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恢復《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
以下为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復《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感谢《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在过去一年多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使《条例草案》能於今天恢復二读。自从《条例草案》在二○○六年十二月提交立法会后,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三十四次会议,其中包括两次公听会,让公眾人士就《条例草案》的建议內容直接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为协助法案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各有关政策局、部门和公共机构,亦有派出代表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討论,回应议员的提问,並解释《条例草案》的建议条文及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措施。 在此,我多谢法案委员会和各位曾经参与这些討论的各界人士,他们提出不少宝贵意见,使我们能进一步完善这条法案。稍后,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通过政府所提出的修订,这些修订是我们在仔细考虑各方面所提意见后作出的。 建议的《种族歧视条例》,如获通过,將標誌著香港社会在保障个人权利和消除种族歧视的工作上,向前迈进的一大步。整个立法过程歷时不短,期间,社会上有关的討论大大提高了港人维护人权的意识和对种族和谐的关心。回看一九九七年的第一次公眾諮询,当时社会上有百分之八十三的人士是反对就种族歧视立法的。经过特区政府多年的努力和公眾教育,这情况现在可说是已被成功扭转过来。多年来,政府亦致力为有需要的少数族裔人士提供支援服务,协助他们融入社区和获得平等机会。 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决心和承担,是很清晰的。我在这里特別重申:政府向来恪守公平原则,並致力维护人权,这是香港赖以持续繁荣和稳定的基石。我们的成功是由港人不断努力,以及在香港的不同种族人士和睦共处,各展所长而得来的成果。而种族间的融洽,更是我们缔造一个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原素。过去我们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日后我们仍会继续努力,並按需要不断加强。
《条例草案》的內容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一)將订明范围(即僱佣;教育;货品、设施、服务及处所的提供;公共团体等的选举和委任事宜;大律师方面的事宜;以及会社等范畴)內的种族歧视和骚扰、以及基於种族的中伤定为违法; (二)禁止基於种族而严重中伤他人;以及 (三)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的管辖范围以包括种族歧视、骚扰及中伤。有关职能包括推广公眾宣传教育、促进不同种族人士的平等机会、负责调查和调解有关种族歧视、骚扰及中伤的个案和申诉,以及制订实务守则以协助不同界別人士遵从法例上的规定。 条例如获通过,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的人,不分种族。我们力求达致一套能充分平衡各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同时,也努力確保法例合情合理,並且切实可行。条例一方面保障个人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但同时也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部份议员曾就其中一些內容表示关注,我谨藉此机会再次澄清和解释政府的立场。
例外条文 有议员对草案內的「例外条文」提出质疑,认为它们是缩窄了条例的保障范围,甚或指称这些条文是令一些种族歧视行为变成合法化。这个看法与事实並不相符。实际上,儘管它们的一般称谓是这样,这些例外条文並不是单纯要把某些活动豁除於《条例草案》的管辖范围以外,而是为了达致一些基本和重要的保障和目的︰ (一)虽然《条例草案》並无规定採取平权行动,但我们需確保一些旨在让少数族裔人士受惠和促进他们平等机会的特別措施,並不会变成违法; 〔例子包括︰第49条(关於特別措施)、第50条(关於以某一种族羣体为对象的慈善活动),以及第51条(关於提供可促进少数族裔平等机会的训练)〕; (二)我们亦需要確保在合法及合理的情况下,条例能充分保障其他人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障其他基於政策理由和考虑所作的合理规定和条文; 〔例子包括:第10(7)条(关於聘用家庭佣工)、第11条(关於特定种族作为某些工作的真正职业资格的情况),以及第29(2)和30条(关於小型住宅的自住业主决定谁人可进入並与他们共住同一单位的个人选择)〕; (三)此外,我们需要清晰界定《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使某些一向不擬规管的范畴在条例草案內得以明確划分和澄清; 〔例子包括:第8(2)和8(3)条(关於不符合「种族」定义的原居民、国籍等事宜)、第13条(有关基於非种族的理由和考虑而以海外僱用条款僱用的情况),以及第58条(关於语文的使用)〕。
