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三题:立法会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复:

问题:

  立法会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资讯科技界别)选民的登记资格是基於《立法会条例》(第542章)中订明的团体(订明团体)的指定会员身分。根据第542章的第3(2A)及(2B)条,订明团体的章程如有涉及以下事宜的修订或替代,必须经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局长)的书面批准:(i)该团体的宗旨、(ii)取得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身分的准则及条件,或(iii)该团体的成员或会员在该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资格,但局长作出此项批准的权力只可为界定有关功能界别的组成的目的而行使。另一方面,近日据报有一个资讯科技界别的订明团体与某非订明团体推行会籍互换计划,借此避开选民登记的一些限制,以及令该非订明团体的会员可获该界别的选民资格。有意见认为,现时除了订明团体自行审核其会员的专业资格及学历外,并无任何机制监管订明团体的会籍事宜,令资讯科技界别的选民资格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资讯科技界别已登记的选民人数为何;是否知悉,该界别的各个订明团体中,现时有多少个与非订明团体推行互换会籍的安排;
 
(二)过去四年,有否查核资讯科技界别的订明团体管理会籍的情况,以确保其会员符合第542章对该界别选民资格的规定;
 
(三)过去四年,廉政公署在探访及顾问服务计划下曾向哪些资讯科技界别的订明团体就会籍管理提供意见;

(四)过去四年,当局接获多少宗涉及资讯科技界别的订明团体与非订明团体互换会籍的投诉,以及有关跟进工作为何;有否研究(i)透过该等安排获取订明团体会籍的人士,是否持有认可专业资历,以及(ii)如果他们没有认可资历但在立法会该界别选举中投票是否违法;

(五)有否评估上述会籍互换安排有否违反第542章第3(2A)及(2B)条的规定;
 
(六)有否统计在过去四年,资讯科技界别的订明团体中,哪些团体推行上述会籍互换安排,以及当中有多少个团体曾获局长书面批准推行有关的会籍互换安排,以及有关详情为何;

(七)当局获悉订明团体的会员资格有所变更后,会否就该团体的会员登记作有关界别选民的资格进行检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有否计划针对上述会籍互换安排,检讨第542章的有关规定,以制订措施(例如设立监管制度及作出主动抽查)堵塞有关漏洞,以确保本年的立法会选举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公正性;如有计划,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莫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综合回复如下:

  《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条例》)的第20Z及25条订明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组成及该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根据《条例》第3(2A)及(2B)条,就界定功能界别选民范围和性质而言,功能界别订明团体的章程如有涉及以下事宜的修订或被替代,必须经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书面批准:(i)该团体的宗旨;(ii)取得该团体的会员身分的准则及条件;或(iii)该团体的会员在该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资格。

  另外,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B章)第42条,任何订明团体须按选举事务处的要求提供符合《立法会条例》所订明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的会员资料作选民登记之用,而这些资料必须真实和正确,否则会触犯刑事罪行,最高刑罚可处第2级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就功能界别而言,已登记选民如不再拥有在该功能界别登记的资格,即丧失在相关选举中投票的资格。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6条,若任何人明知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最高刑罚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七年。

  一般而言,个别功能界别的选民如包括某订明团体的会员,是指该订明团体章程规定有权在该团体的大会上表决的成员或会员。换言之,尽管该订明团体可能有多於一种方式成为其会员,又或者该订明团体可能有多於一种会员等等不同情况,最终有关人士仍必须符合《立法会条例》所订明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才可以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

  在上述的制度下,选举事务处于每个选民登记周期会向所有订明团体索取符合根据《条例》所订明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资格的最新会员名单,作覆核选民登记资格之用。就新登记申请方面,该处会核对申请人是否列於订明团体所提供的名单,以处理其选民登记申请。至于已登记的功能界别选民,选举事务处会按订明团体提供的名单,核对选民登记册内的选民资料,并按选举法例将不再符合登记资格的选民纳入法定查讯程序,要求他们在法定限期前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证明是否仍符合相关登记资格。若有关选民在限期前未能提供所需资料证明仍符合资格登记於相关功能界别,选举登记主任会按选举法例将其纳入取消登记名单。

  选举事务处每年均会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取消登记名单及正式选民登记册供公众查阅,确保选民登记制度维持高透明度,以便公众监察。在公众查阅期结束前,公众可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反对或申索,有关个案会转介审裁官考虑及作出裁决。

  此外,选举事务处由二○一二年选民登记周期开始,每年均去信订明团体呼吁它们加强会籍管理和遵守其宪章,采取适当程序确保会籍管理工作恰当及提高透明度,并尽其职责提供最新会员资料予选举事务处。廉政公署亦於二○一三年中开始对订明团体(包括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订明团体)进行探访及提供防贪谘询服务,进一步传达良好管治及具透明度的会籍管理的重要性。廉政公署於二○一五年年底透过选举事务处向全部订明团体发出会籍管理防贪指引,协助它们强化其会籍管理制度。

  就二○一六年选民登记周期,选举事务处现正进行上述有关功能界别选民登记资格的查核工作。选举事务处一直采取严谨的程序去处理每宗选民登记或更改登记资料申请,确保申请者或选民符合相关法例所订明的登记资格。所有已核实的功能界别选民登记和更新资料的申请,将会反映于今年六月一日或之前发表的临时选民登记册。

  如选举事务处接获投诉或资料显示,怀疑有订明团体可能违反相关选举法例,该处会采取适当的行动跟进个案,包括向有关订明团体查询及索取资料,并在有需要时将个案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根据二○一五年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资讯科技界功能界别的已登记选民数目为5,650,当中包括5,307名个人选民及343个团体选民。选举事务处没有备存订明团体会籍互换安排的资料或数字,或该等安排的投诉数字。我们会按照目前选举法例的规定进行立法会换届选举。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2分