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二题:对《基本法》所载属於中央的权力进行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的工作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复:

问题:

  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在一个於北京举行的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的座谈会上表示,对于属於中央的权力,围绕对香港特区法律备案审查权、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香港特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中央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以及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等,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健全落实《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向中央了解,对上述各项属中央的权力,是否有必要进行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的工作;若有了解而回复为有必要,是否知悉中央进行有关工作的详情和程序;

(二)有否评‍估,在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时,中央会如何避免违反《基本法》所载「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及香港特区实施「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针政策;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当中央完成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的工作后,香港市民对中央的信任度会否下降;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胡志伟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订明:「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第十三款:「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亦是国家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自回归以来,香港根据《基本法》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国家对香港的各项基本方针政策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全面落实。

  提问中有节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于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张德江委员长在发言中,回顾「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总结《基本法》实施的宝贵经验,并特别就三个范畴,包括《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基本法》的实践经验及如何深化推进《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解说。委员长的发言内容不单包括《基本法》的背景、起草及谘询过程,亦总结了过去二十年「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成功实践。

  事实上,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中央所拥有的宪制权力,在《基本法》内已清楚列明。举例来说,《基本法》第一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在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分别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就法律备案方面,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另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就《基本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分别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基本法》的修改权属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至于政制发展,《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附件一和二详细列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当中清楚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宪制权力及角色。

  最后,就提问中述及的行政长官述职方面,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并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等。为贯彻这些重要的宪制规定,自回归以来,各任行政长官每年均通过述职安排,向国家领导汇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新情况和发展。

  主席,自《基本法》实施以来,中央一直依法行使上述宪制权力,而这些权力都是实质的。回归二十年来,中央和特区政府已在这些事宜上累积了不少宝贵经验。在根据《基本法》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这些基本方针的前提下,中央将一些按《基本法》规定属於中央的权力制度化,落实《基本法》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机制,这对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有正面作用。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