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二○一二年政制发展的公眾諮询」议案辩论时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们今天再有机会討论政制发展这议题。我要开宗名义向各位议员表明,香港是会达至普选的。但香港达至普选这个最终目標是源於《基本法》,而並不是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在座不少议员相信都会记得在一九七六年英治年代当《公约》適用於香港时,当年的英国政府加入了保留条文,香港毋须依从第25条b段,亦即是说《公约》不適用於当年的行政局和立法局的组成。亦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的照会,《基本法》第39条的规定,这项保留条文仍然是有效的,而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归后,继续可以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发展香港的民主政制。 事实上,如果大家回顾在一九八四年中英双方签订的《联合声明》,当时对香港在九七年回归后的选举制度有很简单的条款,规定只有两方面:行政长官经本地协商或选举產生;立法会经选举產生,並没有提到普选这个最终目標。普选的目標是在一九九○年北京为香港在回归后立《基本法》而订定的。当年是由中央政府在香港社会经过多轮諮询香港市民的意见,回应香港社会的诉求而订下最终达至普选这目標,所以《基本法》是较《联合声明》更为进取。 我们在回归后逐步发展香港的民主政制,在二○○四年第三届立法会开始,我们已有一半的议席经直选產生;在二○○五年特区政府提出关於二○○七/○八年的方案,即「区议会方案」,我们获得六成的市民支持,而在立法议会亦有三十多票支持当时的方案。但可惜我们只差几票未能达至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需要爭取到三分之二多数议员通过当时的方案。 在发展香港的政制以及达至普选方面,我们需要按部就班来办事。现届政府在二○○七年七月上任后,在六个月內策动了一个突破。在发出《绿皮书》然后进行三个多月的公眾諮询后,行政长官在年底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在二○○七年十二月人大常委会亦作出了明確的决定:在二○一七年香港可以普选產生行政长官,在二○二○年香港可以普选產生所有立法会议员,並且在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可以作进一步適当的修改。 我们在「一国两制」以及《基本法》的规定下,在香港发展民主,是需要多方面的共识:需要获得立法会的支持,行政长官的同意,以及中央的认可,我们才可以修订《基本法》关於选举制度的规定。当然,与此同时我们每一次提出政改方案,我们大家都需要努力爭取香港市民的认同和支持。但既然现在已有了普选时间表,我们就可以按部就班为香港发展民主政制。 今天依然有议员质疑,如果在二○一二年不能够提出「双普选」的方案,特区政府对发展香港的民主是否有承担、有诚意?我们的诚意其实在二○○七年行政长官参加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时已经表明,当时他表明如果获选为第三任行政长官,他会在任內处理好普选议题。所以我们在上任后的六个月內已经策动到有普选的决定。既然已有了普选时间表,各位议员如果仍希望我们可以在未来三几年內一次过订明以后十二年所有的宪制决定,这种綑绑式的做法是否实际呢?走这一条路会不会反而令香港难以把选举制度向前推动呢? 按照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所作的决定,已经有了一个轮廓,可以有一个普选路线图配合普选时间表。我们需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由现在起至二○一二年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带到一个中转站;第二步就是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產生办法;第三步就是在二○一七年由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配合在二○一六年选举產生的立法会来处理二○二○年普选立法会的方案。现届政府与立法会不应越俎代庖,为未来十二年的政府和立法会作出所有的宪制决定。 普及和平等是今天动议辩论的一个重要课题。事实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已认同了有相关的安排,在普选產生行政长官时是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这项决定这样说:在普选行政长官时,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產生行政长官。这將会是一人一票的安排,自然是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在二○二○年落实普选立法会,当然亦要符合这些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因为我们有《基本法》,而不是因为《公约》。 今天的动议辩论亦聚焦在功能界別的问题。功能界別选举是在一九八五年第一次在香港出现,当年这安排是体现了均衡参与的原则。但我们將来如何处理功能界別的事宜,並不是今天某人讲了一番话就能定案的,而是需要在未来十多年,透过多次广泛討论,包括不同功能界別的业界,以及市民大眾、香港社会在不同阶段发表的意见,我们才能作一个恰当的决定。 关於功能界別,有三个重要的考虑。第一,我们认为由在二○一七年经普选產生的行政长官带领香港社会处理如何落实普选这议题,及如何处理功能界別的问题是最恰当的,因为他有足够的公眾支持力。第二,现在距离二○二○年尚有十二年,我们毋须今天就为这议题定案。第三,根据人大常委会在二○○七年十二月的决定,二○一二年的立法会选举,要维持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別议员各半数的比例。 吴靄仪议员在开始发言时提到,从一九八五年至二○二○年是一段比较长的时间,但这段时间其实是三十五年,並不是四十五年,我相信这是吴议员的一项无心之失。 最后我想讲一讲,到底何时落实普选才有公眾的支持呢?我们在二○○七年发表《绿皮书》作公眾諮询,在十二月行政长官向中央提交报告时,我们清楚反映了当时有过半数的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实行「双普选」;我们亦向北京表明这套意见是应该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的。但与此同时,当年亦有六成市民接受如果在二○一二年不能实行政长官普选,可以於二○一七年实行。 其实二○一二年和二○一七年只是相差一届、相差五年。既然现在已有了宪制的安排,有了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有了明確的普选时间表,我们不希望香港社会继续就时段的问题,就早五年或是迟五年的问题继续爭拗。与其这样,我们倒不如把精力和时间放在为二○一二年的两套选举办法可以达到一个中转站达成共识,为將来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打下更广阔、更良好的基础。 所以,主席,总括而言,在香港发展民主、达至普选,要分三个阶段,首要处理的是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继而是普选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主席,我谨此陈辞。我稍后会就各位议员发表的要点再作回应。 完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