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词

立法会: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在《政制发展绿皮书》公眾諮询报告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昨日晚上(一月九日)在立法会有关《政制发展绿皮书》公眾諮询报告的动议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I) 行政长官报告內容及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质


报告全面反映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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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日的辩论中,有多位议员从不同角度表达了他们对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的意见,同时亦重申他们对香港可如何达至普选的立场。

  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作的决定,为香港订立了明確的普选时间表,標誌著香港在政制发展歷程上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了行政长官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提交的报告后,才作出这决定,特区政府不会接受某些议员的指称,说这份报告扭曲了香港民意。

  行政长官的报告如实向中央反映了香港的民情和民意,把立法会、区议会、不同党派、不同界別、不同组织和个別市民所提交的意见全数反映和归纳。

  关於支持二○一二年落实双普选的意见,我们亦有在这份报告中提及:有过半数在不同民意调查中接受访问的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实行双普选;有少於半数的立法会议员支持这立场;有一万二千六百份意见书支持反对派议员所提出在二○一二年达至普选的方案。行政长官亦在报告中表明,这些意见应受到重视和予以考虑。

  与此同时,行政长官亦在报告中作出结论,就是在不迟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將会有较大机会在香港社会获得大多数人接纳。这结论是有根据的,可分四个层次:

*有半数立法会议员支持在不迟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或以后,先行落实行政长官普选;

*有超过三分之二区议会通过动议,支持在不迟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先行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立法会普选隨后;

*各个大学的民意调查显示,有六成受访市民接受如果在二○一二年不能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可於二○一七年实行;及

*有十五万个市民签名支持在不迟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及以后普选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既然有这结论,当然要向中央、向人大常委会反映,让中央能充分考虑香港的全局才作出决定。

  行政长官亦曾公开解释,会循「先图后表」的方向处理普选的议题,但在过去两年实践公眾諮询和討论的经验中,我们发现社会上的分歧令到要达至共识並不容易,所以我们需要务实、进取和变通。我们认为如果可以定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时间表,会更容易让大家对路线图和普选模式达成共识,以便能早日落实普选。所以,任何议员指称这份报告扭曲民意,是绝对没有事实根据的。

报告有具体关於时间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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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作出了几个重要的、关键的结论。第一,是「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隨后」;第二,在不迟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会有较大机会在香港获得大多数人接纳;第三,订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时间表,有助推动与落实普选有关的问题最终的解决。为何最后会有这个结论?因为我们意识到如果有普选时间表,就会驱使不同党派、团体、界別和社会整体,在限期前凝聚需要凝聚的共识。

普选时间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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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个多星期有不同的议员质疑这普选时间表是否有法律效力。主席女士,我可以非常明確地向这议会表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一个法定的决定,提及普选时间表的那一段,是在法定权力下所作的决定的一部分。大家可以看到这决定提及的普选时间表非常明確,並且提到在达至普选前的適当时间,特区可以按照《基本法》和二○○四年四月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启动修订这些选举產生办法的程序,以致香港特区可以达至普选。

  人大常委会除了定出普选时间表,亦列明我们当走的程序,这完全是依法办事。汤家驊议员在发言时特別提到民意调查的重要,我亦非常看重不同大学和智库团体所作的民意调查,所以在《绿皮书》的三个月公眾諮询期过后,我们总结收集到的意见,用了整整一本附录载列不同大学和智库在过去几个月所做的民意调查。我们亦注意到两所大学在过去数星期所作较为关键的民意调查。港大在一月初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接近一半的市民接受人大常委会所定的普选时间表。中大前几天的民意调查,亦显示有高达七成的市民表示接受人大常委会就普选时间表所作的决定。


  由此可见,中央今次订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普选时间表,確实是回应了香港社会和市民的诉求,亦充份考虑了香港特区的利益。回应梁国雄议员的修订,我们看到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决定是一项诚意和法定的决定,不存在要撤回人大常委会这决定的问题。这是一项庄严的决定,亦是法定和合宪的决定。


行政长官兑现了竞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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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几位议员质疑行政长官有没有兑现他的竞选承诺。梁家杰议员提过,亦有其他议员有这方面的评论。行政长官在去年年初参选时,向香港社会和市民清楚表明在新的五年任期內,会致力令普选问题得以解决。行政长官现时不单兑现了他的竞选承诺,亦因应他向中央提交的报告,以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看到普选这议题已有了非常关键和非常重大的突破,就是普选时间表已经订出,而且方向是明確的。我们在过去半年比较抓紧时间来做当做的工作。我们在上任后十一天已经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在过了三个月的公眾諮询期,我们在两个月內,即在十二月十二日向中央提交这份报告,亦在香港公开总结报告;人大常委会亦在去年年底前作出决定。现届政府用了五年任期的头六个月做了这些工作,正正就是希望在余下的四年半,让香港社会有多些时间討论和酝酿如何在二○一二年修订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办法,亦为在二○一七年及二○二○年落实普选铺路。

