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二)(只有中文)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靄仪议员关於间接歧视的定义(新增草案第4(1A)-(1C)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吴靄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对。

  《条例草案》第4(1)(b)条对间接歧视作出界定。概括而言,这是指某人提出的一项「要求或条件」,虽然是施加於所有的人,但对属於某一特定种族群体的人有不相称的负面影响,而提出的人又不能显示该项要求或条件无论施加於属何种族的人,均属有理可据。

  吴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把这定义扩阔,令《条例草案》的范围不仅涵盖了施加「要求或条件」的情况,还涵盖了「条文、准则或常规」等非正式做法。这些做法將会容易导致无论针对政府、个人或私人团体作出的申诉和法律诉讼个案增加,为香港社会带来更多的诉讼。

  这里,我要特別指出,吴靄仪议员提出的修订,是跟循英国在二○○三年修改《1976年种族关係法令》时所引进的定义。我们必须清楚知道,英国政府是在主体法令制订差不多三十年后,方作出该项修订。更重要的是,英国的种族问题和当时欧洲整体的种族关係状况,与香港今日的环境和情况完全不能相提並论。

  英国在二○○三年所作的法例修订,是特別为实施欧洲议会在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出的《欧洲种族指令》而新增的。《欧洲种族指令》的制订是为压抑当时欧洲日益高涨的种族暴力浪潮。而英国本土方面,种族衝突(包括涉及种族的严重骚扰、袭击和伤人罪案)亦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对来说,香港市民(包括不同族裔的人士)相处比较融洽和谐,不同族裔的香港市民大都认识到各族裔会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在社会各阶层的生活上,香港市民都会互相尊重和忍让。我们因此相信,严重种族衝突的情况在香港应该极少机会发生。

  现时我们是为香港立法,我们的法律应该正確地因应香港社会的状况和需要来制订。现时草案內的第4(1)(b)条是与现有反歧视条例中行之有效的条款相符。如果我们贸然引进一些只因应外国当地的严重种族衝突情况而採纳的外国法例,实在有欠稳妥,亦不是一项明智做法。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