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八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香港委员的提名事宜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基委会)的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为五年。基委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现为第五任。就基委会香港委员的提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 提名程序如何启动;

(二)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中国公民还须具备什么资格才会获考虑提名,以及自荐人士会否获考虑提名;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 每任基委会的获提名人数,以及当中不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数(如有的话)及原因;有否机制供不获任命的获提名人提出上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及法律依据为何,以及会否向中央建议设立此机制?

答复:

主席:

  就涂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复如下: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决定》),内容包括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基本法委员会。

  根据《决定》,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任务是就有关《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根据《决定》,基本法委员会由12位成员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任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其中香港委员包括谭惠珠(副主任)、刘乃强、陈弘毅、莫树联、黄玉山及梁美芬。

  过往有关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命均遵从上述程序及原则进行。我们一贯的立场是不会公开评论特区政府与中央的沟通。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