  我们在过去四年累积了一些经验,逐步能够掌握到推动政制发展和达至普选需要有甚么考虑以及程序。首先,我们在二○○四年时已经掌握到法定程序,根据《基本法》,要走「五部曲」才能启动和推动两个选举產生办法的改变。然后在二○○五年,我们提出了○七年和○八年的方案。二○○五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单靠民意调查结果所显示的支持是不足够的,因为在香港代表民意的机构还包括区议会和立法会。我们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除了民意调查显示的民意支持外,还要在议会內爭取到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支持方案,才能成事,所以在去年开展公眾諮询前,我们不断向大家解释,除了在立法会內要有三分之二多数议员支持外,我们亦希望在提案时能在社会上爭取到六成市民的支持。

(II) 个別议题

  主席女士,现在我想回应一下不同议员提出的个別事项和议题。

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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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森议员和刘慧卿议员特別提及时间表的问题。杨议员说我们在用「拖」的策略,其实如果我们要「拖」的话,就没有需要在去年进行公眾諮询、没有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亦没有需要有关於普选时间表的决定。现在定了普选时间表,今后便有明確的方向。

  刘议员在不同场合都说过:「十年又十年,等到何时?」其实我们现在討论的並非十年的差距,而是五年的差距。在这议会內,有党派支持在二○一二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亦有其他党派支持也可以接受在二○一七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我们是在討论五年的差距,但要长远搞好香港的政制发展,其实是不爭朝夕,我们用多些时间来准备普选的蓝图,也不是坏事。

提名委员会及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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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议员提到,担心如何订定今后的民主程序。我们在《绿皮书》中已讲清楚,「民主程序」必须符合《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要確保候选人有广泛支持和足够认受性;以及能让有意参选的人士有公平的机会爭取获提名。特区政府在现阶段並未有就「民主程序」作任何决定,將来策动大家討论这问题时,必须符合我刚才提到的三个重点。「民主程序」这议题,大家是可以共同探討的。

功能界別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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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到功能界別的未来。在现阶段,在这议会內,有议员支持一次过取消功能界別的议席,亦有议员认为应予以保留。从现在至二○二○年,我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討论將来应该订定怎样的模式,以达至立法会普选。

  主席女士,我们在《绿皮书》內亦已提出了三类模式供大家参考和討论。除了直选,我们亦提到可以有「一人两票」的制度,即是一票由市民在地区参与直选,另一票用於参与功能界別的选举。另一类我们提出供大家討论过的方案,是由区议员互选更多立法会议席,也可以考虑。区议会亦有相当的民主成份,直选的区议员都是由三百三十万登记选民透过一人一票选出来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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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家杰议员和陈方安生议员分別提到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我想在这里重申,香港可以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源於《基本法》而非《公约》。

  当英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把《公约》引申至香港时,已经作出了保留条文,第25(b)条不適用於香港。而中央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的照会,亦表明该保留条文继续有效。所以根据《基本法》第39条关於《公约》適用於香港的相关条款並不包括第25条(b)。但是在一九九○年,中央政府为香港订定《基本法》时,回应了香港社会及香港市民的意见,將普选的最终目標写进了《基本法》。所以有朝一日,现在大家清楚了,二○一七年、二○二○年达至普选的时候,我们將会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则。

  李柱铭议员特別提到《联合声明》,特別强调《联合声明》赋予香港高度自治。但是香港的高度自治並不包括由香港决定自己的宪制架构及选举產生办法。《联合声明》只是很简单的提出两点,就是香港的立法机关经选举產生,而行政长官则经本地的协商或选举產生。《联合声明》这两条条款,其实已在香港全面达至、已经落实了。但是《基本法》赋予香港一个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標,这是超越了《联合声明》的。李议员应该清楚明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就选举產生办法做最后决定的是人大常委会,一是批准、一是备案。大家亦清楚知道按照国家宪法第62条,特区的制度是由人大制定的。