適用於政府的情况(《条例草案》第3条) 有议员担心草案第3条的原擬本(即「本条例適用於政府作出的或为政府的目的而作出的、与私人作出的作为相类似的作为」)是为政府提供豁免。这方面,我必须指出,原擬本旨在表明政府行为与私人行为,都同样地受规管,它並没有为政府提供豁免。不过,考虑到议员的关注,我们將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將草案第3条修订为「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清楚表明条例如获通过,將完全適用於政府。 有议员提出,除了《条例草案》所载的指定范围外,草案范围应涵盖所有政府职能,包括「政府在执行其职能或行使其权力时」的所有作为。我们必须明白种族歧视与其他基於性別、残疾及家庭岗位等理由而作出的歧视不同,种族歧视可牵涉的问题较复杂,因此亦容易被滥用。如把政府的所有职能,而非只是《条例草案》所指定的活动范围,全都包括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內,將可能增加无理和不必要的申诉及诉讼。这些申诉和诉讼亦必然会耗费政府资源,削弱政府的运作效率。 事实上,目前的《条例草案》,已包涵了所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至於政府的执法工作,如牵涉种族歧视,已受《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行政法的约束。在法律途径之外,尚有种种行政措施,譬如申诉专员,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在执法工作上涉及种族歧视的投诉。因此我们认为並无需要將《条例草案》的涵盖面延伸至政府执法工作方面。 执法部门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防止和调查罪行时,可能有需要以属於个別种族群体的人士,作为採取行动的对象。例如: (一)在边境管制站根据情报或例行的风险评估选择某些种族旅客进行行李搜查; (二)截停、搜查及调查等行动可能以属於某族裔的人士作为目標,原因是在有关罪案中,种族是其中一个可辨认疑犯的线索;或 (三)假如情报显示从某一国家来港的人士有计划破坏香港的公共治安,执法机构可能要对来自这些国家(或种族群体)的人士採取跟进行动。 因此,如果把《条例草案》的范围扩阔至所有的政府职能(包括执法职能),这可能会引致这些行动的对象,以执法机构的行为构成本《条例草案》下的歧视行为这一点为理由而提出的诉讼,这將会严重削弱执法机构在防止或侦查罪行方面的能力。英国的权威判例亦清楚指出,执法人员追捕、拘捕和控告罪犯等执法职能,並不属向罪犯提供设施或服务。条例草案並不涵盖这些范围,我们也不认为扩阔《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是一个適当的做法。
种族歧视的定义(《条例草案》第4条) 《条例草案》第4条为「种族歧视」一词作出定义。其中第4(2)至4(4)条涵盖了一些准则以断定某人施加的一项要求或条件是否属有理可据,因而並不构成间接歧视。由於议员对草案第4(2)(b)条所包涵的一个有关「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测试准则有所关注,我们会提出一项修正案,刪除第4(2)(b)条及相关的第4(3)至4(5)条。
《条例草案》对內地新来港人士的適用事宜 在《条例草案》的討论过程中,不少议员对內地新来港人士的状况表示关注,也有些误解以为《条例草案》的第8条把他们排除在草案的保障范围以外。 我在此郑重申明,《条例草案》並没有將新来港人士排除在其涵盖范围之外。和香港其他人一样,他们都受到条例草案的保障。 《条例草案》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採纳的定义,把「种族」界定为某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按这定义,其他方面,例如某人的国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居住年期等都並不属於「种族」一词的范围。《条例草案》第8条,是为清楚界定「种族」的定义,避免日后因这些事项是否构成「种族」定义的一部份而引起爭辩,为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和骚扰。我们亦不赞同强把內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划分为一个特定种族群体。 另一方面,我们明瞭,正如其他新移民一样,部份內地新来港人士初期在適应在香港这个新环境生活时所可能面对的困难。为此,民政事务局已成立跨部门小组,统筹各政府部门对內地新来港人士所提供的服务,並密切监察內地新来港人士的服务需求,以確保有关服务切合他们的需要。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家庭议会亦將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內地新来港人士的服务需要及制订加强这方面服务的新措施。
