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题: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公信力及其提出的建议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复:

问题: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於一九九六年成立,负责执行《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关于平机会的公信力及所提建议,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评论指平机会主席的委任机制不符合联合国通过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以致平机会的独立性及监察政府和公营机构的能力受质疑,而有多个联合国公约机构曾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巴黎原则》成立一个法定、独立、自主和具广泛职权的人权委员会,政府会否重新考虑该建议;如会,有关工作的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平机会分别於一九九九年及二○一一年向政府提交有关修订《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条文的建议,政府就落实该等建议的工作进展为何(按条例及建议以表分项列出);及

(三)鉴於平机会经全面检讨上述四项条例及进行公众谘询后,已於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政府提交《歧视条例检讨:向政府提交的意见书》,政府会否采纳平机会在意见书中提出的73项建议,并就有关建议修订法例及进行公众谘询;如会,有关工作的详情及落实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张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后,现综合回复如下:

(一)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载於《基本法》第三章,并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作出具体规定和保障。在现行的体制架构下,有多个机构协助推广和保障各种权利。这些机构包括透过法例成立的独立和拥有法定权力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等。此外,政府亦定期透过中央人民政府向联合国提交适用於香港的国际公约的报告。再者,根据《基本法》,行政机关受到立法机关的监察。特区政府亦须就其施政接受公众及舆论监督。故此,我们认为现有的制度行之有效,没有需要另外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重复或取代现有机制的工作。

(二)就平机会在一九九九及二○一一年向政府提出修订法例的建议,我们已在二○一三年八月透过立法会CB(2)1826/12-13(01)号文件(见附件),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供资料及阐述进展。自提交上述文件至今,文件第4(b)及(c)段所述待提交立法会的共六项建议,已分别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及十二月透过《201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及《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落实。至于文件第4(d)及4(e)段所述的建议,平机会已再作检视,不再提出第4(d)段所述的建议,并继续在今年三月发表的歧视条例检讨报告书提出第4(e)段所述的三项建议,但在优次上作了调整。

(三)我们已收到平机会提交关于四条反歧视条例检讨的报告。我们注意到报告所牵涉的范围相当广泛,并胪列了73项建议,其中27项为平机会认为需要优先处理的建议。我们亦留意到报告包含一些较复杂和争议性较大的议题,而且公众就这些议题表达了强烈和分歧的看法。我们会仔细研究报告的内容,并考虑如何跟进报告的建议,亦会与平机会保持沟通。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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