  李卓人议员,你提到金庸的小说,谈到乔峰,我看虽然你的个子比较高,但你的內功还未及乔峰,未能打出降龙十八掌。不过我想回答的並不是这一点。你说没有变,你这几年来一直在议会內,我们也辩论了无数次,如果你回想一下,你试试 “playback”,由二○○二至二○○四年,我们主要是辩论《基本法》的原则──循序渐进的实际情况。在二○○四至二○○五年,我们就谈二○○七年和二○○八年的方案。在二○○五至二○○七年,我们又谈甚么呢?我们就討论普选的时间表、模式及路线图。现在,二○○八年,我们就谈按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选时间表,如何为香港进一步推进民主。其实大环境及我们在宪制基础上所掌握到的决定以及原则,已经改变了很多。我们一直是向普选行近。但是,反对派议员今天质疑为何有时间表,却未有路线图、未有普选模式。我们意识到,如果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单只提及普选时间表,而是包括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及立法会普选方案的话,反对派议员便会说这不合程序、不合《基本法》,香港没有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规定来参与及制定普选模式。

  所以,我刚才向大家解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既为香港明確了普选时间表,亦留有充分空间让我们在香港特区之內──起步点就在这里,让我们去討论如何在二○一二年推动香港进一步民主化,以及日后如何达至普选。

  陈方安生女士特別关注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產生办法可以如何修订。我们在农历新年后,便会向大家交代將如何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成立政制小组,以便在今年上半年有个酝酿期,有个阶段让大家可以就这两个选举產生办法广泛提出意见。我们在过去四年的经验是,多些酝酿、多些公眾討论、多些諮询有助达至共识。虽然就普选时间表今日这议会並没有全面的共识,但是为香港社会所接受,这是因为我们在过去四年都有新阶段,让大家多点討论。

  现在回应一下陈伟业议员,他对特区政府、对个別官员、对不同党派都有些批评、攻击,但我们不会与他一般见识。因为我们是想为香港办好这件事,落实普选制度,所以我们需要不同的党派,包括社民连、其他反对党派以及在这议事堂內的不同党派,齐心协力,才可办好这件事。

  我要回应陈议员的另一点是他在辩论开始时说,香港的政制是独裁、极权的;这是不符事实的。你可以说香港未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標,但你不可以说香港是独裁、极权的。我们的政治体制是行政政府和立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如果我们提出的法案和预算案未能得到大家的多数支持,是寸步难行的。香港的法治制度也完全符合国际標准,所以才会有澳洲、新西兰和英国最高层的法官参与香港终审法院的工作。香港也是一个可以引以为傲、最廉洁的社会。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不同党派真正齐心协力,为香港玉成其事,达至普选。

(III)参政、普选与管治

  特区政府在处理政制和政治议题上,很希望可以全线推动。有了普选时间表,我们就会为普选的模式和路线图铺路。在参政方面,我们除了为选举制度製造硬件,也会开设更多政治委任职位,希望年青一代,除了做议员,也可以做官员。今后十年,到达至普选行政长官时,社会的整体气氛和环境会更有条件,让將来参选行政长官的每位候选人都可以有全面的政治班子协助他们写政纲,以及爭取业界和市民的支持。我们除了做选举制度和扩阔参选渠道外,也要兼顾社会、经济和民生。所以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提到要做十大基建、推动社会企业,亦要在教育制度下推行小班教学和「三三四」学制等。为甚么我要谈这些题外话呢?因为我想和立法会內不同的政党和议员谈谈,大家从政为香港做事时要全面。

(IV)总结
  
  最后我想向各党派,包括反对派的议员提三点意见:要落实普选必须按部就班,要避免杞人忧天,要与时俱进。

  按部就班就是要在现在至二○一二年期间,策动就二○一二年两个选举產生办法取得改进,为落实二○一七年和二○二○年普选铺路。

  不要杞人忧天,在现阶段谈普选立法会还有没有功能组別?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委员会和民主程序如何?这些问题可以提,但你们必须对自己有信心,不论是大、小党派或独立议员,在宪制上你们掌握了议会內的投票权,特区政府提案就要爭取你们的支持。现在有十年至十二年时间落实这两套普选的安排,我们有充裕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研究,大家要放下成见。

  要与时俱进,大家应该看到,香港社会在转变中,亦可能会转变得较快,对普选的討论很快就会由普选时间表转移至选举的模式,社会可能很快就从政治爭拗转移至关心社会、经济及民生,爭取进一步的民主很快就会从街头政治转移至政府和议会共同商议、互相配合。既然时代的巨轮在转动中、时代也在转变中,从政的人以及政党就要与时俱进,不然,新的时代可能会把大家留在歷史的陈跡中。

  我希望不同的党派对自己的立场不要原地踏步,亦不要导至香港的政制发展原地踏步,让我们互相共勉。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我希望各位议员反对原动议,不要支持各个修正案。

2008年1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