业部门,其他的部门包括民政署,当然需要全力以赴。公务员团队是按照他们多年以来的专业传统来办事,在今次这件事可以体现到。 冯检基议员再次陈述他为何支持政治委任制度。我想说的是,在九七前我们有超过一百五十年的英治年代,而到了后期最后的十二年,我们才开始有选举制度。但有了选举制度,社会就有变,是有变革的,社会、议会与政府间的互动是改变了。所以我赞成冯议员的说法,这年代不再適合「政务官治港」的模式。 我也做过政务官,很明白这套经验和办事方法是怎样的。政务职系的同事的专长是懂得按照政策范畴的问题来做研究、做建议、提方案,这是政策工作。但说到政治工作,特別是香港社会已引入了选举的元素,政府的同事就需要多些经验、多些元素,政府的施政才可以是完全的。除了懂得做政策,还需要如我刚才所说的,要能「掌握社会的脉搏」。 在推动政治委任制度时,我们保留了殖民地年代「文官制度」最有用的元素,就是专业、常任、中立的公务员制度,所以我们在二○○二年设立了常任秘书长的制度。我们把以前的年代最有用的保留下来,与此同时,我们亦引入了政治委任制度的內阁制,有点类似外国政府有政治委任的內阁制那种制度,但我们不会学足美国。美国每四年一任的总统,经选举產生后到华盛顿就职时会转换数千人。香港现时的制度每五年最多转换四十人,这对於香港整个行政架构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是有帮助的。 谢伟俊议员问,到底我们按《基本法》的甚么基础来实行政治委任制度?他特別关心的《基本法》第一百条,主要是有关九七年后维持公务员同事的聘任条件。公务员体制当然很重要,是我们要保留的制度的一部分。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由中央委任我们这些主要官员。根据《基本法》的第五十五条,香港特別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及社会人士当中委任。所以我们现在实行的由二○○二年更新了的制度,所有司、局长都是每五年一任,不超越提名他们出任主要官员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也是將在九七年之前香港的「文官制度」,加上政治委任这一层,使更適切地回应和处理香港现今的管治。 何俊仁议员问,权力从何而来?行政长官的权力是源於国家的《宪法》。香港特別行政区的设立是源於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虽然现时我们尚未达至普选行政长官,但是宪制基础在《基本法》、国家《宪法》中是明確的。虽然现时未达至普选,但何议员不能指政府在二○○二年改制是向公务员「夺权」。你具色彩的言论並不表示你的说话合乎《宪法》原则,因为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行政长官负责领导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中央授权並委任的行政长官负责香港的管治,亦负责带领香港的公务员体制。因此,公务员行使宪制及法定的权力亦是源於《基本法》。所以说「夺权」是没有宪制基础的,只是似是而非的言论。 陈淑庄议员问,到底何时才会有参选的人士出任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员?有关参选人士方面,在二○○七年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我们可以看到曾荫权先生本来是政务司司长、梁家杰议员本来是在立法会服务,所以有朝一日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员是绝对有可能参选行政长官的,而在座的立法会议员,假以时日,我相信亦会有其他的议员会有兴趣参选將来各任的行政长官。这制度是可以孕育出一些参选、参政的人士的。 何秀兰议员问,行政长官是否只会挑选「建制派」人士作政治委任?如果大家看清楚,在现在的行政架构內,例如行政会议的成员,有好几位是以前泛民主派的人士,包括张炳良先生和胡红玉女士,所以特区政府的架构並不那么清晰,是甚么背景的人士都有的。 最后要回应一下刘慧卿议员,她每次都要反驳我,说我不应把香港的制度与外国的比较。我希望刘议员不要误解,更不要扭曲我的言论,因为我每次作这样的比较都有个前提,我一定会说明香港现在是未达至普选。其实我们和外国的分別是甚么呢?你们认为应先达至普选才实行政治委任制度,我们认为应在普选前开始这制度为將来铺路,我们最大的分別只在於此。当然我们还有另一分別,就是到底何时普选、怎样普选。这些在未来八年、十一年是可以逐步由大家討论、政府提案、议会表决。 大家可以对现有的政治委任制度作出批评,甚至可以指政府所聘任的並不是每位都那么精明、亦未必每位办事都那么明快。但我们今日並不是谈论个別人士,而是制度。我们认为这制度对香港將来整体的政制发展是有帮助的,可以逐步令制度更完善,我呼吁各位议员不要支持黄毓民议员的动议。多谢主席。 完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