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与新闻界谈话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陈岳鹏今日(七月十六日)晚上出席「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研讨会颁奖礼暨《紫荆论坛》创刊五周年庆典后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九月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提名期今日(七月十六日)已经开始,提名期合共两个星期至七月二十九日结束。今日是提名期的第一日,整体而言,递交提名表格的过程都是顺利的,运作畅顺,选举事务处已经公布至今共收到三十三份提名表格。选举事务处会一如以往,每日向传媒朋友公布收到的提名数目。

记者:对于今日有这么多参选人不肯签确认书,政府会否觉得今次的做法有问题,亦有参选人表明若因此而不被接受成为参选人的话会提出JR(司法覆核)?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每一位市民特别是参与选举的人士,包括候选人,都有责任去一起确保选举会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的情况下进行。其实我们已经多次强调,这个确认书主要是帮助选举主任更好履行他们的责任,令他们在判定每一个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的时候,有更加清晰的资料让选举主任作出一个最好的决定。在过程期间,选举主任作出决定的时候,一定会严格依照法例要求去做决定。所以当选举主任提出希望有关参选人提供进一步资料,让他们能够有更加充足的资料和更加完善的基础,去作出一个提名是否有效的决定时,我希望有关的参选人都会配合选举主任的要求,毕竟选举主任作出的要求都是完全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而作出。正如我刚才所讲,这些额外的资料可以令选举主任作出一个更加有效的决定,令我们的选举制度更加公平、公正。

记者:可否讲清楚不「剔」就不能选,政府可否给一个答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我们之前都说过,选举主任需要根据法例的要求去判定一个提名是否有效,今次的确认书可以帮助选举主任更加有效作出决定。若有参选人在选举主任作出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之后,而他(参选人)没有提供,选举主任需要考虑是否进一步按照法例所赋予的权力进一步索取资料。若有不清晰的地方,选举主任会寻求法律的意见,最终选举主任作出就提名是否有效的决定时,都要依照手上的资料作出决定。

记者:你提到的「帮助」是否决定性的因素?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法例已经提到一系列的要求,选举主任是需要按照法例的要求去裁定提名是否有效,这个要求当中包括有关的参选人是否需要作出一个法定的声明,即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确认书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去厘清和确保选举主任信纳有关参选人在作出声明时,都清晰明白声明的内容。但是如果没有的话,正如我刚才所说,选举主任需要考虑是否按照法例所赋予的权力去进一步索取更多资料。若有需要的话,他们会征求法律意见,最后才作出决定。

记者:政府是否将对候选人或参选人的政治审查的责任推给选举主任?你是否认为今次是很卸责?你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一个肯定的答案,只是叫我们问选举主任觉得是否足够,其实可否清晰去说不填(确认书)是否就不能参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首先,第一,法例的规定是只有选举主任可以作出一个决定究竟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法例没有赋予选举主任将这个决定权给予其他人。所以,根据法例的要求,只能够由选举主任作出决定。

  第二,这个过程当中绝对不牵涉任何你所谓的政治审查,选举主任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选举法例去做。

记者:政府会否考虑进一步解释法例基础或理据?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过去几天,我相信都解释得相当清楚。首先,第一,正如我刚才所讲,现行的本地法例已经要求参选人士作出一个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区的声明;第二,法例亦赋予选举主任在裁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时,可以按需要索取进一步资料,所以这个确认书正正是选举主任行使法例所赋予的权力时去索取进一步资料的行为,以帮助选举主任厘清这些事实,确保选举主任有一个基础去信纳有关候选人在签定声明时明白声明的内容。

记者:但今日有这么多人没有签,政府会否觉得失望?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不存在是否失望。我们所做的任何事都是依法办事,所有的决定包括确认书,都是按照相关法例而做。

记者:刚才王振民以中联办官员的身分高调地讨论香港的选举法例的一些要求和香港政府的一些做法,算不算破坏「一国两制」和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我想刚刚王教授很清楚地,他支持特区严格按照《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去举办所有选举。


2016年7月16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2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