在提供教育、职业培训和服务等的语文使用问题(《条例草案》第58条) 语文能力和语文的使用,一向是少数族裔人士普遍关注的事项,这问题政府也同样关心。我们完全明白部分不太懂中文的少数族裔在日常生活上所会遇到的困难,但在这方面我们也关注到,若是要所有公营或私营的服务提供者都必须使用不同语言或提供翻译,並不是切实可行的做法。因此,我们相信在《条例草案》第58条作出的例外情况是有所需要,亦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另一方面,我们亦认同,政府应该提供適当的辅助,增强少数族裔人士学习本地语文的机会,以帮助他们接受教育、就业以及融入社会。这方面,教育局在过去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包括了申请就读大学对中国语文科的成绩要求的弹性安排、中六收生的资歷弹性安排、为非华语学生制定补充指引、加强对指定学校的援助和增加这些指定学校的数目等。在职业训练方面,职业训练局和僱员再培训局都已针对少数族裔人士的需要,更多开办合適他们的课程,其中亦包括了汉语基础和求职技巧等课程。我已在本月七日去信给法案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详细列出我们在职业培训方面新的支援措施。 在协助少数族裔人士在使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已在本財政年度预留一千六百万元,在不同地区成立四个支援服务中心,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传译服务,这些中心並会举办中英文语言训练班和其他活动,以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社区。至於公立医院/诊所为病人提供传译服务的安排方面,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的公立医院和诊所均会安排为有需要的少数族裔人士免费提供传译服务。在二○○八年,医管局会採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以提升服务管理、政策及標准;加强前线人员的参与和培训;又会安排现场传译服务,以及按需要透过扬声电话提供传译服务。 所以,回应蔡素玉议员早前提出的意见,特区政府对少数族裔人士的支援是不会减少,只会增加。
推广种族平等行政指引 除了上述支援措施外,为了加强对少数族裔人士的支援服务和促进种族和谐,政府將会为主要的政策局和政府部门制订指引,让他们在制订和推行有关政策和措施时,可以跟隨。指引的涵盖范畴会集中於医疗、教育、职业训练、就业及主要社会服务。因此预计將包括医管局、衞生署、教育局、劳工处、社会福利署和民政事务署等,以及其他如职业训练局、僱员再培训局和建造业议会等机构。 根据我们的计划,有关指引会邀请政策局和部门就其政策和措施对种族平等的影响作出评估,然后按评估结果研究消除不合法的种族歧视、推广种族平等及加强对少数族裔人士支援的措施,並適当地考虑制订相关的服务承诺、目標或指標。同时亦会公佈所採取的措施和有关评估的结论,以及为员工提供有关推行指引的培训或介绍。 我们会成立跨部门组织以统筹草擬指引的工作。政制及內地事务局会负责综观整体政府推行的情况。我们亦会諮询有关人士,包括相关少数族裔人士组织例如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和相关的非政府团体,收集他们对指引的看法和建议。 在完成制订指引后,我们会把指引及实施计划公布,让立法会、市民大眾、有关的少数族裔人士组织、其他的相关团体及传媒都能知悉。指引亦会上载於政府的网址,以供公眾参考。我们亦会向立法会的有关事务委员会滙报推行指引的进展。 在资源的提供方面,我们会要求相关的政策局和部门考虑所需的资源,並按需要透过適当渠道和程序寻求额外资源。 所以,回应李柱铭议员较早前的发言,虽然我们的计划是一项行政措施而非立法措施,我们將会尽量把它做好。 为协助员工推行指引,我们会与公务员培训处研究加强各项培训措施的可行性,我们亦会与平机会商討,因应《种族歧视条例草案》通过后所需以提高员工意识的措施。 主席女士,《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是代表着加强法律保障及协助社会促进种族和谐向前踏出的重要一步,让香港人,不论其种族,免受种族歧视。而在此同时,政府亦会加强对少数族裔人士及內地新来港人士的支援,让他们更充分地融入社会。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