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题: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的影响力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复:
 
问题:

  据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全资拥有的广东新文化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两间公司,全资控制香港的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及商务印书馆三大书店集团、多间出版机构及书刊经销商,其市占率达八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政府有否评估中联办持有的公司在港经营业务,并影响到本港的出版业环境,有否违反该条文的规定;如有评估,结果爲何;

(二)鉴于中联办间接持有的三大书店集团垄断了本港的出版市场(特别是教材及儿童教育图书出版业务方面),而且该等集团拒绝让有关雨伞运动、民主运动及相关议题的书籍在辖下书店出售,政府有否评估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下享有的出版自由,有否因上述情况而受到削弱;及

(三)政府会否与中央人民政府商讨需否制订准则,以规限中央驻港机构及其辖下公司在港经营业务?

答复:

代主席:

  就范议员的提问,经征询律政司后,现综合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同时,《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现时,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区设立的三个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均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遵守《基本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问题提述中联办的功能角色。中联办在其官方网页列明,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派驻香港的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联系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的中资机构;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对内地的意见等。中央驻港机构的工作由中央决定。中联办在香港进行符合他们运作及宗旨的工作,只要是依法,我们都不会干预。我们亦相信中联办会一如既往,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订明,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就有关中联办持有书店、出版机构及作爲书刊经销商的情况,据我理解,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及商务印书馆是联合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属下的机构,而联合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是按照香港法律注册经营的本地企业。特区政府绝不会干预任何依法经营的书店、出版机构或书刊经销商。

  就有关出版自由的提问,特区政府一向致力维护《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下赋予香港居民的各项自由,包括出版自由。个人或公司在香港设立和经营书店、出版机构及书刊经销商,纯属商业运作;个别书店、出版机构或书刊经销商的市场占有率,亦是自由市场运作的结果。据我了解,要在香港出版书籍及刊物有很多不同的途径。特区政府定会确保香港出版市场开放,政府亦不会干预合法出版书籍及刊物的行爲。香港是中西文化交汇的国际大都会,出版市场一向多元化。除了本地企业外,亦有来自内地、台湾、欧美等其他地方的企业;市场上有不同大小的实体书店,亦有不同的网上渠道,市民可透过多元途径自由购买及閲读来自世界各地不同种类的书籍及刊物。至于各书店的上架或下架书目的机制,完全是各书店根据商业考虑的自主行为,政府不会亦不能参与,否则便构成干预,这也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所保障的出版自由的应有之义。要维持香港国际大都会的地位,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都是重要的元素。特区政府一定会继续致力维护这些重要的权利。

  多谢代主席。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