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六题:保护社交媒体平台收集的个人资料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复:

问题:

  据报,最近有一家英国数据分析及政治谘询公司被发现涉嫌透过一个心理测验手机应用程式,盗取使用该程式的人士及其友人在Facebook帐户内的资料,并将该等资料用于协助其客户影响二○一六年美国总统竞选及英国脱欧公投的结果。受影响的Facebook用户多达5 000万个。该事件令人关注社交媒体平台(例如Facebook、WhatsApp及Instagram)用户的私隐有否足够保障,以及其帐户内的资料会否被滥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每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接获有关社交媒体帐户内个人资料遭滥用的投诉数目;该等投诉当中,(i)按性质划分宗数最多的首三类投诉及其分别的数目,以及(ii)与选举活动有关的投诉宗数;

(二)是否知悉公署有否向Facebook的香港办事处了解,该公司有否因应上述事件加强保障本港用户在Facebook帐户内的个人资料,包括加强审查与Facebook有连系的应用程式有否侵犯用户私隐;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制定规管社交媒体平台收集及保护用户的帐户资料的专项法例,以保护用户的私隐及防止该等资料被滥用(包括出售);若会,立法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计划提高市民对使用社交媒体时保护自身私隐的意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公署近年接获不少有关个人资料在没有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被用于选举活动的投诉,而选举候选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选举工程日趋普遍,当局会否加强监管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影响选举结果的活动(例如刊登广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刘业强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后,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公署于过去五年接获有关社交媒体帐户内个人资料遭滥用的投诉数字如下:
 
年份 个案总数* 宗数最多的首三类投诉及其数目
个人资料的收集 个人资料的使用 个人资料的保安
二○一三 45 5 42 3
二○一四 99 27 92 1
二○一五 90 23 80 3
二○一六 86 30 71 4
二○一七 113 58 106 8

*由于一宗个案可涉及多于一项投诉指称,故不同的投诉指称的总和可能多于个案总数。上述投诉个案当中,涉及与选举活动有关的投诉共有两宗。

(二)在知悉有Facebook用户个人资料疑被滥用一事后,公署已即时就事件对Facebook香港展开循规审查,以详细了解相关个案,包括是否有香港用户受影响,以及Facebook是否曾披露香港用户的资料予其他第三方应用程式的开发商。同时,公署已经与多个不同国家地区(包括美国)的私隐保障机构联络,了解各地对事件的最新资讯。公署亦得悉,Facebook近日于美国国会委员会的听证会中公开表示,将采取一系列补救及改善措施,以加强保障用户的私隐,公署将会密切留意Facebook的补救及改善措施以及它们的成效。

(三)及(四)《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属原则性及「科技中立」的法例,纵然资讯科技发展或网络社交媒体不断推陈出新,若相关科技或媒体涉及收集个人资料,便需要遵从条例的规定和相关的保障资料原则。公署会继续留意资讯科技及社交媒体发展所衍生的个人资料私隐问题,并根据条例进行执法、循规审查以及教育等工作。

  为提高市民对使用社交媒体时保护个人资料私隐的意识,公署发出「在网络世界保障私隐--精明使用社交网站」的资料单张,向公众讲解使用社交媒体平台的私隐风险。公署亦于其网站及特别设立的「网上私隐要自保」专题网站,以及在不同平台播出名为「网上私隐有法保:社交网络的私隐设定」的宣传短片,向公众宣传关于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资讯。公署会继续透过教育及宣传活动,以及适时透过大众媒体回应最新的私隐议题及关注事宜,以提醒公众保障个人资料及正确使用社交媒体。

(五)候选人利用社交媒体进行的选举工程现时已经受到相关选举法例规管。如候选人在社交平台购买广告,而该等广告是为促使有关候选人当选或阻碍其他候选人当选,则可能属于选举广告(注一),而招致的开支可能属于选举开支(注二)。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有关选举程序的规例,候选人须把其每个选举广告的文本及与选举广告有关的资料或文件,包括发布资料、准许或支持同意书,上载至中央平台或候选人平台或向选举主任提交印本式文本,供公众查阅。

  候选人亦须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的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列出其选举开支。选举开支总额不可超过法例订明的选举开支最高限额。

  此外,候选人为促使他或跟他有关联的候选人当选,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发布关于他或跟他有关联的候选人或另一名候选人或该等候选人且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则可能干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6条所指的非法行为。

注一: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条,「选举广告」就选举而言,指为促使或阻碍一名或多于一名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而发布的--
(i)公开展示的通知;或
(ii)由专人交付或用电子传送的通知;或
(iii)以无线电或电视广播,或以录像片或电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iv)任何其他形式的发布。

注二: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条,「选举开支」就某项选举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组合而言,指在选举期间前、在选举期间内或在选举期间后,由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或由他人代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
(i)为促使该候选人或该候选人组合当选;或
(ii)为阻碍另一候选人或另一候选人组合当选,而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并包括包含货品及服务而用于上述用途的选举捐赠的价值。


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