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五题:与主要官员有关的僭建物及品格审查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覆:
 
问题:

  本月六日律政司司长上任当天,有报章报道司长透过一间公司拥有的寓所内,有多项违反《建筑物条例》的楼宇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僭建物”)。司长其后表示,她委任的认可人士联同屋宇署人员经查核后已确认此事。有市民关注主要官员的诚信及操守,以及对主要官员人选进行的品格审查有否错漏,以致未能查出律政司司长的寓所有僭建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如何确保与司长寓所内僭建物相关的刑事调查及法律程序(如有的话)不偏不倚地进行;

(二)对于被证实曾在品格审查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遗漏的主要官员,现行《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有否订明可对他们作出惩处;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近年多名主要官员的寓所被揭发有僭建物,政府有否检讨对主要官员人选进行的品格审查有否不足之处;如有检讨,结果为何;会否作出改善,例如要求有关人选提交由认可人士签发的证明,确认该人选拥有实益权益的物业没有任何僭建物?

答覆:

主席:

  就莫乃光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办公室及政策局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一)《建筑物条例》的执法工作由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署长)负责。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的事宜上,一直本着依法办事和一视同仁的原则,根据《建筑物条例》和现行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按照由二○一一年年中开始采用的既定做法,如果有传媒查询或报道的僭建物牵涉的业主属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屋宇署会优先进行实地视察,查明怀疑僭建物是否存在,以尽快释除公众的疑虑。如在实地视察后发现任何僭建物,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和现行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行动,不会因为涉事人的身份而采用不同的执法标准。

  至今,警方分别接获两名人士报案,指从报章和公开资料得知有公职人员持有的单位,涉嫌有僭建及向银行申请按揭时未有披露相关资料,要求警方调查。案件列作“求警调查”,由湾仔警区跟进。

  警方就每宗案件,不论涉案人士的背景,均会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进行调查。若有合理怀疑有人犯法,警方会按照法例进行执法行动。
    
  政治委任官员须确保在他们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并无实际或潜在的冲突,并须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为避免可能产生任何利益冲突或偏颇和不当影响的印象,律政司司长已授权民事法律专员处理所有就其位于屯门大榄的物业所指称的怀疑僭建物及违规建筑物的民事事宜,包括向相关政府决策局及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并代表有关决策局或部门处理任何民事法律程序。基于相同考虑,律政司司长亦已授权刑事检控专员处理相关的刑事检控的事宜,包括在日后有需要时考虑应否对任何涉事人士作出任何检控决定。律政司司长本人不会参与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任何决定或法律程序。

(二)《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订明,政治委任官员须遵守法律,时刻严守个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标准,并须确保在他们公职和个人利益之间并无实际或潜在的冲突。《守则》提供在某些情况下恰当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然而,难以尽录政治委任官员每项采取的行动或应有的行为。就《守则》未有订明的情况,政治委任官员须根据《守则》内订明的原则自行判断,应采取何种最有效的方法去维护最高标准,并须以香港特区整体的最佳利益而行事。

(三)所有政治委任官员在任命前均须接受深入审查,有关程序与适用于公务员系统的深入审查大致相同。具体审查工作(包括会见受审查者、其谘询人和上司,以及翻查有关记录等)由香港警务处负责。为维护深入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该制度的具体安排及相关细节资料必须严加保密。

  多谢主席。

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